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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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小火炉2022-10-08可想而知,貌似中立甚至目的是保护女性的关于强奸的法律条文下面掩盖了多少男性的偏见和假设!比如,法律只保护“值得尊敬”的白种女人,有色人种甚至“不值得尊敬”的白人女性都是无法控告强奸的。是否“值得尊敬”,要看财产和身份,这基本上也得由男人决定。当然,强奸黑奴是不可能的,因为奴隶只是财产,如何处置是主人的权利。强奸,顾名思义,必须是强迫,而“同意”就是对强迫有力的辩护。什么是“同意”?要证明强奸,女性必须发动主动的、全力的反抗,仅仅嘴上说“不”,是根本不够的。在这场反抗中,女性必须用尽最后一丝力气。法官这样写道:“这种抵制必须是她力量所能提供的最大的限度,必须完全被她所无法控制的外力所吞没,或者是处于‘死亡’的威胁之下。”只要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会被视为“勉强同意”。稍有屈服,即使是在压力之下,女性是没有资格声称强奸的。简言之,强迫与否的标尺由男性来定义。男性通过这种标尺,保证自己不被女人诬陷;女人对强力、暴力、抵抗、强迫的理解,根本就不是法律考虑的因素。可想而知,男性对这个过程的影响有多大,或者说,这个过程带着多少男性的偏见!不要以为这种观念已经成为历史。直至今天,坊间还流传这样的解读,“政客(当然主要是男人)说‘是’,意思是‘不’;女人说‘不’,就是‘同意’”。追根溯源,整个法治不过是男性的游戏。作为20世纪最有影响的女性之一,Carol Gilligan一针见血地指出:所谓法治,不过是男性的需要。男女之别的根本在于女性有不同的声音,即她们对于法治的看法完全不同:男性需要把自己与其他人分开,保护自己不受干扰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形成独立的个体;而女性则不同,她们追求的不是与其他人分开,而是与其他人的联系,与其他人进行社会交往,是形成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由于男性强调与其他人分开,所以就形成了法治的一系列制度,他们需要宪法权、财产权、合同权、隐私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