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英国

最新书摘:
  • FACT
    2019-05-19
    普通法是整个西方法律史上的异类,它的基础是判例法,也就是说它的法律主体是由以往的审判结果构成的,这和欧洲中世纪大多数地区通行的罗马法适成对照。今天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仍然是各种各样的成文法,而普通法仅在英国和英国的前殖民地包括美国、印度等地实行。不过说是“仅在”,也覆盖了23亿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1/3以上。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不是依据事先制定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此前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判例。此外,罪与非罪的决定权不在法官手中,而是取决于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这就是说,普通法并不主动为当事人设定行为模式,而是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只是当纠纷发生以后才裁定哪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公众认可的基本信条或者说善良风俗。
  • FACT
    2019-05-19
    造成英国独特性的另一个根源是普通法。普通法( Common Law)是一个容易误解的译法,因为不存在什么“特殊法”。这里的 Common指的是“通用”。如果非要界定一下的话,那么,与各行其是的地方法对应,它是“国家通用法”:与成文法对应,它是不成文法”;与制定法对应,它是“习惯法”;与大陆法(罗马法)对应,它是英国法;与教会法对应,它是世俗法。但我们在这里姑且将错就错,等待专业的法律史家来解决名称问题。
  • FACT
    2019-05-19
    托克维尔把英国贵族制称为寡头制,指的是相对欧陆而言英国的社会上流是一个模糊的社会阶层,而非僵硬的等级。
  • FACT
    2019-05-19
    莎士比亚的家庭就是自耕农的典型。他的父亲130年左右生于一个股实的小农家庭,靠做皮革匠和皮革生意渐渐发达,最后有足够的财力被选为斯特拉福德市的市长,并被尊称为“师爷( Master)。莎士比亚本人于1616年去世,身后留下的财产大约相当于今天的100万英镑(约1,000万人民币),因此他可以被称为“绅士”( Gentleman),在社会地位上高于其父。这个例子说明在英国一个家庭往往可以在一两代人中路身中上层,甚至获封贵族而在法国就不行,因为法国的贵族不交税或交得极少,如果允许阶层的上下流动如此容易,国家的财政就会垮台。这种僵硬的阶级结构最终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那场大灾难。
  • FACT
    2019-05-19
    英国正是欧洲国家中首先越过封建主直接向农民征税的。这在一方面挖了封建制的墙脚;另方面则促进了个人绝对产权的形成。而在缺乏中央集权的欧洲大陆各国,国家无法有效征税(因此没有“国民财富”的概念),君主的收入只能来自自己作为封建主所直接控制的那部分领地,所以他有更强烈的动机去维护产权的相对性,避免土地在个人之间的自由流动。这一点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英国,而且单单在英国出现了绝对产权概念。所谓绝对产权,它的原始含义是个人对土地有一种相对其他任何个人的排他的处置权。这意味着:(一)处于低等级的个人不因其身份的卑微而必须向高等级的个人让渡产权;(二)作为个人的家庭成员不必向作为整体的家庭或家族让渡产权。
  • FACT
    2019-05-19
    在欧洲大陆,由于分封关系的错综复杂,一个贵族在陪臣那里失去的未必能从上级领主那里得到找补,因为他的领主可能身在另一个国家,或者那里实行的是另一套法律制度和习俗。所以对他来说,保持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最好是坚持已有的封建权利,而不是冒改变的风险。这就是欧洲大陆封建制长期延续的基本动因。而英国的特殊性不仅在于缺乏封建传统,而且在于诺曼征服带来的封建体系在英国变得相对简单,因为国王是绝对的最高领主,也是唯一的真正土地所有者,再加上全国统一的普通法体系,使得分封者变成了“转租者”,他完全可以“堤外损失堤内补”,从领主那里失掉的,可以得之于自己的陪臣;或者反过来,从陪臣那里失掉的,可以得之于自己的领主,因此没有必要死守封建权利。更有甚者,在多数时候封建关系的松懈(如以金钱或实物赎买封建义务,出租土地收取租金等)还可以获得直接的好处。照这么说来,最终吃亏的应该是在金字塔顶端的国王。但事实不尽如此。国王与他的直接陪臣(一百个大贵族)之间有一层“特殊监护权”关系,它规定:不管这些大领主与他们的陪臣之间有什么样的安排,国王与他们的监护权关系不变。
  • FACT
    2019-05-19
    金字塔:在国王以下有大约100个左右的大贵族,包括修道院长、主教、亲王、公爵、伯爵、侯爵;接下来是上千个中等贵族,如男爵和从男爵;再接下去是几千个骑士。骑士领的大部分土地的产出要维持在此土地上耕作的农民的生存,剩下的便只够维持骑士一家的生存和战时的武器装备。骑士不但要在战时跟随领主打仗,平时也担负守卫城堡的责任。他的作战义务根据欧洲惯例每年最高40天,超出这个期限领主便要支付报酬。
  • FACT
    2019-05-19
    诺曼人实际上把英国全国当成了一整块封建领地,把国王变成了全国唯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而诺曼骑士和英国原来的贵族则都成了陪臣。这造成了英国的特殊现象:一种中央集权下的封建制,而不是欧洲大陆那种地方贵族各自为政的封建制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完美的、金字塔式的封建制,而不是碎片化的封建制。
  • FACT
    2019-05-19
    封建制是一种极不稳定的社会秩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带有自我摧毁因素的机制。因为封建关系的本质是反一体化的。这首先当然要归结于政治权威的片化、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封建割据”;其次、而且更重要的是,封建的产权(地产权)关系是极其个人主义的,领主和陪臣之间的纽带自始至终只是由一纸契约维系着,其中任何一方死亡或严重违约,契约便立即中止,产权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 FACT
    2019-05-19
    在1066年诺曼人到来前,英国贵族从国王手里接受土地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不附带封建义务。国王与随从武土的关系要么是主人与门客的关系,大致像燕太子丹与荆轲那样,要么是雇佣关系。总之,不是领主和陪臣的关系。1066年黑斯廷斯战役中,英王哈罗徳战死以后,他的300扈从为了保护他的尸体死战不退,直到一个不剩地全部战死;而法国武土一听说诺曼、公爵战死便要作鸟兽散,因为领主一死,契约便算解除。这就是说,到公元10世纪,当欧洲大陆已经到达封建制度的鼎盛期时,英国却还不是一个封建社会。但1066年的诺曼入侵把这一切都改变了。
