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最新书摘:
  • 梦在撒哈拉
    2024-05-12
    如果说政治是妥协的艺术,那么《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把艺术变成科学的尝试。最早接触这套规则,是在2008年的4月,当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苦于议事效率不高,准备起草《SEE议事规则》,SEE的成员以企业家为主,企业家阅历丰富,个性鲜明,表达欲望强烈,又很难被人说服,SEE最初开会是比较凌乱的,如随便打断别人讲话,不经举手申请就发言,讲话不控制时间,不围绕动议展开,讲的过程中跑题等。为其制定议事规则亟需成熟的范本,因此SEE与《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的译者和推广者袁天鹏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中国第一家为了议事规则而与袁天鹏签约的机构。袁天鹏根据SEE历次会议的记录和视频资料,结合“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交了100条《SEE议事规则》的初稿。SEE秘书处逐条讨论,将100条压缩为43条。2008年12月底,SEE理事大会通过《SEE议事规则》,开始运用这套规则议事,尽管执行中有争论,有异议,但大家按照“动议一辩论一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主题无关的争吵、为议事规则而产生的争吵减少了,这次会议至少比以往节约了两个小时。由不习惯到慢慢习惯,由习惯形成规则,由规则变成传统,SEE的民主议事规则逐渐走向成熟。今天,SEE已成为公认管理最规范的民间NGO,代表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多次参加国际环保会议,亦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沙漠生物多样性环保组织,SEE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民主程序已经成为中国民间NGO组织的一个标杆,它的影响力已超出了环保层面。在这个过程中,《罗伯特议事规则》功不可没。2009年当我卸任SEE会长时,我把发表自己离任感言的时间交给了两个人,其中一位就是袁天鹏,他始终站在会场一角,记录全场发言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这是我们这个组织的“遗传基因”。比起感谢和回忆,我把离任感言的时间留给代表未来的因素。
  • Aaron
    2020-07-23
    “优先表决”(preferential voting)这个术语包含了若干种表决方法。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在一张选票上,可以选择不止一个候选对象,并且根据优先级或者说倾向性从高到低标记序号。当第一选择没有得到所需的“过半数”时,就考虑第二选择,依此类推,直到选出满足“过半数”的对象。动议“试表决”以进行“民意测验”是不合规的。因为这样的表决既不能通过、也不能否决一个议题,所以没有意义,只能视为拖延。
  • Aaron
    2020-07-23
    对于每个可以辩论的动议,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至少一次的辩论。也就是说,无论辩论进展到什么程度,一个尚未对这个动议发言的成员仍然有权发言辩论。要想剥夺这样的权利,会议要以“三分之二表决”才能结束辩论。 成员之间严禁直接辩论,所有的辩论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主持人进行。在成员A发言辩论的时候,如果成员B想对A提问——成员A当然可以自由地选择接受提问或者不接受提问,但是一旦选择了接受提问,那么提问和回答的时间都要计算在成员A发言的10分钟之内。必须尽可能避免在辩论中用名字称呼其他成员,而应该采用其他的称呼。如“刚才发言的那位成员”,“梅森郡的代表”等等。有头衔要使用头衔称呼。在辩论中,不允许动议人的观点反对自己的动议。但是在表决的时候,动议人却可以投反对票。动议人可以不发言,但是一旦发言,就必须是赞成自己的动议。如果在动议仍然待决的时候,动议人改变了主意,那么只需请求会议“收回动议”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主持人可能会认为会议在辩论中忽略了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他作为组织的一员,有责任提醒会议以免酿成错误,而且主持人判断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下,这个提醒的责任要比主持会议的责任更为重要,那么他可以参与辩论。但是,必须首先让出主持人之位,
  • Aaron
    2020-07-23
