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插图中世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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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16阿萨姆采用了新的城市布局,城市布局的基础是部落制,根据军队中各氏族团体将城市划分成不同的街区。在巴士拉有五个这样的街区或城区,每一区被分派给一个部落联盟:阿兹德、塔米、巴克尔、阿巴德卡伊斯、巴德阿里亚。库法的布局类似于罗马兵营的布局,以清真寺和宫殿为标志,四个主要街区在城市中心垂直相交。街道宽25米,每个部落的中央,或者为部落或其分支居民设立的城区,是他们的墓地。库法的地形与最初半乡村的芦苇小屋和帐篷住宅区的划分一致,这些小屋和帐篷直到城市建立后大约30年才被持久性的建筑代替。在弗斯塔特,考古证明了相似的时间顺序,城市开始于将部落隔开的街道交错的帐篷城市,但是这里的布局更为混乱,迷宫似的小街道通向荫蔽的小路,或者通向有时被篱笆围着的三角形或五角星形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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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16正是622年9月24日穆罕默德启程来到这个避难地,在这里奠定了伊斯兰教作为世界性教会的基础,这就是“徙志”,也是一次决裂,一次暂时的迁徙,一次资源的流亡。伊斯兰教就是这样一种宗教,它唯一肯定的就是任何事物都不能摆脱安拉全能的控制,通过这一奠基行动,它自称是一种流亡的,彻底放弃的和完全依赖神意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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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16伊斯兰保存下来的古代世界的主要特征,有时候体现在最微小的细节方面。如同古代世界一样,新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展示自身,其中的任何事物都紧密联系在一起,归属感是基本的、必要的,主要的敌人是缺乏信任感,它会导致社会混乱和社会成员分裂的可怕后果。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是权力、宗派主义、家庭和宗教信仰。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或者某个人在经济循环中的地位微不足道,因为它们从属于政府权力的运作,这就使意识形态必须支持统治王朝、司法保证、社会和谐及灵魂拯救。先知阐述的神权政治体系对后来无论是革命的,还是保守的运动都产生了同样强烈的影响,但它是通过利用古代的,尤其是灵知的思想,对统一和灵魂拯救的渴望以及对实现启示的愿望体现在政治纲要中。按照中世纪城市市民的说法,对8世纪到11世纪伊斯兰世界变化的分析——“封建”冲突,显示出其运转良好的某些真实的方面,但是在别的方面,它使得那些令人叹为观止的创造力的成就和不朽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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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15查士丁尼为拜占庭帝国传统确立了一种模式,一个目标,这就是重新征服西部世界,复兴罗马帝国的统一与荣耀。于是,他发动了一系列王朝战争:533年,查士丁尼入侵非洲,而此前,他的得力大将贝利撒留已经为他打开了通往非洲的一切道路。535年,他又入侵意大利,同样,贝利撒留为他成功的征服了西西里,并横穿墨西拿海峡,于536年进入罗马,540年又占领了拉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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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15这样,我们就触及到了一些古老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里,它们发挥着基本的作用,而土地是其最重要的资源,是农村地区的税收来源和农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乡村的状况与村内农民的状况并非必然一致,村民们也并非都必然处于相同的境遇。个体农民中既有可能是独立小农,又有可能是依附农民。一些农民拥有自己的份地,而另一些则完全没有土地。最后,乡村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完全是由自由小农土地所有者组成,或者完全是由依赖于一个主人或几个主人的依附农组成。