  • FACT
    2019-05-19
    封建制的一个副产品是政治权力的碎片化。由于陪臣只对自己的直接领主效忠,就不可能存在对国家的忠诚,因此国家权力往往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单个领主便承担起地方行政长官和法官的责任来。
  • FACT
    2019-05-19
    人身依附除了对领主的依附以外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对土地的依附,而对土地的依附则意味着不是人拥有土地,而是土地拥有人。臣获得土地以后只有终身使用权,这意味着士地不可买卖。陪臣死亡时,封地须交还领主以便重新分封,但该陪臣的子嗣交纳继承税( Relief)以后有优先获得权。
  • FACT
    2019-05-19
    而用“庄园制”一词来描述封建主与农民的关系,在这种制度中不存在军事义务,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从完全的自由契约到几乎完全的人身依附,千差万别,而且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习俗,领主很难为所欲为。简单地说,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是封建关系,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封建关系。做这样的区分,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封建制度消亡的原因。正是这种极端的个人主义色彩使得西欧封建主义从一开始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为它是一个二律背反:为了现固社会的经济结构它需要某种制度安排来固化产权关系;但是领主为了强调自己对土地的权益又只允许陪臣对封地有终身的支配权,而没有法理上的继承权,这意味着个人的死亡或者仅仅是身份的改变(被判罪、逐出教门、毁约等等)就会带来产权关系的变化。这个根本性的矛盾最终将导致封建社会的解体。同时我们还将看到,由于封建秩序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这种对契约的根本性的尊重以及契约关系的高度的个人化,使得一旦条件具备,封建社会很容易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契约一且从对人身关系的约束变成对货币支付关系的承诺,社会结构就立刻发生变化。当然,这里的“立刻”可能是几百年,而所谓的“条件具备”,全世界只发生在一个地方——英国。这种封建社会”自然而然“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化的概率,跟“条件具备”时在宇宙的某一个星球上产生智慧生物差不多。
  • FACT
    2019-05-19
    在世界上所有存在过的法理体系中,只有英国法明白了当地宣称——法律的要旨不是惩恶扬善,而是确保公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地侵犯私权利,即合理地获得土豆的权利,因为个人的恶再大也是小恶,而国家的恶再小也是大恶。由此我们可以明白,要了解宪政,首先要了解英国。
  • FACT
    2019-05-19
    “宪政即限政”——有限政府。如此对照下来,全世界的宪政政体就剩下不到1/3了。在历史上,連宪政可以没有民主至可以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离,但民主却不能没有宪政。
  • FACT
    2019-05-19
    本书要说明的是,在英国这个现代民主的发源地,民主制却是贵族制的延伸,直接民主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发生过。
  • 楚恻
    2020-05-05
    按照梅特兰的说法:“英国法没有被罗马法吞并这件事有得有失。我们失去的是法律层面的。假如我们的律师多懂得一点罗马法一一特别是罗马土地法一一那我们的法律就不会像现在那样成为一座缺乏原则的迷宫;但我们得到的却是宪法和政治层面的:罗马法到处都导致专制主义,英国(如果实行罗马法的话)也不会例外。”这听上去像个悖论:一个由中央集权造成,同时又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法律体系最终却走到了专制主义的对立面,成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抗王权的根本屏障。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就要搞清楚英国式的中央集权是怎样“自然而然”地与专制制度格格不入的。
  • 豆友1143429
    2020-06-05
    在世界上所有存在过的法理体系中,只有英国法明白了当地宣称——法律的要旨不是惩恶扬善,而是确保公权力不能随心所欲地侵犯私权利,因为个人的恶再大也是小恶,而国家的恶再小也是大恶。
  • 豆友1143429
    2020-06-05
    但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宪政。宪政有一些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表述就是:政府的一切作为都受制于昭示于世的法律,不得专断。因此宪政即“限政”——有限政府。……在历史上,宪政可以没有民主,甚至可以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离,但民主却不能没有宪政。
  • FACT
    2019-05-19
    古典民主和现代民主的起源完全不同。实际上,这两种民主的机制除了在决策上的多数决定原则以外,几无共同之处。如在希脂,执政官的选择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抓阄的方式,人民并没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非自由民、自由民非本地出生者、奴隶等无选举权),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是一种义务而非仅仅是权利,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广泛干预,司法受民众情绪影响甚至控制,等等,这些与现代民主制都是格格不人的。简单地说,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者不是共生关系。在宪政存在的近一千年里,大部分时间民主是缺位的,而且除了美国这个例外,民主在18、19世纪几次革命性的爆发的结果都是灾难性的,或至少是消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