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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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瓦戈医生2021-07-22法律对于家内秩序的强化,其宗旨不外乎建立尊卑、长幼有序的亲属关系,因此,强调尊长对于卑幼的支配权,便是强化家内秩序的最重要环节。尊长的支配权,以父权最具代表性。父权首先表现为对子孙的人身支配权。子孙违犯父祖的意志,不遵管束,父祖自然可以行使权威加以惩罚。伦理和法律都认可这种惩罚。责打子孙难免有殴伤、致死的事情发生,殴伤是无所谓的,法律不追究责任;致死则要受到惩罚。……其次,是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父母的意旨是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先决条件。他可以为子女选择配偶,也可以命令他们离婚,子女个人的意愿是不在考虑之列的,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法律也不会支持。父母之命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卑幼私自娶妻是不被认可的。只有当卑幼仕宦或经商在外,尊长没有为其订婚或订婚在后而卑幼不知者,卑幼若自娶妻,法律才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这是卑幼在婚姻方面唯一可能享有自主权的机会。再次,是对财产的控制权。法律将财产的控制权、管理权、调度权都交付给了家长。而子孙不能拥有个人私产,所有的收入都要上缴父祖,未经家长许可,也不得私擅用财,否则,法律要给予惩罚。而且只要父母在,也绝不允许子孙擅自别籍、异财,否则构成不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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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瓦戈医生2021-07-22所谓个人私义影响了社会公义的逻辑,从来都是进行专制统治的理由和借口。中国古代自有成文法以来,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废私”成为法律的主旋律。这其中的关系,正如韩非所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则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废私”有如此重要的功能,自然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废私”意味着国家要用强力来干涉私人事务,规定个人事务的法规也要尽量排除个人私义与权利,从而成为维护伦理纲常、实现政治控制的工具。这也是古代法律多见特权而罕见权利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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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溪YO2021-06-27论者多以容隐制度为例,认为中国传统伦理以血亲私德为上,社会公德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所以中国人普遍缺乏公德。所谓公德缺失的看法,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否定,属于无的放矢的空论,不足为训。退而言之,即便是这一论断能够成立,公徳缺失的主要原因也不在于伦理强调血亲私德,而在干国家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