简而言之,农民的独立性意味着其土地和人身不再承担任何来自公共权力以外的义务和税收,独立小农将其土地税直接上缴给国库。而依附农的土地则意味着他们耕种土地并需要向地主交纳租税,而且在财税登记时也被列于地主的名下,地主则相当于交纳地税的中介人。然而在法律上,被称为“克罗尼”的依附农民对公共事业的义务和遵守行政管辖的责任并没有丝毫减少。如果他认为地租超出了惯例,甚至可以请地主诉诸法庭。根据393年颁布的法律所阐明的规定,依附农不是依附于主人而是依附于土地。其人身自由的下降只表现为统治当局不允许他们自由迁徙,以便在技术资源落后。劳动力匮乏的时候,能够耗尽他们的劳动力。同时,这个时期也不实行强制性劳役,因为东部的拜占庭帝国在这方面保持了古典时代的传统,它只实行公共义务。地主因此只能分享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上的产品,以这种方式从农民劳动中获益。他们可以征收各种产品,或者收取现金,而收取现金就迫使农民与市场建立直接联系。此外,在另一领域还存在着表现乡村本身整体性的形式,尤其是那些具有完全独立性的乡村更是如此。原因之一是,国库事实上认可乡村集体对土地税收负有责任,另一原因则是由于前文提及的邻居具有优先购买本村土地权。正是作为一个集体,完全独立的乡村才寻求一位保护人,让他在对付国家税收事务过程中扮演保护着的角色。事实上,人们不能通过对农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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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8基督教化一方面意味着教会就是一个复杂而独特的群体,另一方面意味着在作为社会组织的教会与帝国权威之间存在一种公共法律联系。在5世纪初期,拜占庭教会组织已经笼统的表现出其确定的特征。其行政划分依帝国的行政区划而定,在各大城市由主教主持,而在各行省首府则由都主教来主持。381年的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创立了牧首制,而后罗马、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安条克和耶路撒冷主教区,凭借他们在基督教史上的显赫地位被推到突出位置上,至于君士坦丁堡教区则由于与皇帝的关系而迅速崛起。每一位大主教都在帝国的特定地域行使管理权。451年的察尔西顿会议再次认同了该制度,并将君士坦丁堡教区和罗马教区置于平等地位。牧首制在6世纪逐渐完善成熟。君士坦丁堡大教长自称为“普世牧首”,并在日后的政治和外交事务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教区主教以城市为驻节地,管辖控制乡村主教,让他们负责管理乡村地区,尤其是较大的村庄设立的教区。主教之下,有神父专门为城市和乡村的教堂服务。在碑文以及其他文献中,主教的名字经常出现在乡村贵族中。......................................................................................................所有这些人组成了教会的教士阶层,既包括城市的又包括乡村的神职人员。就维持教会生活的方式而言,教会财产、教士个人财产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自君士坦丁大帝承认教会的合法地位以来一直不断显示出其重要性。有一些理想主义者告诫教士们不要陷入雇佣的泥沼,而要听从神的召唤并为之生存,一如古代犹太教士一样服务于神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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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6君士坦丁使帝国政府皈依了基督教。直至4世纪末为止,教会权力所及如下:教会可以拥有地产;一种新的社会阶层——教士阶层——的存在已得到世人承认;教会承担起提供慈善帮助这种特殊的新型公共职责;教会在道德规范尤其是教义解释方面的权威性一直得到皇帝权力的承认。因此,尊崇教会教义也成为一种国民义务,而对教义的背离则是对国家的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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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6于是,在罗马和日耳曼两种文明的冲突中,有幸存,有失败,也有相互融合。我们看到不朽的罗马人社会在各地变得更加稳定和强大,甚至在其他领域也有发展,一步一步的将自己从旧帝国中解脱出来。他们的领地已经冲破了上古欧洲的束缚。延伸到西班牙、意大利半岛和从南特延伸至贝桑松一线高卢南部地区。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由群岛和北部大陆组成的新的,气候更加恶劣的欧洲,它包括由波河、塞纳河、墨兹河与莱茵河灌溉的平原。