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修订本)

最新书摘:
  • 小鸟七号
    2024-02-18
    今天的公司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也确实是法律的拟制或产物。法律可以改变公司的运作方式,规定公司的交易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司必须听命于法律,任何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过,这些都不能改变公司第一性、法律第二性的事实。法律对公司的调整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它应当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出发,服务于公司的经营,而不是凭空给公司制造麻烦。法律为公司服务得好,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公司的经营效率就会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顺畅;服务得不好,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 小鸟七号
    2024-02-18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发表出来的所谓成果和论文大都是无用的学术垃圾。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扎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一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希望做出一个样子,供以后写教材的人模仿和借鉴。
  • 狂野小青蛙
    2023-02-17
    ……但是法院为了批准查阅却无视现实,大唱高调,什么违背商业基本道德、增加商事关系中的不信任感、不应得到公众和法院的认可,等等。要知道,商场的竞争是极其残酷的,法律应当实事求是,对这些客观存在的、冷酷无情的利益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公正的处理。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养成良好的商业道德。法律规则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性恶、道德坏的现实可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想当然地认定道德好,依赖道德好,在这种想当然的基础上裁判纠纷。
  • STONEMAN
    2022-07-02
    我国法学界在讨论一个法律部门时,经常会说到该部门法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或广义和狭义。套公司法来说,1993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现行《公司法》就是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而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则是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于是,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便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了。这种定义的方法也适用于别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法典是形式上的和狭义的刑法: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罚则、证券法中的刑事罚则等都可以归入实质意义上的或者广义的刑法。不过,对公司法来说,除了关注广义的公司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关注公司的组织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规章。因为这些文件不但有法律效力,而且写得具体,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经常比法律条文更加有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妨将这些文件也归入公司法甚至是狭义公司法的范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是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这样,关于公司的组织文件,我们就在狭义公司法范围内获得了四个层次:最高的是《公司法》;其次是司法解释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然后是公司章程,即公司的宪法,其基本条款由《公司法》规定或要求,但是当事人可以增加其他内容的条文;最后是公司规章,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管理,一般要比章程长得多。
  • STONEMAN
    2022-07-01
    作为公司法律师,当你代理客户与公司交易的时候,出于谨慎可以要求对方出示有权代表的充分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充分呢?如果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之内,董事会授权的决议文本是充分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加上会议的正式记录股东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也一样。对于决议文本的真实性,简单的办法是让公司的有关人员认证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一笔大的交易成交的时候,谨慎的律师还可能要求查看公司的章程和规章,确保这些文件中不存在漏洞,比如章程中可能要求非常的程式或者含有某个条款限制厂董事会的权力,从而使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事先授权或事后批准产生问题。不过,对权力的调查必须适度,过度了就会降低交易的效率,也会引起对方的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