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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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若将忠诚看作属于男性的政治品德,则守贞便是女性需要具备的相应品德。依照这种逻辑,对上述罪犯之妻的贞节进行毁坏,便可被用来惩罚其夫的不忠行为,亦即通过迫使妻子在贞节方面背叛其丈夫,使他遭到报应。这些被摆在贞节面前的挑战,据称给了女性一种选择,亦即那些真正守贞的妻子会选择自杀,而不会屈从于丈夫以外的其他任何男子。若这些女子“选择”屈从,则表明她们并无贞节,因为她们最终未能经受住对妇道的考验。她们的这种不贞,与其丈夫们的那种不忠在象征意义上相互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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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节妇”在官方宣教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角色将(妻子对丈夫的)性忠诚与(臣民对君主的)政治忠诚关联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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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鉴于当时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皆被阳具崇拜所浸染,如下这种解释便不难得到理解,亦即倘若社会性别和权力关系乃是取决于性交过程中阴茎插入行为所象征的那种等级体系,则与阴茎无关的性行为便不会被认为将会对社会性别与权力关系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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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身为一家之长的丈夫,在交媾过程中用其阴茎插入自己妻子的下体,通过这种方式,他使父权制家庭得以再生产,并巩固了社会性别等级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待到圆房之后,男女双方便各自承担起分别作为丈夫和妻子的不同社会角色,在性行为角色方面则具体体现为用阴茎插入对方下体者和被插入者。交媾过程中所发生的阴茎插入阴道行为,代表双方开始进入各自在社会性别方面和等级体系中须扮演的不同角色。也就是说,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反映并界定了社会劳动方面的分工。用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术语来说,这些象征性的联系,代表着性行为领域与社会政治领域之间的某种同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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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可以看出,人们在婚姻、生育和情欲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的机会之高低,更多的是取决于其所占有的各种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而非其个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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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由此可知,法律专家们看待男女之社会性别的方式截然不同。男性被认为不应脆弱、听天由命或有自杀的倾向;男性被认为不能将自己留作供某位合法的支配者泄欲的容器。男性被预设为不可被他人的阴茎插入自己体内,而应当是用自己的阴茎插入女性体内,亦即应当是在性行为中的主动方而非被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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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在清代的法律文献中,有一个其意为“鸡”的字——㚻——被用于此处,该字的读音同“鸡”字。“鸡奸”这种用法,看起来是后来用和其发音相同的“鸡”字替换了原先那个含义晦涩的“㚻”字。由于在各种辞典中均未见到明代之前使用过“㚻”字的例子,此字可能最早出现于明代。明代文人陆荣将这个含义晦涩的“要”字定义为“杭人谓男之有女态者”。据晚明时人洋时伟的说法,“㚻”字专指在性行为方面“将男作女”。这一含义晦涩的字眼,在字形结构上富有暗示性,亦即“男”字的下半部(“力”)被替换成“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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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按照类似的逻辑,以阴茎插入其他男性体内的行为,会紊乱适当的社会性别等级体系,因为在这种社会性别等级体系当中,男性的阳刚气概,是由性行为角色分工中男性所扮演的那种以其阴茎插入对方体内的角色来界定的(男性这种阴茎插入者的角色,与他在社会分工中所扮演的丈夫/父亲的角色相对应)。在中国帝制晚期,人们普遍认为,若男子被鸡奸,则将极大地损害他作为男性所应具有的阳刚气概,故而那些被鸡奸的男子将要承受极大的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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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白凯指出,在那种发生于婚姻和女性财产权利方面的法律“小农化”过程中,司法审判的重点关注对象,从唐律中所关注的贵族,转变为明清时期法律所关注的小农家庭。……而清代人们刻板印象中的强奸犯,则代表了某种更加不祥之人:他完全是一个令人感到忧惧的外来者,被认为严重威胁着建立在家庭之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因为他在这种社会秩序当中完全没有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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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其中相当关键的变化便在于,法律专家们所预设的典型的强奸罪受害者和强奸犯,均从先前那种建立在法律上的身份等级差异之基础上的刻板印象,转变为一种与规范性的家庭角色相关联的道德化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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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关于和奸之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理由,明代的一则律注做出了说明:“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有欲心。”此种说法也为清代的位律学家所赞同:“幼女十二岁以下,情窦未开,本无淫心。”正是这种“淫心”或“欲心”,才使和奸得以成立。换言之,性意识的觉醒带来了女子自毁贞洁的可能性,这是女性的性意识与法律有关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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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总而言之,阴茎必须插人阴道,才足以构成强奸“已成”,至于射精与否,则并非关键。阴茎插入阴道的那一瞬间,可以说是跨越了一道无法回头的界线。故而,对于明清两代高调举行的那些旌表仪式来说,这种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意味着受害女子的贞节业已遭到无可挽回的玷污。即使她在被性侵犯的过程中死去,也不可能被旌表为守贞烈女。而对于据以惩处此类罪行的刑事法律规定来说,那些造成此种无法弥补的伤害的罪犯,应被处以死刑。不过,至少在清代,以手指或物体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并不被视作强奸“已成”。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的阴茎被认为会造成某种特定的污染,足以毁坏女性阴道所具有的某种特定价值。