凯尔特人和日耳曼人在这里所做的贡献卓著而且影响深远。他们经常与罗马观念发生矛盾,但是一旦宗教隔阂消失,传教运动的势头,尤其是受其鼓舞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凯尔特人几乎是强迫其他蛮族人加入教会,在各方面维护者罗马传统。作为胜利者和失败者之外的第三方,基督教通过其教区制度编制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它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但同时也引起了政治纷争。然而,当主教开始依附于王权,修道士们则继续着他们保卫神圣信仰的工作,并且不再处于社会边缘而成为新的罗马日耳曼社会的中心成员。当然,并不只有圣本尼迪克的教义才体现了基督教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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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6基督教会消除了两个民族间的鸿沟,使他们有可能建立和睦关系。教堂并未在迁徙或权力移交过程中受损。通过灵活的布道和文化的融合,教会不仅体现了文明的连续性,也体现了文明的变化。基督教会通过努力修正蛮族国王们的政治行为,使主教们的政治角色得到强化,进而赋予修士们与上帝沟通的特权。基督教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度,其中每个行动都受到这个新宗教的影响。在北欧,从爱尔兰到高卢北部地区,从大不列颠到弗里西亚,基督教逐渐发展壮大。在每个国家中,主教和牧师都参与了政治制度的巩固和新文化的创造。正如马罗所说,这种“对西方灵魂的艰苦改造”为基督教进入欧洲历史舞台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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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5蛮族入侵罗马帝国期间,尽管各部落民族都使用自己的法律,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共同特征。这些法律并非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相反,它们由审理案件时作为顾问的专家,即法兰克人所说的“宣读法律的自由人”,凭记忆代代相传。直到同盟者与被征服者开始建立联系后,尤其是要审理“混合”诉讼案件(即诉讼牵扯到生活在不同法律下的各方)时,对成文法的需求才逐渐迫切起来,后来经其他日耳曼统治者协商达成共识。在这方面,首先出现的是西哥特人制定的厄里克法典,其后是勃垦第人制定的宫多巴德法典以及511年出现的原版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所有这些成文法,包括伦巴第国王罗撒里为其同胞所颁布的同名法典罗撒里敕令都使用的是拉丁文。拉丁语同样也是6世纪至8世纪晚期期间不列颠人制定成文法时所用的语言。唯独盎克鲁—撒克逊人用自己的语言制定了埃塞尔伯特法典与伊涅法典。由于保存了胜利者和被征服者各自法律的独特体系,他们才得以共处。在“混合”诉讼中,各方都要原因各自的法律条文。只有一个王国,即西哥特人统治的西班牙,在里西绥什国王统治下结合日耳曼和罗马两种法律传统制定出统一的“自由审判制度”,最终放弃了根据各自属地援引法律条文的原则。一般说来,上述这些日耳曼法律显然达不到更为完善的罗马法传统的水准。公法观念尚不为日耳曼人所知,公法与私法问题的条款混杂在一起。通常,族长对其族人、家人和奴隶拥有司法权,拥有“魔力”——一种信奉异教的祖先的神秘而神圣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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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5总之,那些以日耳曼人作为同盟者或重新将拜占庭帝国作为宗主国的国家与罗马帝国传统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奴隶制与隶农的密切关系、庇护制度与元老院寡头政治、农业制度以及金币铸造等方面均有所反应。地中海仍然是罗马的内湖。另一方面,罗马的部分遗产渐趋消亡。国家权力受到胜利者或被征服者强烈的抵制,除了地方官员外几乎被完全改变了,其财政税收制度也面临着彻底衰落。即便是那些从古代保留下来或新出现的城市,最终也不再自称为生产中心,它们领先于乡村的地位已经消失。更为肯定的是,拜占庭东方发生的变化深刻影响着蛮族占领的西部,尤其影响着它们的公共官职、军队、教会甚至贸易方式。