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晚清卷(全2册)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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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7特别是在清政府表示对民间抵制美货运动进行压制甚至发出惩办威胁的情况下,民间论更是强调人民的自主权利,不惧政府威胁,甚至出现对抗政府压制民权的言论。如一位淮安人士致上海商务总会的来信中提到虽有政府命令不准倡言抵制”,但“美货之用不用,则人人自有之权,政府从何干涉?即使政府媚外,将约私行画押,而我全国同胞万不承认。订约自订约,禁货自禁货,俾海外各国知中国有无用之政府,而有有用之国民”。这段话公然把矛头指向压制民意的清政府,指责“政府媚外”,甚至提出“中国有无用之政府,而有有用之国民”。这些掷地有声的响亮语言体现出以民权对抗君权的气魄,反映了当时人们民权意识的觉醒,不仅针对外国欺侮我民族,而且针对压制民权的清政府,这一抵制运动是外争国权,内争民权。8月底清廷颁布上谕,以“有碍邦交”等为由谕令商民不应以禁用美货辄思抵制”,并以“从严査究”相威胁。《申报》连续发表两篇评论对上谕内容进行辩驳,并对政府压制民众抵制运动表示不满指出:“此次抵制,举国一心,实为我国民能力膨胀之萌芽,中国转弱为强之大关键。”认为政府不予鼓励反行压制,是“遏绝我国民能力发达之萌芽,摧坏其转弱为强之基础,是则可慨也”。这种维护民众权益、公然对清廷表达不满的舆论,反映了这次抵制美货运动也是一次民权意识的倡说与启蒙运动,人们的认识由抵抗外侮而外争“国权”,进而向对抗清政府而内争“民权”的方向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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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7以上事实表明:自清初以来,尽管随着人口总量的不断增长,中国的人均耕地也已呈下降的趋势,并且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变动非常频繁,但乡村人口的阶级结构却始终维持稳定。这似乎与我们所熟知的“土地不断向地主阶级集中”“贫者益贫,富者益富”的常识相悖!可是我们也不要忘记:在土地集中的同时还存在着反向的土地分散。这就是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分家析产。汉代以后,财产继承上的长幼嫡庶之别虽已趋于淡化,但到元明之时,嫡庶诸子所得家产的多少仍有差异,真正彻底地实行“诸子均分”原则,是清代才有的事。财产均分的继承原则保障了家庭中同出父的每个男性后代享有均等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也抑制了富裕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与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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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6然而,外省移民的迁入没能改变江、浙、皖三省在人口发展上的颓势。若将1850年和1953年的人口统计数据相较,对比十分强烈:当全国人口从1850年的统计数4.32亿上升为1953年的5.83亿(即从1850年的100上升为1953年的135)时,江、浙、皖三省(以清代政区为准)虽有上海的崛起,人口却从1.12亿下降为1.01亿(即从1850年的100下降为1953年的90)。三省所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从26%下降为17%,绝对数减少1165万余人。当然这期间还有民国年间战乱灾荒等因素,尤其是受日本侵华战争的影响,但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人口,竟然到1950年代还不能恢复至1850年太平天国战争前的水准,这本身就已是触目惊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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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6综上所述,近代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土地买卖在法律和习惯上实际都不受制约,有比较自由的土地市场。五花八门的土地买卖成因、每一笔土地交易的零细、中间人不同的身份和作用,都表明土地买卖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各种各样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特别是白契的广泛存在,在说明近代土地市场不够规范的同时,也暗示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地权关系的简单明确。至于税契和过割不能完整实行,加上白契和其他民间手写契约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关于土地交易的法令和赋税征收的方式——这些本来都是最直接与土地交易相关并有可能对土地买卖形成制约的——实际上都不能限制地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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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6在生产周期缩短、收人又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农村中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消费模式。其实,这种情况早在清前期就已经在一些农村手工业商品生产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如在清代江南棉纺织手工业区,从事手工业的小农家庭不再追求家有盖藏,他们“往往家无斗储而被服必极华鲜”,“不论贫富贵贱,在乡在城,俱是轻裘,女人俱是锦绣,货愈贵而服饰者愈多”,“往往有乡村妇女,簪必金珰,衣必锦绣”。这是因为生产周期的缩短必然会引起消费周期的缩短。如果说一个以农业为生、生产周期以年计算的小农,家中至少要有够一年半或两年以上生活的存粮,才可以考虑温饱之外“奢侈”一点的消费,那么一个以手工业为主业、生产周期以集期(当地每两次集市之间的间隔)计的农民家庭,只要有两个集期的生产生活资料储备,就尽可以放心花钱了。……而其中最为错误的就是把近代工业品进人农村市场视为破坏农村经游、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负面因素。