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关键词

最新书摘:
  • 鬼赢同学
    2022-06-08
    总括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民主题域的讨论范围作这样的收缩式说明:第一,民主政治在宏观上涉及两大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权力的终极归属,即“谁来做主”的问题;另一个方面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即“如何做主”的问题。弄清这两个方面的联系与区别,是把握民主政治机理的要害所在。第二,做“主”之“民”在民主话语中有两个维度。对“谁来做主”这一根本问题的解答,应该彰显“天下为公”的价值取向,因此,承载国家主权的人民只能被理解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但是,一旦论及国家权力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行使,则具有“道德人格”意味的整体性的人民概念,就只能转换为相对平实的可计算意义的人民概念。第三,民主诉求的聚焦点随历史的变迁而发生位移。从逻辑上讲,“准来做主”乃“如何做主"的前提条件,具有价值优先性;可是,在人民主权原则已得到普遍认同的情况下,通过良好而可行的制度安排来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才真正构成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头等要务。第四,民主政治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落差。人民直接议决国家公共事务虽更切近民主政治的理想,却难以付诸实行;反过来,在现代社会付诸实行的代议制,则采取了不怎么“纯粹”的间接民主形式。但是,这种下移与其说是民主的退步,不如说是民主的改进。至少,人民亲理国务的集体决策,会因“法不责众”的作用机理而酿成无责任政治的恶果;面在间接民主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式中,人民既给政府当局授予决策权力,也转嫁了行使这种权力的责任负担,所以能够建立可操作的问责和监督制度。第五,现实可行的良好的民主是“复合型”民主。“纯粹”的民主逻辑无法解决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和政府体系的权力制约等重大问题。如果说,这些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且被视为民主政体优越性的突出表现,那么,其中的机关奥妙,并不能用“纯粹”的民主来解释,倒应通过共和、自由、宪政对民主的限制性保护来阐发。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政体之所以“卓越”,是...
  • [已注销]
    2014-03-29
    君主专制政体下,君主独揽国家大权,是天下财富、土地、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和主宰者。专制君主不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对臣民实行全面的行为控制,还借助一整套等级森严的伦理纲常对臣民进行奴化教育。刚柔并济的持久的政治统治下,臣民不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丧失自我意识,逐步养成卑微顺从的奴性性格。
  • [已注销]
    2014-03-29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一种全能主义政治开始在中国蔓延,与此相应的是宪政一词在中文世界(不包括译文)几乎消失。
  • [已注销]
    2014-03-20
    几可断定,在一个没有“能力”获得幸福的人的心目中,所谓追求幸福的“自由”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的。但是,能人和强人喜欢这种自由。他们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政府的外在干预。这不但因为,政府限制越少,他们的自由空间就越大,更重要的是,自由空间越大,他们大展宏图的机会也就越多。如此看来,法理上同样的“自由”,对强者和弱者却有着迥异的“价值”。问题的要害在于,当强者和弱者之间呈现出高度的排他性关系的时候,为“自由”辩护,也就差不多等于为“强者”辩护了。
  • [已注销]
    2014-03-20
    倘若没有这项权利,则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的人身安全就不复存在,弱者就会任强者宰割,所有的人都会不堪骚扰,如此,正常生活将无法进行,当然也就谈不上实现社会正义了。
  • [已注销]
    2014-03-20
    在较好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标准”严重脱离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现实,沦为并无操作性可言的空洞说教;在糟糕的情况下,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切身战略利益的考虑,强力谋求自己“高标准”的普适性……美国是假人权之名行霸权之实的典型。当这个超级大国凭借其令人生畏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喝令全世界遵循它所制定的“全面而准确”的规格,并坚称,决不能容忍以文化差异和特殊国情为由来拒斥这种规格的时候,人们便只能获得怎样一种印象:世界各国的制度模式不应基于自身的历史和国情有机地生长起来,而倒应像世界各地无数的麦当劳、肯德基分店一样,完全按照总部提供的一套标准化指令而分毫不差地构建起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公开的殖民掠夺已行不通,因此,给自己的强权和霸权行为寻找新的“合法性”理据,就成为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实现其全球战略利益的必然选择。此乃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方面。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是那样偏爱政治权利。