这种连续性如同重新出现的罗马公众庇护人制度一样是社会退步的产物,也像不断深化的罗马特征一样是社会进步变革的结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晚期罗马社会努力摆脱国家的控制,最终达到了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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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5在维护罗马法律方面,意大利在任何时期都处于领先地位,在拜占庭人征服期间,它接受了以查士丁尼名字命名的著名法典和在其统治末期到去世期间颁布的新法《新律》。从那时起,意大利半岛(或至少处于拜占庭人影响下的地区)一直维护者罗马公法和私法的中心地位,没有中断过。非洲与拜占庭人占领下的西班牙地区当然也进入推行罗马民法的范围。罗马法的通行与实践无疑有助于扩大被征服者的影响。由此,只要国家利益与公共安全不受危机,个人权利就不应受到侵犯的人文主义者的社会理想得以永存。在那些罗马影响处于优势的国家中,代表个人、家庭或社会或宗教团体施以公正,同时作为交换又要求普遍服从的关于政府的概念一直保持生机,并获得发展。无论何地,人们为了解决争端求助于法律而非诉诸于战争,这一点与日耳曼人的根本区别十分明显。最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在日耳曼人领土上,罗马法仍然是基督教士掌握的法律,它通过主教的司法审判得到传播。因此,在凯尔特人、法兰克人、哥特人甚至伦巴第人的法典中都能找到其影响的痕迹。除此之外,罗马法还以少见的袖珍本形式被保存下来,例如在今天瑞士格里松斯的坎顿山区,有制定于18世纪晚期的“袖珍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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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5罗马帝国东部摆脱了日耳曼人入侵的威胁后,逐渐恢复了力量。查士丁尼</原文结束意识到地中海边境的三个日耳曼王国造成的威胁,决定重建罗马帝国西部,认为恢复罗马世界统一的时刻已然到来。他的将军贝利撒留,于533年在非洲突袭登录后,彻底消灭了汪达尔王国,以致这一种族在历史上没有留下任何痕迹。535年,拜占庭人夺取了西西里岛立足点后,帝国军队继续袭击意大利,但是东哥特人开始进行顽固抵抗。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这两大对手互有胜负,使亚平宁半岛在胜负交错中受尽了蹂躏。罗马城也曾四易其手。直到554年前后,意大利才真正重新回归罗马帝国。而且在那一年,查士丁尼收复了西班牙行省东南部地区,把那里奖赏给阿萨纳吉尔德统治,作为他支持拜占庭军队的报偿。至此,帝国已经收复了地中海盆地的绝大部分地区。然而,重新恢复的罗马帝国如果不包括法兰克人占据的高卢地区,就是不完整的。最终,查士丁尼的继任者们既缺乏扩张势头的能力,又无法利用561年到613年间墨洛温王朝频繁的内战获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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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大庄园的作用十分重要,这也说明了为何仅有少量的林地被清理出来。而且,我们还看到,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与山地相对的可耕地,即相对于山地的农田,还缺乏劳动力,因此国家颁布一整套法律制度力图使荒地或弃耕土地的所有权纳入法律中。自从2世纪起,罗马法律就承认了同一种土地的两种名称:所有权产业,即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土地以及使用权产业,即享有耕种权的土地,这种土地是农民为其主人开垦耕种而永久占用的土地。罗马帝国各地都使用土地的这两种名称。5世纪时,任何人都可以将其开发改造的湿地、沼泽、河滩或冲积泥潭变为永久的所有产业,并免交赋税。同样,任何弃耕土地一旦被某人从他人那里接管耕种经营,两年后即成为他的产业。最后,424年颁布的法律允许任何清理了一块公共土地的人,无论清理的是山地还是属于国家的荒芜田地,在其辛勤经营占用30年并交纳了相应的地租和税收后,都变为他的正式地产。这样,使用权产业就通过这种方式转变为所有权产业了。这个未来社会基础性的重要原则正如法律本身一样,首次被应用于国家经营的土地。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类土地通过没收征用、剥夺继承权或弃耕等途径不断增加。弃耕农民逃亡的原因一般是因为不对肥沃和贫瘠田地进行区别而强制征收不合理的捐税造成的,这种情况可能早就在高卢南部的坎帕格纳和瓦朗斯地区发生了,但是尤为突出的发生在突尼斯南部地区,其他大量租地人抛弃的土地集中在莱茵河或多瑙河边境附近地区,弃耕的原因是环境不安全。当然其他争夺公共土地十分激烈的地区也是如此。由于地租需要用金币支付,因此许多大地主就设法成为土地的买主,并将此视为增加祖先产业最方便的方法。这也解释了晚期罗马世界很突出的古怪现象:即大地产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而没有引起中小地主消亡,耕地总面积也没有增加。