例如,在几乎所有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地方志以及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大量的报刊文章中,都有洋纱洋布人侵农村后,农民放弃了自己纺纱织布,转而到市场上购买,造成了农村棉纺织业的衰退,加重了农民负担的记载。还有不少议论说,洋货充斥农村市场,农民十之八九身上有洋货,利为外人所得,农村必然因之贫困等。甚至至今仍有一些研究近代经济的文章,引用这些资料来说明近代工业对乡村工业乃至农村经济的冲击,说明外国资本对中国农村的掠夺。这些文章都忘记了一点:如果洋布进入原来就没有农村手工纺织业的地区,自然另当别论,但如果当地农村中原来有棉纺织业,农民要放弃自给生产改而在市场上购买,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乡村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换句话说,农民家庭由此所得的收入,在购买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同样,如果农民用卷烟取代了自种的烟草,可以肯定农民把原来种烟的土地用来种其他作物,或把种烟草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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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3-02立宪派始终致力于开国会运动,其根本目的就是试图打开专制政治体制的缺口,以国会与责任内阁的形式分享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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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3-02但就新政改革内容及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来说,它并没有完全失败,原因有二:一则新政的许多改革内容并没有因清朝统治被推翻而中断,而是在民国的历史上得以继续;二则新政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与辛亥革命的方向,最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是并行不悖的。因此,我们既不必因肯定清末新政改革而否定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和进步性,也不必因肯定清末新政改革而否定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和进步性,为新政没有挽救清朝的统治而感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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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3-02清末新政改革的症结在于,在20世纪初满汉矛盾趋于激烈和君权被视为中国积贫积弱的罪恶之源之时,以及清政府因不能恪尽守土保民之责而丧失权威性和合法性、被视为“洋人的朝廷”的情形下,清政府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皇权的举措,必然激化满汉矛盾,破坏新政改革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由此葬送整个新政改革事业,并为革命党人的排满宣传提供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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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3-02加强中央集权既是清末新政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应有之义;新政改革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克服先前清朝出现和存在的地方主义等弊端,通过加强中央权力和皇权,实现中央对改革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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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3-02清政府从巩固君权、减轻外患和消弭革命这三个目的出发,它所认可的政治改革至多接受某种类似日本和德国崇尚君权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尚无意接受和采纳民间立宪派所期待的英国式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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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2-18其后,清政府虽未明确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但注意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的权益,并有意识地在新订条约中消削或限制此前已被列强所攫取的特权。……于是,清政府利用义和团实施了前所未有的排外,显示了不愿接受现存条约关系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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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2-17不过,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国家主权观念尚未形成之时,建立以某帝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欧洲,不仅有罗马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所主宰的国际秩序,而且其统治世界的观念与天朝的一统天下意识如出一辙。罗马帝国时期,“一切民族的界限逐渐融合于共同帝国的观念之中了”。这一帝国赖以生存的观念之一,便是“这样一种信念,即因为罗马的统治是世界性的,因而也必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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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2-17义律在交烟时玩弄的花招是,以政府名义要求鸦片商把货交给他,再转交中方。