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故事

最新书摘:
  • 顾文
    2022-02-11
    通过对罗马早期社会父权家长制的考察,梅因注意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父权家长制下,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个人的集合,即按照缘关系结合而成的集团性组织,也就是家族。个人是依附于家族的,没有独立的地位和自由活动的余地,所“身份”,就是指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天的、固定不变的关系,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这种关系的束缚。在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里,身份就是人格状态的标志,是赖以确定人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种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封闭落后的自然经济逐渐被打破,家长权日渐衰微,同时,罗马公民权的普及提高了个人的地位。于是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个人的人格状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依附于家族的个人转変为独立、自由和自决的个人,成为了社会和民事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单位。人们从此可以独立、自主地参与民事活动,相互之间自由合意而形成契约,从而建立在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也取代身份关系而成为社会中的主导法律关系。于是,梅因得出了他的“从身到契约”的著名结论,并指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不断向自由和独立的过程。这一论断虽然不能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基规律,但是,作为社会法制发展状态的一种概括和描写,无疑是正确的。梅因的法律史学说并不完全科学,比如他把东方社会看成是静止的社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偏见。但是瑕不掩瑜,他研究法律时所运用的历史的、比的方法,其进步性和科学性是毋庸质疑的,有人评价其为“在大师的一击之下,铸造了法学、历史学与人类学之间崭新的、永恒的结合”。他的“从身份到契的命题影响空前,成为流传最广的法律名言之一。
  • 顾文
    2022-02-11
    李尔本受鞭笞案,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1639年的一天,英国官方査获了一个名叫约輸・李尔本的书商,认为他运的几本书里有“煽动性的文字”,于是便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说的罪名逮捕了李尔本,押往伦敦进行审判。法庭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被李尔本拒绝。李尔本义正词严地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藐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李尔本便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上在行刑过程中,李尔本大声痛斥审讯的不公。围观的民众也纷纷对李尔本表示同情,对法庭的野蛮感到愤怒。因为大家都知道,当时的英国法里并没有关于什么是“禁书”的解释,所以李尔本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既然没有罪,当然就不必认罪,面对法官的审问,当然也就可以保持沉默。而且,英国习惯法里有句古老的格言:“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在人们的观念中,除了对上帝的自愿忏悔之外,任何人都不必向其他人低头认罪。看到李尔本受鞭打的惨状,民众们群情激愤,高呼:“权利!权利!沉默!沉默!”呼声响入云霄。受鞭笞后,李尔本没有沉默,1640年,他呼吁议会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1641年,议会掌权,宣布李尔本一案判决不合法,同时宣布禁止在审讯中使用宣誓制度,沉默权开始萌芽。但沉默权在英国法上的最终确立是通过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的一起著名案例一一詹姆斯二世诉七主教案来实现的。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因为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执行极端主义的法律和命令而对他们提出起诉,在审判中,七个主教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主教圣克罗夫特说:“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陪审团裁决七主教无罪,这就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了沉默权制度。1912年,英国又通过《裁判规则》等法律对沉默权的内容作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