公共土地在这方面充分发挥了调节作用,使土地对人力的要求在劳动力规模没有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得到满足。土地就是这样以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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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总之,晚期古代社会目睹了强大有力并享有特权的新阶级的诞生,包括官吏、士兵、教士和元老,同时还出现了家奴和束缚于土地上的“克罗尼”佃农,这样说可不是似是而非自相矛盾。我们在这两类社会阶层之间还看到了自由农民、市民、库里亚成员和修道士。他们摇摆不定,时上时下,其社会等级不断变动。在所有这些社会阶层内部运动中,总目标即是摆脱国家机器的有力控制,居民变为保护人或被保护人,庇护者或被庇护者。人们普遍逃避责任,拒绝分担因进行战争所必需的财政和军事开支。这种现象有其恢复罗马和平时期确立其生活方式的思想渊源。因此,国家试图强迫每个人尽其义务必然徒劳无益,恰如教会的道德说教,一定是对牛弹琴。这样说并非无视大量还生效的禁止社会地位变动的法律。法律早就确定,任何奴隶不可成为教士或修道士;“克罗尼”佃农不得离开其田地;手工业行会成员不许辞工退会;市政会成员不得应召入伍,也不许加入骑士团或成为修道士;娶库里亚阶层女人为妻者必须接受她的身份;一旦接受了主教的职位,就不能再委任他人;元老的女儿不得与自由人或奴隶结婚。一句话,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使社会地位世袭化。它们注重细节和一再被重复颁布这个事实说明,罗马社会仍然是流动的,各阶层是可改变的,并正在逐渐的以强大的庇护者为中心结合为一体,由此就导致国家不可能充分调动利用其能量和活力。基督教行为准则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它被忽视或被职责为不适用而遭到拒绝。许多人一再拖延接受洗礼,直到临终时才确定能得赦罪和豁免。法律也认可批准离婚,基督教徒也不回避离婚,除非是那种不得解除的永续性婚姻。结婚以后,家族的组织结构通常是通过堕胎行为进行调节的。普遍看来,不遵守国家和教会命令和训诫的现象说明,它们主张的政治和宗教价值已经不为人们所重视。其结果是,人们纷纷转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逃亡到国家不能控制的蛮荒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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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为了使征税更容易进行,国家要求所有农民都定居在其出生地,但是他们为了逃避沉重的债务还是随时准备逃亡,即便这意味着要放弃其土地。结果,国家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将“克罗尼”佃农固定于田地上,而无视他们在法律上的自由地位。然而,由于国家一再重复颁布法令,坚持推行刻意为大地主提供永久劳动力的政策,情况必然持续恶化,而这些政策得到大地主们的支持。至于自由农民,他们除了把自己的土地卖给大地主外就找不到更好的办法了,因为他们以此换取大地主代其偿还债务或向收税人代交以金币支付的税收;或者最好的情况是,将其以前的土地变为承租地,而后就只负责交纳其税收和实物地租。他们以此方法将自己固定在土地上,丧失了地产所有权和自由人地位。从法律上说,他们仍然被视为自由的,但是从其生活方式和经济地位上看,他们实际上与“家内”奴隶没有什么区别。在西部帝国,情况进一步恶化。自451年以后,普通农民在同一块田地上耕种了30年后,即被视为已经变成附着在土地上的“克罗尼”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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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除了罗马家庭的公民户主外,那些从国家获得好处的人还包括官吏和士兵,他们得到的金币俸禄使他们具有最大的购买力,同样,属于享受特权的奴隶也是如此,因为在那些逃避征兵和税收的人看来,这些奴隶也享有完全免除这些负担的特殊利益。.....................................................奴隶劳动逐渐成为自由劳动力的竞争对手。奴隶劳动者因缺乏个人劳动收入的激励,一般都消极怠工,生产率只相当于与其竞争的自由劳动者的一半。这在所有使用奴隶劳动的地方都一样,例如在矿山、采石场。国有纺织工场和铸造场,尤其是在农村,因此农业奴隶不能为其地产主带来与其投资相应的利润。结果,自瓦伦提安一世后,出台了禁止出售奴隶而不同时出售其耕地的规定。