这样,就使英国政府对这批鸦片担负了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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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社会结构本来就是一个诸因素相关甚密的系统。处于传统社会结构中心的士绅阶层的流动和“沉淀”,对传统社会结构本身起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作用。第一,士绅阶层的形成和存在,为封建社会的官僚队伍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科举之士一般在30多岁步入仕途,60-70岁告老还乡,其流动速度和幅度都较大。这既能保证官僚成员每年有一次较大的流动,造成官场中部分新人涌人,又因其补充和流动的新人比例不是很大,而使官员结构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统治阶层的新旧交替,使社会政治处于相对稳定的流动态势。此外,绅士阶层的存在也为退出官场的“富贵者”提供了荣归的社会场所。“绅出为官,官退为绅”,官、绅两个阶层之间的流动和不同社会角色的转换,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在适度流动中获致平衡与稳定的基本特征。第二,士绅阶层的流动与“沉淀”,对于封建社会的基层社会结构的稳定起着重要调节作用。在清代社会组织结构中,士绅是上层社会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中介。清末基层社会组织,无论是保甲(或里甲),还是团练,抑或是宗族,都兼有政治、经济、军事三方面的职能,都是社会的控制系统,其间都离不开士绅阶层的参与,因此,整个基层社会控制、社区的稳定,都是借助于士绅的力量来实现的。第三,士绅阶层的流动和“沉淀”,成为封建社会权力结构体系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中国传统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和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的统一。但封建政权(皇权)事实上不能介入分散的彼此隔绝的小农社会。“在正式的权力机构无法深入社会基层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士绅阶层与正式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形成了“皇权”与绅权”对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的分割与统一的政治格局。然而,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毕竟开始发生裂变,稳定的社会分层状况被打破,社会分工科层化(bureaucratization)。整个社会结构开始由封闭走向开放,因而,它导致了社会流动发生质的变化:由封闭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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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科举制度或封闭型社会流动,除了其明确的官僚选拔作用外,它的隐形作用就是使96%左右的绅土“沉淀”下来,形成封建社会结构中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集团力量。流动中的“社会沉淀”基本以生监为主,他们构成地方绅士的主体,并以高于平民的社会地位,成为基本社区的控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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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士绅在地方社会中所扮演的多种角色,使团练组织向着多方面综合职能方向发展,时至清末,团练已成为具有征税、地方治安、民兵征募等职能的行政机构。在广西,“绅士设(团)局,声威赫然,生杀之权,操之个人,地方官不敢过问,故人称团局为“第一重衙门”。由团练而引发的近代农村社会组织的一系列变动,不论其变动形式与特征如何复杂多样,它的历史走向及其结局却是:士绅阶层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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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不过,单从组织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来看,团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助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但是,其差异和特征却显然不同:(1)保甲重在清理户ロ,防范盗、奸;团练重在防御、抵制暴力侵袭。(2)保甲具法律性,行于全国,属于官僚政治的行政体系;团练具自发性,多由地方绅士主持,并未在全国强制推行,属于社会自助。(3)保甲之法“贵分”,通过分而形成连坐的“互保”;团练“贵合”,通过“合团”而动员村社形成抵御外敌的“合力”。(4)保甲控制权操诸中央,以牵制绅权;团练之权则操诸绅士,以制衡保甲。从保甲到团练的根本性变化,实质上表现为绅士阶层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的变化。……团练作为地方性区域社会组织,始终是地方名流——绅士一展权威的中心所在。首先,绅士居于团练组织的实际领导地位。尽管清王朝试图由官府总攬团练大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确认绅士担任团练领袖的必要性。“办理团练在乎地方官实力奉行,尤在乎公正绅士认真办理。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阅,不如绅之见闻切近,故绅士之贤否关乎团练之得失甚钜……”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名身份也因而具有社会权威力量的绅士,最终成为团练组织中不容置换的领袖力量。其次,绅士也是团练经济力量的支撑者和组织者。团练不像保甲那样,“可以最小的花费办理”。它所拥有的地方武装性质,既需要武器装备和防卫设施,又需要团勇训练的供养,因而,经济来源对于团练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在乡土社会中,“富者出钱,贫者出力”的社会动员原则,既决定了绅士在筹集资金中的号召力,又决定了绅士在捐资中的职责。“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这促使由绅士控制的团练向地方捐税中渗透。