对这种阴茎插入阴道之行为的焦虑,在中国古代无疑由来已久,并非明清两代的特有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当中,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对来自其家庭之外的男子紊乱自家父系血统的担忧,而女性的阴道被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的阴茎插入,将会造成受孕的危险。在中国帝制晚期,对女子贞节的强大执念,使得这种阴茎插入阴道的问题成为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所面临的攸关生死的危机。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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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个体的意愿在这当中又扮演了何种角色?由于女性凭其自我意愿所做的同意并不会使性交行为正当化,“奸”并不包括那种如今被我们称为“婚内强奸”的行为。但女子之父的同意是使婚姻正当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借由有争议的或非法的婚姻而完成的性结合便构成“奸”。此外,在丈夫合法享用妻子的性服务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中国古代很多朝代的法律专家均将那些有违孝道原则而发生的婚内性行为视为犯罪。还有,“奸”包含经丈夫同意但导致夫妻之间义绝的那些行为,例如丈夫纵容或强迫其妻子与他人通奸,或者将妻子嫁卖给另一名男子。将此类行为视作犯罪的做法,让人们回想起伏胜对性犯罪所下的那个经典定义——“男女不以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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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整体而言,中国帝制晚期法律的一个明显趋势,是将适用于良民的婚姻家庭规范(特别是女性贞节)大幅扩展至将女性奴仆也包括在内,进而缩小并最终消弭了那些发生在主流婚姻之外但却为法律所允许的性关系得以存在的空间。借助于雍正朝和乾隆朝早期所颁布的那些重要法令,这一过程在清代得到了加速。尽管此类法令的实际影响仍有待考察,但它们显然是将性道德标准和刑责标准扩展适用于所有人这种大趋势当中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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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osdeplacer2023-11-11总而言之,妻子的同意并不是正当的性交行为的前提。事实上,支配婚姻的那些规范要求妻子须顺从其夫,正如同它们要求丈夫须在道德上对妻子加以教导。因此,若丈夫强迫其妻与自己性交,则此行为并不属于“奸”的范围。毋庸赘言,真正对那些既包括性也包含暴力的婚姻关系加以支配的,不应该是情欲或其他以自我为中心的冲动,而应当是在更大的家庭秩序中依照自己相应的角色位置行事。只有在与对这种秩序的维护相一致的时候,丈夫方可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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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六月霜2023-08-14在唐代之后,对强奸与和奸加以区分的必要性大增,并在18世纪的盛清时期臻至巅峰。事实上,到了18世纪,男方强迫行奸这一情节,从对强奸罪行的背景性描述中脱离出来,不再被放置在决定如何处刑时的重点考虑事项之列,而女方对这种性交行为的态度,则开始在法律上具有了全新的含义。中国帝制晚期的法律专家们此时为何如此重视女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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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誤作牛2023-05-27我認為,所有這些改革的目的,與其說是旨在解放或壓製個人,毋寧說是掃除那些早已不合時宜且容易帶來幹擾的問題,以便全力應對各種新出現的危機。本書前面討論過的許多立法和宣教,皆旨在提升平民百姓家中節婦的地位,賦予其權利,並對其加以保護。她們構成了一個其涵蓋範圍在日益擴大的群體類別。這些出身於升鬥小民之家的女子的貞節問題被賦予了一種前所未有的重要性(這意味著她們在性事方面所做的自主選擇意義重大),表明一種新的責任被加於此類女子身上。她們站在了對那種規範化的家庭秩序加以捍衛的最前線,而她們所維護的貞節標準將決定這一秩序的命運。若她們忍受痛苦和作出犧牲,則這種秩序便能存續下來;若她們耽於淫逸,則這種秩序便可能走向毀滅。假如我們采用那種用來看待婦女史和同性戀史的解放論模式觀之,便可能會忽略了如下事實,亦即清代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並非壓製女性(更不是迫害性取向方面的少數者群體),而是鞏固岌岌可危的小農家庭,防止其在道德含義上向下沈淪,並對抗當時社會底層中正在實際發生的由「光棍」們所做出的各種性侵犯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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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小碗熊2016-03-29The origins of the term ji jian(鸡奸)is not clear; I have not seen it in any pre-Qing legal text. In Qing legal sources, a logograph meaning "chicken"is used to represent the sound ji. This usage appears to be a later substitution for an obscure logograph, also pronounced as ji, whihch may e an invention of the Ming dynasty (since dictionaries cite no earlier usage of the term).......It is not clear just when or why the logograph for "chicken"(鸡)came into use, but it already connoted obscenity, appearing in slang terms for "penis" (ji ba—"chicken tail") and "streewalker"(ye ji——“wild chicken” "pheas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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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大福说她会2023-07-23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那些案件的上述包装方式,看起来具有象征性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含义。无论多么轻微的罪行,均须依照清代律典中那些严密的刑等分级加以量刑。审判程序的最终结果须毫无疑义,亦即要求案件真相大白,绝无漏网之鱼,天理重获昭彰。这套程序向司法体制自身证明了其整体系统的运作确有成效,其目的可能更多在于维护朝廷对自身形象的认知,而非公开地教谕普罗大众。这种将罪行和法条加以精确对应的仪式性工作具有一种对司法官员进行规训的效果,它要求每位司法官员都必须在中央指定的仪轨上行事。官员们的表现,会在该案件逐级审转复核的过程中受到其上级乃至皇帝本人的审视。而在法家设定的那种模式当中,皇帝就是将法律当作借以更好地驾驭和震慑其手下官员们的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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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大福说她会2023-07-23若从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之记录特别是内阁刑科题本来看,人们将会对清代的司法审判产生与上述相比截然不同的印象。当知县审理日常案件时,他所面对的是其辖下那些社会地位比自己低的人。然而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他却是从帝国官僚体制的最底层向上面对位于最顶层的京师朝廷。因此,知县在审理那些日后将由中央司法机构复核的死刑案件时,会巨细靡遗地将调查过程中自己发现的所有的可能罪行,与法律当中相关的律文或例文逐一加以对应据此对每位罪犯拟处准确的刑罚。 就算是案中最无足轻重的罪行,也须“抱令守律”,逐一进行审理并拟写裁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