这项措施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农作物的损失以及其后的税收损失,同时而在于保护奴隶在耕种土地时个人有得到好处的机会,并禁止向业主支付地租。这就给了奴隶改善经济地位的机会,这个诱惑使他们定居在劳作的土地上。这种土地被称为“定居地”,进而提高了他们的生产效率。....................................................从帝国东、西部社会结果相似性上看,小亚细亚一些地产提供的证据能够表明,奴隶大约占劳动力的10%--20%。因此,古代晚期社会除了在司法观念上意外,不再是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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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关于罗马军队,有两个要点必须掌握。第一是保持军事和行政职能完全分离的形式,从而使最高司法权由充分发挥其全部行政管理作用的官吏所控制,以减少军事政变的机会。其次,军队组织编制单位大体有两种:即驻守边疆的军队和驻扎在内地的机动部队,皇帝可以在最危急时刻及时调动派遣内地的机动部队到边境地区。在西部帝国,边防军大约有13.5万人的作战力量,而野战军有11.5万人。这两种部队中的边防军缺乏战斗力。多瑙河和苏格兰边境地区的边防军人数相对多些,而驻守莱茵河的边防军大约只有6000人。这些士兵一般守卫在小型要塞里,其生活包括两方面,他们花一些时间履行巡逻职责和训练,花另一些时间耕种小块土地,或者尽可能的从事一些贸易活动。这些部队的许多士兵不是在册士兵。非洲和西班牙各军团几乎都是由这类部队构成,其组织类型实在不能让人满意。只有3个地区部署的野战军人数比较适当:在意大利和高卢各有3万人的军队,不列颠有5000人,如果像英国人口统计学家估计的那样,西欧和非洲在当地的总人口为2600万的话,那么,即便按照理论数字,25万人的军队对于罗马防务而言就太薄弱了。实际上,某些特殊时期,罗马军队只有6.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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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重要的地方官员首先是指他有权主持司法审判的法庭,这意味着一份诉讼能够从他那里逐一向上呈送给大区长和皇帝本人,但是由于这些法庭很快就堆满了诉讼,而且不能及时做出判决,这个体制逐渐显得不适用了。很明显,为保护最贫穷者的利益,小型诉讼的司法审判权还是留给“保护人”,他们是由一些公民从城镇选举出来的,每个城区设一名。经控辩双方同意,主教也可以旁听审理,这一做法也被逐渐接受,他们的司法活动形式不就变得越来越受欢迎。但是,由于没有专职法官,负责这些法庭的官员还是感到审理工作超过预料,多的难以应付,即便那些本人即是律师的官员也有同感。最终,为了使司法审判处于所有法官的参与之下,瓦伦提安三世或也可能是马尔左利安皇帝在各个城区首府分别设立了一种具有司法职能的“法庭”,这样一来也防止城市自治倾向的发展。十分荒谬的是,这个中央集权化的最终措施在西部帝国竟成为最持久的制度。还应提及的是“公证人”,他们是总督周围的人,伙食被雇佣来登记法庭决定的无足轻重的官员。以我们现代人的眼光看,他们更像是速记员而非公证员,他们做会议记录和各种政策决定,先用速记符合记录然后进行整理。尽管他们只有这样的只能,但是却成为许多重大秘密事件的见证人。他们常常因此而继续在仕途上获得较好的发展。“书记员”(相当于现代的“公证员”)则很少能有这类仕途发展的希望,他们的职务名称来自其书写合同、买卖契约和遗嘱的写字台。书记员因其职务起源卑微,仍处于罗马法律文化的最底层,其专业知识来自于其严格誊写的那些法规,他们极为谨慎的对待每一条款。除此之外,他们所要做的就是在法规留出的空白处填写上有关各方的地名和人名。所有城镇甚至大的农村集镇都有书记员,这样就使罗马法逐渐深入到农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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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phiel2011-08-04成文法的这种优越性成为文明人和野蛮人的基本分野,后者保持口传法律的习俗。皇帝制定法律授权公民可以援引法律反对皇帝本人;罗马公民还得到罗马法进一步的保护,这源于该法律对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做出的基本区分,这就产生了在同一法律名义下分立的两个法律。公法和私法本质上是对立的,国家的范畴一直被严格区分于私人个体的范畴。这些区分赋予罗马法自身具有灵活性,但首先具有精确性,而这些区分的逻辑推理使罗马法成为政府的基本工具。确实,我们还可以举出与公法与私法相对应的一对例子:军事服役和行政服务。这样,罗马社会的一切基本内容都被纳入法律框架内,公民私人将行政服务的功能视为管理,而将军事服役视为防务。由于皇帝是罗马法的来源,因此它被认为是极其威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