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两面(修订版)

最新书摘:
  • 三花酒
    2011-07-16
    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理论者的失误不在于他们没有料到理想社会亦需要正义,而在于他们过于乐观,以为我们可以达到理想社会,甚至无需诉诸正义就可以达到理想社会。善观念的不同会导致社会冲突,并且这一点不会因为人们通情达理而有任何改变。以共同利益为名追求自我利益的所谓“利他主义者”正义的主观条件(即利他主义的缺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善观念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特征。(马克思)趋近正义的最好办法不是增强道德教化,而是争取达到物质资源的尽可能丰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正义的客观条件。正义愈是不必要,我们就愈接近正义。用人类学的语言说,道德是一种保险机制,其作用是补偿人在社会文化生活中所固有的易受伤害性。罗尔斯:(在现存社会中,一个利他主义者可能会处于如下困境)一旦爱的不同对象所要求的东西相互冲突,爱就会陷入困窘……一旦所爱的不同的人相互对立,仁爱就会茫然不知所措。为此,利他主义者必须在手段上接受正义的约束,无论他们的目睹如何崇高。只要一个社会任然存在着利己主义,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正义的约束,无论他是利己主义者,还是利他主义者。(仁爱)正义不同于仁爱,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恻隐之心在程度上低于仁爱,而是因为正义不仅包含恻隐之心,还包含一定程度的利己之心。正义感告诉我们,一个人应当在正义要求的程度上克服利己之心,但不必在正义要求的程度之外做仁爱之事。正义者愿意为他人着想,但缺乏自发的利他之心,而且,正义者为他人着想的愿望有一定的限度,不会超出平等待己待人的罗尔斯:最重要的基本善是人的自尊,而不是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叔本华: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人。(非正义损害的是人的自尊,资源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之所以能对人造成伤害,首先是因为他能伤害人的自尊)要求。由哈贝马斯推出的正义的主观条件:人们必须对彼此怀有足够的同情之心或恻隐之心。(哈贝马斯)如果我们把别人视为有...
  • 三花酒
    2011-07-16
    倘若国家不能完全有效地保障人际关系的相互性,它就必须诉诸别的手段,通过提高社会道德水准来弥补自身机制的缺陷。
  • 三花酒
    2011-07-16
    出于等利害交换的动机,正义者的理他行为必须以相互性为条件;仁爱者的利他行为不需要这一条件;利己主义者则尽可能逃避自己在相互性关系中的责任。正义以相互性为动机,所以必然导致愤恨的反应性态度。仁爱在动机上高于相互性,所以能超越愤恨的反应性态度。利己主义在动机上低于相互性,所以不会导致愤恨的反应性态度。所谓正义是介于纯粹利他主义和春最的利己主义之间的情感,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 郝院长
    2019-10-21
    就动机而言,有意识的、有条件的宽恕与同情心正好相反。在同情别人时,我是处于一个比别人优越的位置上,力图弥补别人的不足,改变他们的无力或无助状态。与此相反,在有意识、有条件地宽恕别人时,我是暂时处于一个不如别人的位置上,力图借助宽恕的权力来弥补我的劣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需要有过者向我表示悔过,而不需要他对我表示同情。有过者的悔过态度能使我获得道德上的优势,从而能够居高临下地对他表示宽恕,而他的同情则只能承认我受到伤害的事实,并不能使我产生道德上的优越感和与之相应的权力感,反而只能凸显他的力量和我的无力。由于这一缘故,在我受到伤害之后,我最不愿意接受的就是有过者对我表示的同情。……在不诉直接的惩罚手段时,惟一能够改变这一劣势的就是有过者的认错态度。这一认错态度表明,有过者已经放弃了他不该拥有的优势,不再用伤害他人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力量(哪怕在深层是一种没有力量的力量)。只有此时,我才有可能对有过者感到同情。可见,从受害者的角度看,同情和宽恕源于同一心态,都说明受害者已经挽回了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