  • 念儿
    2013-05-23
    它要求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构建权力结构,并明确规定不同机关的权限和权力运作程序。公民权利未经法律允许便可执行,政府权力未经法律允许便执行就是非法权力。
  • 念儿
    2013-05-23
    如果法律只用来制裁被统治者而不用来制裁统治者,则这个国家就没有法治可言。宪政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工具主义”式的法治,他要的是“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主义”。宪政中法治以“宪治”为核心。宪法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狭义上的法律;相反,一国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使社会全体成员结成政府的契约,它先于政府存在。宪法具有至上性,形式多样性(例如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具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法院判例等形式存在)。宪法多样性表明,宪法的存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宪政内容。
  • 念儿
    2013-05-23
    最典型的分权制衡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横向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同时这三权之间相互制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和州,立法机构内部上下两院的制衡。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开,分别掌握在不同的机构当中。但在权力制约的方式上,却未必相同。以英美为例。
  • 念儿
    2013-05-23
    主张有限政府是因为政府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的微妙关系:一方面,政府权力对自由骑着基本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存在并不能使个人自由高枕无忧,政府有可能是自由的最大威胁着。 政府权力在理论上应该基于公共目的行使,但由于人性不完善,掌权者常常偏离公共目的的滥用权力,从而使个人和社会的自由在实际上往往收到了政府权力的威胁和侵犯。宪政不否认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却是将其当做“必要的恶”来认同其存在。从对人性的认识和政府权力的警惕性上来看,宪政主义是一种建立在悲观人性论基础上对国家权力设防的学说。 尽管政府权力事实上难以划分确切的边界,但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在宪政主义者看来是毫不含糊的原则。
  • 念儿
    2013-05-23
    宪政所追寻的自由是人与人在社会关系意义上的,也是个体意义上的,它表现为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拥有不受外力强制的自由。宪政早起倾向于追寻那些带有消极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财产权等等。财产权是核心。在宪政理论看来,财产权是整个权利大厦的基础,一旦财产权受到损害,权利大厦将坍塌,自由难以为继。
  • 念儿
    2013-05-23
    萨托利曾经断言:“无论过去和现在,宪政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哈耶克也曾经说过:“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
  • 念儿
    2013-05-23
    洛克之所以被称为宪政的鼻祖,是因为他的学说中所隐含的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和法制。洛克之后,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将国家权利明确区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并强调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在美国制宪期间,麦迪逊、汉密尔顿等制宪者以其理论和实践进一步丰富了宪政理论,尤其是通过宪法使宪政获得其名。
  • 念儿
    2013-05-23
    自然法理论是肇始于古代斯多葛派而一直到当代都保持其影响力的理论,其要义是认为存在一种体现自然理性的法,即自然法,人间的任何立法(人定法和实在法)都受自然法不受时空的支配,否则便是不以并将遭受到惩罚。自然法之于宪法的意义在于其所含的人世间不存在绝对权威的观念。按照自然法的逻辑,自然法不受时空限制、不能被世俗的力量所改变“它约束着人世间的最高权力,它统治者教皇和皇帝,同样也统治者统治者和具有主权的人民,事实上,它统治着整个人类社会(《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阿奎那用自然法理论来否认君主的绝对权力。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接受了《大宪章》,开创了用成文规则约束王权的先例。
  • 念儿
    2013-05-23
    利比乌斯根据对共和时代罗马政体的考察阐述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混合政体学说。包括此后的西塞罗、阿奎那在内的许多学者都是混合政体学说的信奉者。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的混合形式。由于混合政体学说强调多元的权力结构和制衡,而制衡又是后来宪政学说的主要制度安排,因此尽管混合政体学说与后来的近现代宪政核心内容的分权制衡学说存在质的不同,后世的理论家仍然将宪政的起源与混合政体学说密切相关。
