理论法学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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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豆友239911217
    2023-11-12
    一贯是我有点读不懂的法学著作,不过作者确实一些法经济学的观点很引人思考
  • 嘉介有个形容词
    2023-01-07
    虽然是论文集,但是主线相当连贯,各篇之间相互对照,共同对法教义学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展现了社会科学的介入对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帮助。其实我觉得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张力并不像学者们所描述的那么大。教义学者一定程度上肯定在偷偷运用社会科学,否则实体法的演进无从谈起;而社科法学也必须尊重法教义学,认识到在非疑难案件中严格遵守法条与法教义恰恰是由社会科学证实了的最优解。
  • MaxineZiu
    2023-04-03
    提出的很多观点还是比较激进的 我承认也许绝大多数法律决策的背后都是经济学的驱动力 但不能以此否定诸如道德 品格等作者批判的虚无的因素的作用 一味的以功利的视角来看到法律问题 可能会提高所谓的效率 但那会变成多可怕的社会 作者的很多批评意见暴露了其在相关法域的专业知识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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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碎嘴大魔头
    2023-05-25
    对于法治状况而言,信任危机的直接后果是违规、违约、违法数量以及纠纷和诉讼数量的上升。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纠纷,现在必须要打官司了;原本无须上诉的案件,现在必须要上诉了;原本可以调解或和解的案件,现在必须要判决了;原本判决就可以结束的案件,现在必须要强制执行了;原本可以顺利执行的案件,现在执行也不解决问题了;原本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解决的案件,现在还要上访了;原本可以保释的案件,现在必须要羁押了。以上每一种情况都会大大增加法律实施的成本和难度。不仅如此,许多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劳动法)之所以运行起来步履维艰,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信任的问题其实是个“可信任”的问题。我之所以不信任某人,是因为我认为这个人不可信任;而我之所以认为这个人不可信任,是因为在我看来,即便这个人背叛我,也不会受到因背叛而得不偿失的惩罚。所以,信任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关于惩罚的问题,尤其是私人惩罚的问题。55)如果虚假注册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公司仍能够很容易地找到生意伙伴,如果生产劣质商品的企业仍能够拥有大批的消费者,如果欺骗老板的员工或欺骗员工的老板仍能够很方便地找到新的工作或雇到新的员工,或者如果违法操作的招投标机构并不担心被另一家竞争性机构抢走生意,就无法指望在相应的领域会产生高度的信任,也无法指望相应的法律制度会在其实施过程中一帆风顺。
  • 碎嘴大魔头
    2023-05-25
    被法律默认的习惯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实施的成本太高),立法者不便把这些习惯规定为法律的形式。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说谎既非侵权也非犯罪,除非有约定在先;法律对大多数失信都不予理睬;吝啬或见死不救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盗窃一捆柴草不会被警方立案侦查:多数国家放弃了对通奸的处罚;某些国家甚至放弃了对卖淫和赌博的处罚。这些行为都是被习惯禁止或排斥的,但法律之所以采取(或可能将要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国家必须节省法律实施的费用。理性的国家应当适当限制法律的如果把所有习惯都吸收进法律之中,必将引起执法和司法成本的极度攀升,并因此导致国家公共惩罚资源和财政预算的不堪重负。其二,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以及私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比公共监控和公共惩罚以及司法审判的运作成本更低;因此保留某些私人控制领域,使之成为“法律不人之地”,反而会节省社会控制总成本。其三,既然习惯已经在这些领域有效发挥了社会控制功能,那么即便法律撒手不管,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仍然会在这些领域维持着习惯性秩序。或者说,正是由于习惯起作用了,社会自发地行动起来了,私人能够为阻止这些行为实施惩罚了,国家才有条件在这些领域无为而治。(22)不仅如此,为了节省执法和司法的公共资源,国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一些与法律精神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俗。比如,国家企图在婚姻法上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制并在刑法上设置重婚罪来瓦解多妻制的陋俗,但如果生活在一个多妻婚姻中的当事人各方相安无事,法律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外,尽管继承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原则,但如果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之间根据“出嫁之女、祖业无份”的传统陋俗达成了分割遗产的协议,法律也不会主动宣布这个协议无效。不难发现,法律是以置之不理的方式来表现它对良好习惯的尊重,而以“不告不理”的方式来表现...
  • 碎嘴大魔头
    2023-05-24
    一种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并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制度是否健全以及公民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利意识,也不仅仅取决于法学家是否具“为权利而呼唤”、“为权利而论证”、“为权利而斗争”的恒心和勇气,而更加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具有支撑这种权利的充足资源。对于权利保障而言资源投入和财政支出往往比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加迫切。绝大多数权利保障(典型的如劳动保障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可以被看做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并因此要受到国家支付能力的限制和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会为保护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惜任何代价。法律规定一种利,仅仅相当于一个大企业给其所有员工打了一张欠条,员工能否真正拿那笔钱还要看企业是否有足额的偿债资金。然而“权利话语”的使用者却很少考虑权利保障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问题;在大量从事某种权利研究的文献中,我还没有发现哪位研究者能够对于权利保障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做出 个大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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