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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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25其实,选民才是英国的主权者。这个群体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自己立法,因而主要出于历史原因,就产生了一个理论上最高的立法机关。这种情况的结果自然是,立法机关的行为虽然(据假设)不受法律的限制,但是应该受到默契的约束,而默契的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议会遵从国民的意志。这就是历史事实。如今宪法惯例由诸多的习惯组成,不论其历史来源如何,目的都是为了确保下院的至上性,而最终是为了确保国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下院享有至上地位。我们现代的宪法道德准则——尽管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使外国所谓的“人民主权”原则得以牢固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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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7越来越清楚的是,法院因严格坚持以下两个原则而使宪法得到维护: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反对豁免普通公民的法律责任,也反对免除普通法院的管辖;二是“违法者承担个人责任”,它拒绝接受这种观念,即下级有任何违法行为,可以上级命令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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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4综上所述,“法治”构成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 首先,与专断权力的支配形成对照,“法治”意指普通法律的绝对至上或者绝对支配,因而排除恣意、特权甚或政府宽泛的裁量权的存在。英国人受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在我们的观念中,任何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惩罚,但不能因其他任何事情而受到惩罚。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各个阶层都平等地服从于普通法院所实施的普通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排除以下思想的存在,即官员或其他人,可免于服从统治普通公民的法律,或者免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英国不可能存在真正相当于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或“行政裁判所”(tribunaux administratifs)的事物。为外国所熟知的“行政法”有一个根本思想,即有关政府及其雇员的事务或纠纷,不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专门的和有点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种思想绝对不会存在于英国的法律,实际上也与我们的传统与习俗根本不相容。 再次,“法治”是一项准则,可用以表达如下事实:我们这里的宪法,即在外国必然组成宪法典的那些规则,非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由法院所界定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结果;简言之,在我们看来,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私法的各个原则得以扩展,以便确定君主及其雇员的法律地位;故宪法是英格兰普通法律运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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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4如果可以用逻辑学的公式来表达法律问题的话,那么,英国、比利时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别就可以描述为:在比利时,个人权利由宪法原则演绎而来,而英国所谓的宪法原则,则是从法院就特定个体权利而作的各个判决中归纳或概括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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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4现代英国人刚开始可能感到诧异:上文所界定的“法治”竟然被视为英国制度的一个特性,因为在如今,法治与其说是一个国家的属性,似乎还不如说是为一切文明有序国家所共有的特征。然而,即便仅仅观察当前欧洲的状况,我们也很快就会确信,甚至连这种狭义上的“法治”,也只是为英国所特有,或者为美利坚合众国一类的继承了英国传统的那些国家所特有。在几乎所有的欧陆社会中,行政部门在逮捕、临时监禁和驱除出境等事情上所运用的裁量权,较之英国政府法律上所拥有的或者实践中所运用的权力,要宽泛得多;研究一下欧洲政治,有时就会使英国读者想起这么一个道理:凡有裁量权的地方,就有专断的空间,而且在共和制中也与君主制中一样,政府享有裁量权,就一定意味着臣民的法律自由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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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孤独2021-10-04主权的运用,不但受约東于外部制限而已,亦受约于内部制限。内部制限起于主权权力的本质。故虽在独裁制度之下,君主亦不能任意行事。他的行为既须受裁成于本人所有品性,而个人的品性又受陶于当时及当地所有道德感情。譬如,苏丹对于回教,不能变革,上文曾经提示。倘若更进一步,假设他能为此事,他的心里亦不愿进行改教。何则?苏丹不但是埃及国中之政治首长,同时亦是回教世界之教主;身为教主而自倡改教,人情常以为难。世人不察此旨,对于一切时事,遂不免枉存奢望。譬如,罗马教皇何以不提倡这一种改革?又何以不提倡那一种改革?其实,倘就素养观察,罗马教皇与革命党人是截然两种人物要是有革命的意志,此人就不能变成教皇;要是处在教皇的地位,此人决不愿再为革命党徒。路易十四世( Louis XIV)在势固不能建立新教为国教,上文亦经提示;但此事是何事?路易十四世安肯为之?在如此矛盾情状之下,我们与其假想路易十四世愿意推行新教于法国,毋宁假想他的生平气概绝不有大君( Grand Monarque)的气象。由此以观,内部制限所以约東主权的运行者定与外部制限有同等功用。不但君主政治的主权要受钤制;即巴力门政治的主权亦受钤制。或者,在巴力门政治之下,主权所受内部制限恐是更大。试专就课税于殖民地一事而论,巴力门在今日固不能冒昧从事;然而尤不愿冒昧从事。是何以故?则以18世纪的历史所遗下教训具在目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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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孤独2021-10-04这是要说,纵使专制魔皇在位,他必须得到国内臣民,或部分臣民的愿意服从,然后足以发号施令。此为历史所有彰明较著的事实。试征引实例言之。警如,历代罗马皇帝,对于罗马帝国的基本制度,本不能有所变更;但君士但丁( constantine)所以举行宗教革命而成功者,实因多数臣属与此举以同情。若在埃及,历世苏丹即不能变革国内回教。路易十四世( Louis XIV)在其盛时,能撤回有了百年历史的南堤法令以压抑新教。当是时,假使路易十四世竟不为此事反欲将新教立为国教,我们敢断其不能成功。依同理,詹姆士第二( James)虽尝欲恢复旧教的地位于英国,然而以反抗情之故,卒不成功。综括以观,一国元首,无论如何暴戾,如何专横,倘欲在国内有大改革,而能成功,民意必须顾忌。其实不但大改革为然,即小变亦须是如此。譬如,1871年之法兰西国民会议在当时实主治法治国。大多数议员本属王党,故随时准备着恢复布奔( Bourbons)朝代;然而他们却不曾准备重挂布奔王室所用白旗。至于法国军队对复辟问题原无异议,惟据老于军务者所预料,他们必不能容许向来反革命的白旗飞扬于帐上。是以国民会议主席兼总司令麦马荒( Mcmahon)在当日曾宣言:假使白旗一竖,“来福枪队( les chassepot)就要不待军令,开枪射击。”由此观之,法律主权的运用正有制限。专制政体如是;宪法会议如是;巴力门的真正主权更要是如是。大众反抗的可能性在在可以钤制主权,使不能恣肆。是故巴力门尽可建立圣公会于苏格兰,并定之为国教;巴力门尽可课新税于殖民地;巴力门又尽可改变王室的继承顺序,或竟废弃君主政体,而不至惹起违法问题;然而人人皆知巴力门在现代世界所有政情之下,必不敢作如此举动。是何以故?则以如此举动足以激起公愤必非现存巴力门的权力所能担当故。还不止此,尚有许多政事,古代巴力门至优为之,今代巴力门再不敢尝试者。如,巴カ门在今日不肯延长众民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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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2017-03-04今人对于公共收入之观察与古人异。……赋税在那时,只等于一种礼物,由巴力门以代表各原有阶级之资格赠与元首。……然而王室经费既与国家费用不能分开,公共收入即不能分立于王室私产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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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2017-03-04佣兵的存在于各国中常时足以妨害通常所谓自由政治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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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2017-03-03倘使福尔泰果被侵害与英格兰,无一仇人能以履行职务,或以奉上官命令为辞,卸脱责任。而且在他的仇人中,无一能自谓所犯之罪,可被特别看待,将归特别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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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2017-03-03“英宪未尝被造出,只自然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