  • 念儿
    2013-05-23
    梁启超:世界之政体有二:一曰有宪政之政;二曰无宪政之政。 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者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孙中山:孙中山虽然奉宪政为理想,他并不在“控制国家权力”这层意义上理解宪政一词,他所设计的五权宪法体制并非是权利相互制衡型的,其所理解的宪政限于“宪法之治”。他在正式使用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的提法之前,曾将三个阶段表述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他已经将宪政从“控制国家权力”中淡出。从孙中山对宪政阶段的权利结构的设计看,孙中山所理解的宪政具有浓厚的民主色彩,因为其宪政时期是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掌握治权、由政权控制治权的时期,人民主权和直接民主已经被推崇到近代末未曾有的高度。这预示着中国人开始从民主角度去理解宪政。毛泽东:宪政是什么呢?是民主的政治。(《新民主主义宪政》)张庆福: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争取到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在文革期间,宪政词汇几乎消失,改革开放后,热门对计划经济的反思也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权力的限度问题,宪政的研究又开始趋热。
  • 念儿
    2013-05-23
    迈克尔文: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持久的东西,仍然和初始是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自从麦克尔文和比尔德开始,美国最优秀的思想者已经将其注意力转向宪政)斯科特戈登:迈克尔文吧焦点集中在国家权力的制约上是正确的,但是对法律制约的强调就几乎破坏了他的观点的融贯性。如果国家中存在一个制定所有法律的一个机构,那么对这种机构的运作的唯一法律限制就是它自己所指定的法律;那就是根本没有限制可言。——《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斯科特戈登的定义与麦克尔文的定义并无实质性区别,只不过斯科特戈登认为不应将控制国家权力的手段局限在法律上)汉密尔顿:首先是使政府能够控制人民,其次是使政府能够控制自己。信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训人类,仍需要有辅助性的预防办法……对这些辅助性的预防办法,我们就叫它为宪政主义。(汉密尔顿所说的预防性的辅助办法实际上就是分权与制衡,因此,这实际上是将宪政制定为权力分立与制衡)(分权包括横向的,立法、司法、行政;纵向的,联邦和州)萨托利:随着绝对主义时代的衰落,人们开始寻找一个词汇,以表示用以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美国人解决了这一争议,结果这个词就是“宪法”。(在早期,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基本都是一样的,人们还常常将宪法与控制国家权力的目的和分权一类的手段相联系)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宪法的不断增多,宪法承载的功能日趋复杂,许多宪法不再有限权和控权的意味,此时宪政的含义也随之扩展,获得了“宪法政治”和“立宪政治”一类的解释。 这类解释讲宪政视为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一种行为过程,它不在乎宪法本身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只要存在宪法,政治制度建立在宪法基础上,政治过程依宪法运行,那么久可以视之为宪政。
  • 念儿
    2013-05-22
    民主的三个约束:“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若是个人决策,则自治强度最高,而广度为零;但当自治的空间范围推广到一个由众人组成的群体的时候,其自治强度就会相应减弱,以致于不能再按照原本意义来使用自治一词了。“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制的持续性成反比。”这就是说,最大强度的参与冲动,通常只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秘籍释放‘反过来,随着时间的持续绵延,炽热的参与激情就会逐步降温。因为这个缘故,革命岁月能够出现高强度民主饰演的瞬间闪烁是可以理解的。(古希腊出现高强度和长时间的相对平衡,主要在于城邦社会的分层结构、分工方式,以及推崇共公民美德的政治文化。可是当市场-交易取代政治-辩论而成为现代生活的主旋律,还能指望公民连续不断的参与政治并保持高昂的热情吗)公民群体的匀质性和政治共同体的内聚性。民主过程的要义在于通过争论‘商讨而达成共识。但是如果参与政治过程的公民的利益诉求相左而态度又十分偏执,那将不仅导致决策的低效率,甚或可能在纷争中把整个政治拱架彻底炸毁。古希腊的政治机器之所以能够良性运作,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城邦不是若干孤立个人的原子式集合,而是一个群体本位的生命归属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一方面,公共利益耸立于个人利益之上,并作为个体生命的终极依归,先在地为个人追求赋予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将“私”的要求带入公共领域,从而把商讨公共事务的政治生活场景变成表现私欲、争夺私利的论坛,也断不容许。而随着内聚性的共同体转型为契约性的社会,在个人及群体利益高度分化的格局下,还能指望将古典民主模式直接移植到线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