因而,各地普遍实行按土地面积估算也按收成估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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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宗族制度在清代已发展为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大都是聚族而居,曾任江西巡抚的陈宏谋说:“直省中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宗族组织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它所拥有的强固的内部凝聚力,是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宗族组织的民众化在清代是较为普遍的。中国农村社会中随处可见的单姓或主姓村落,就极为典型地展露了“聚族而居”的社会文化特征。然而,控制宗族成员的却是族长或族正而不是保甲长。族长拥有的权力远比保甲长的权力要宽泛得多,他不仅主持宗族祭祀和掌管族众的目常生活,而且还是族众的法律仲裁者。“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暨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之”。宗族群体有着属于自身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对此,保甲控制力量的渗透是极为困难的。清政府也只能借助于宗族本身的力量而不是保甲制度,来实现社会控制。道成之际,朝廷也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赋予族权以一定的政权性质。“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由乡约法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这种民间控制组织,起源于宋代,其主旨是“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清朝统治者也很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推广于乡村社会。1679年官方正式刊发《乡约全书》后,乡约组织便具有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直至民国初年,在乡村社会中仍存留着乡约制度的社会控制形式,如山西乡村的《公议禁约》《息讼会条文》《村话》等,均是乡约形式的社会控制。社,或日乡社,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组织。追溯社的历史渊源,至少在隋唐之际已经形成了ニ十五家一社的定制。实际上,社是原始的以祭祀社稷神为仪式的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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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12-29保甲制的源头可追溯到商鞅在秦所推行的新法——什伍连坐法。此后,封建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了保甲制度,时至宋代它已形成以保、大保、都保三级分层的连坐“伍保法”,以株连的方式强制地使平民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以达到有效的社会控制。清承明制,在顺治元年(1644)就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保甲制度通过株连互保责任连带的组织系统,力求达到“是以能制一人,以制千百人能使一家以致治于千百家……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的目的。因而,清王朝着力于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建设,严格按照牌、甲、保的十进制单位统一编排,使之成为基本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组织。在推行保甲制不久,顺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层社会实行里甲制,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又一组织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十人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不过,从功能上看,清代推行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具有明确的分工,“保甲的目的就是监督和控制乡村居民,帝国政府把它作为不受乡村社会力量影响的完全独立的制度。”而里甲则主要执行“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的任务。因此,清初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在法律地位上,保甲归属于刑律,而里甲则归属于户律。(2)在社会功能上,保甲承担治安、稽察的警防任务,里甲则承担征收赋税、催办钱粮等行政公务。(3)在组织结构上,保甲之甲由10牌组成,里甲之甲由10户组成。作为赋税系统的里甲的户是实体单位,甲却不是真正的实体单位而保甲之甲却是防警连保的真正的基本单位。(4)在组织层次上,保甲系统分为三个层次,里甲系统分为两个层次,如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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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端2019-02-17百年公案应予澄清!无论是在《南京条约》还是《虎门条约》的交涉中,也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议约代表都从未答允过香港与内地的自由贸易权。条款的多出内容是中方一贯立场的表述;多出内容在条约谈判时就已为英方知晓,从国际法来看,根本不存在“诈欺”。外人对中国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实在说来,要弄清上面的问题不能说困难。耐人寻味的是,在近代中外条约史上,武力恫吓,威逼利诱,利用语言障碍擅自添加内容,玩弄文字伎俩,正是侵略者的惯行手法。为什么有些人对此视而不见,却抓住一项条款大作文章,时至今日,类似种种对中国的诬指仍在西方流布,追溯根源,无非是对曾被奴役者持不公平心态的作祟,殖民主义已是过去之事,但对这种心态的彻底清算,仍有待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