    “重议”的“动议人”的限制:“重议”的动议人必须是当初表决时获胜的一方(prevailing side)。也就是说,如果要重议的是一个得到通过的动议,那就是当时投赞成票的一方;如果要重议的是一个被否决的动议,那就是当时投反对票的一方。(但是在委员会中,无论是常设委员会还是临时委员会,没有投票的弃权成员也可以提出重议,只要不是失败的一方。)如果当时表决采用的是“书面不记名表决”,那么“重议”的动议人自动放弃投票隐私权。还有,如果当时表决采用的是“默认一致同意”,那么所有人都是获胜的一方,都可以提出“重议”。这种对于动议人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失败的“少数方”滥用“重议”来拖延会议如果被重议的动议不可辩论——或者因为它本身就不可辩论,或者因为有“结束辩论”的限制,那么“重议”也不可辩论。
  • Aaron
    2020-07-23
    任何两个成员(一个动议、一个附议)就可以把裁定权从主持人手中收回,交由整个会议来对问题做出判定。
  • Aaron
    2020-07-23
    “修正案”不可以引入一个新的与原动议无关的问题,但是可以把原动议向着与它的本意相反的方向修改,这样的修改仍然“切题”。
  • Aaron
    2020-07-23
    无论是不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都不可以提出与之前(任何时间)已经得到通过且仍然生效的动议在内容上相冲突的主动议,除非使用下面两种议事手段。也就是说,要想改变已经通过的决定有两种方法:如果仍在同一次会议中,满足“重议”的时间条件,可以采用“重议”来要求重新讨论并表决已经通过的那个决定(即原主动议),在重议中,这个主动议可能被否决,也可能经修改后通过;另外一种办法就是采用“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这个动议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无论“重议”还可不可以使用,它总是可以使用。用的时候可以直接修改已通过的决定,也可以先“取消”(Rescind),然后再引入新的主动议。动议“追认”(ratify, approve)或“确认”(confirm)属于“程序主动议”,用来确认并使某项已经做出的但尚未正式生效的决定生效。
  • Aaron
    2020-07-23
    从效果上讲,二者的区别是,休息结束后的会议直接从断点继续,如同没有休息一样,没有任何“开幕”的步骤;而休会后的下一场会议(同一次),一般要先有开幕的程序,并且要读上场的会议纪要,然后从上场的断点继续。对于连续几天的会议,每天的第一场会议的开始,要读会议纪要;而当天后面的几场会议不用读会议纪要,这样的开始方式就跟休息结束的效果没什么区别。
  • Aaron
    2020-07-23
    在一场或一次(第8节)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决定,那么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考虑。(除非使用“再议类动议”。)
  • Aaron
    2020-07-23
    “附议”仅仅表明“附议人”(seconder)认为有必要在此会议上考虑该动议,并不表明支持或反对。一位成员对一个动议“附议”,其出发点很可能是想看到该动议能被正式地否决并记录在案,只要附议人对这样的表决结果有信心。 “附议”的作用在于帮助主持人决定是否“宣布议题”,也就是正式地将该动议提交会议考虑,以防止会议把时间花费在只有一个人想考虑的问题上。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宣布议题,动议人就有权对自己的动议任意进行修改,或者完全“收回”(withdraw)(20)该动议。但是,一旦主持人宣布了议题,该动议就转归整个会议所有,即使是动议人也必须经过会议(21)的同意才能修改或收回自己提出的动议。动议人有权最先发言。即使其他成员已经起立并称呼了主持人,只要主持人还没有准许,动议人都可以立刻申请发言权并得到优先。如果主持人也是拥有表决权的成员,那么理论上也有权参加表决。但一般情况下,主持人需要保持中立,所以主持人只在其投票可能会影响结果的情况下才能参加表决。
  • 现实的梦想家
    2015-07-17
    在讨论过程中,不预设关于正确答案的实质性标准,而是以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和证明的结果来决定取舍。因此,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给我们的启示。借用孙文先生的表述,即民权初步始于程序。
  • 任子爵士
    2012-10-17
    关于议会法,最伟大的英国作者之一说得好:“这些形式在一切事例中是否最合理并不真正重要,重要得多的是应当有一条通用的规则,以便有一致的开会程序,而不决定于主席的奇想,或会员们的苛责。在一个庄严的公共团体中保持秩序、礼仪和正规是极重要的。”
  • 任子爵士
    2012-10-17
    罗伯特的《议事规则》在保护个人自由和会议的正常进行之间维持一种成功的平衡。
  • bd
    2022-03-30
    无论对一个问题已经辩论了多久,都可以改期。改期的理由可以是换一个时间更方便,也可以是因为大家通过辩论觉得做决定还为时尚早。不要把这种动议与“搁置"混淆,后者并非真正的推迟,而是要“阻挠”(kill)它。
  • 任子爵士
    2012-10-17
    孙中山于1917年写了一本小册子《民权初步》,内容实即议事规则,他称之为“议学”。他在自序中说:“夫议事之学,西人童而习之,至中学程度,则已成为第二之天性矣。”“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以!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