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发现宋朝
最新书摘:
-
Ja2015-06-28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缠足始于宋代,并被宋朝理学家推波助澜,从缠足可见宋朝妇女深受礼教压迫云云。但实际上,缠足并非发端于宋,唐朝时已经出现了缠足的风气,有诗为证:温庭筠《锦鞋赋》:“耀粲织女之束足”;杜牧诗:“钿尺裁量减四分,纤纤玉笋裹轻云。”从唐至宋,缠足只是流行于上层贵妇和妓女群体的风尚,社会绝大多数的女性是不缠足的。另外,宋人的缠足,指的是将女性足部缠得纤直一些,叫做“快上马”,并不是明清时代那种变态的“三寸金莲”。缠足的兴起,也跟宋代理学家毫无关系。我们在宋朝的理学著作中找不出任何支持女子缠足的言论。恰恰相反,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分理学家是明确反对缠足的。元代笔记《湛渊静语》说:“宋程伊川家妇女俱不裹足,不贯耳。后唐刘后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之不尽缠足也。”程伊川即北宋大理学家程颐。程氏家族直至元代,都坚持不缠足。南宋的车若水在他的《脚气集》中也提出,“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对缠足陋习的控诉。提出控诉的车若水可是南宋大理学家朱熹的再传弟子。大体来说,宋代的缠足风气,只是出于上层社会病态审美的产物,跟西欧的束腰、今日的隆胸时尚差不多。到元代时,才出现了性别压迫的意味。如元人伊世珍的《琅环记》称:“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但在宋代,妇女并不受禁锢。
-
Ja2015-06-28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妇女离婚权的承认。不过……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放妻书”,作为法律上的凭证。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这是)流行于敦煌一带民间通用的“放妻书”样本。夫妻好聚好散,相离不出恶声,正是文明的表现。
-
Ja2015-06-28赌博,英文为Gamble,宋人叫做“关扑”,发音相近。到元朝时,还是这么叫。我有点疑心英语Gamble就是“关扑”的音译,由马可·波罗从中国带入欧洲。
-
Ja2015-06-28宋王朝以开放的胸襟鼓励海外诸国来华贸易,也欢迎远人在华定居——我们现在都认为唐朝具有高度开放的气度,却不知道宋朝的开放性半点不亚于大唐,如果不是超过的话。在北宋的汴京,有犹太人的聚居点,宋人将他们信奉的犹太教称为“一赐乐业”,即“以色列”的音译。在泉州与广州等口岸城市,则生活着大批阿拉伯人,当地的姓蒲之人,很有可能便是阿拉伯商人的后裔。“蒲”即阿拉伯语“阿卜”的发音。广州还有很多来自东南亚与东非的黑人,他们是被蕃商当成奴隶贩卖到中国的。
-
Ja2015-06-28与明清时期相比,宋代的金融业呈现出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政府充当了开拓金融市场的先锋。不管是中国最早的“银行”——抵当所,还是最早的“信托机构”——检校库,都是宋政府率先创办出来的;而为了对冲民间交引铺对证券市场的控制,宋政府也不是动用权力禁止交引交易——像明清政府一样,而是设立官营的“买钞场”进行市场调节。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宋王朝表现了其他任何王朝所不具备的“国家资本主义”特质,宋政府比其他王朝的政府都懂得拥抱市场。
-
Ja2015-06-28在宋代儒家已经明明白白提出“四民皆本”之后,明末的黄宗羲还发现了“世儒不察”的情形,说明宋后的儒家思想与政经制度出现了一轮倒退,重新回到“重本抑末”的老路,所以才需要黄氏提出批评。直到晚清,随着社会结构天翻地覆的大变迁,绅与商合流,在历史舞台集体登场,终于成为一支强大、独立的社会势力,并且从“孳孳求利”的理性经济人转型为自觉的社会新秩序构建者。在晚清绅商中,显赫者如“状元实业家”张謇,是立宪运动与地方自治的魅力领袖;平凡者也多以“商董”、“店董”的身份,成为主持市镇治理的主要力量。可以说,晚清时代的地方自治、社会自治乃至国家立宪事业,都是绅商群体在发动、主持的。今日国有商人,却无绅商。
-
Ja2015-06-28商业无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有人说中国儒家传统有抑制商业的习惯,这话其实不对,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贡,便是一位成功的大商人,……富可敌国,……可以与国君分庭抗礼。孔子从来没有因为子贡的商人身份而对他有任何歧视,(相反认为他)是国家社稷的大器、良器。不过,后世的统治者,出于独尊皇权之需,对商人有可能与国君分庭抗礼的潜在力量很是顾忌,所以历代王朝几乎都制订了抑商、辱商、贱商的政策与法律(这一传统来自法家的思想),将商人列入市籍,视同贱民。
-
Ja2015-06-28宋朝的政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大体上能保持着制衡性与竞争性,首先是政府—台谏的二权分立,台谏完全独立于政府,台谏官有点像现代议会政治中的议员。……另一个创造了政治制衡的机制,是表现为“异论相搅”的派系竞争。……我们现在知道宋朝的党争导致了很多恶果,不过也应承认,那是党争恶化的衍生品,良性的党争则可以创造一种政治压力,让执政团队保持警醒,以免被反对派抓住把柄。有完备的制度是一回事,制度能否得到执行则是另一回事。
-
Ja2015-06-28中国古代的礼法,其实是存在着一个“双重标准”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与“春秋责备贤者”。按传统的伦理道德,寻花问柳显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但“小人(平民)之德草”,老百姓可不受太严格的礼法约束,这便是“礼不下庶人”的涵义。而官员,身为社会精英,当为万民表率,“君子(官员)之德风”,则应该接受更苛严的礼法束缚,此即“春秋责备贤者”之义。
-
Ja2015-06-28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宋代的政治保持着明显的竞争性与制衡性,不仅表现为派系性的党争,还体现在‘执政-台谏’的二权分立结构上。
-
Ja2015-06-28“官邸制”,指的是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之内提供住房的制度,……秦汉时,国家实行的是“名田宅”制,……政府按照臣民的爵位高低,配给不同等级的住宅,很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唐代之后,国家不再对官员进行制度化的“赐田宅”,而慢慢形成了类似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官邸制”。唐宋的官邸制分中央官与地方官两套系统:在地方一级,州衙与县衙通常都划分为办公区(外衙)与生活居(内衙),地方官员及其家眷一般都居住在内衙。而在京师,中央政府则只向高级别的少数高官提供官邸……不管是地方政府的官舍,还是中央高级官僚的官邸,所有权都归国家,官员只能在任期内获得居住权,离任则必须搬走。宋朝立国后,中央政府在很长时间内都未建设官邸,京朝官只能自己租房子。……到宋神宗熙宁至元丰年间,朝廷便拨款在皇城右掖门之前修建了一批官邸。……有资格入住“八位”官邸的都是副国级以上的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三司使、三司副使、御史中丞(相当于议长)、知杂御史(相当于副议长)。……在地方一级,宋代的州县衙门通常都包含了居住区与办公区。……“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明清的县衙都由办公区与生活区组合而成,冯友兰先生小时候曾经随父亲在县衙居住过(他父亲在晚清时署理过崇阳知县),对县衙的构造很熟悉。他在《三松堂自序》中说,“进了(县衙)大门,绕过仪门,就是大堂。大堂前面两侧各有一排房子,这是县衙门的六房办公之地。……大堂后边,就是‘宅门’。这个称号表示此门以内就是县官的私宅。宅门进去,是二堂。二堂后边,还有三堂。进了宅门,往西边拐,就是花厅,是县官会客的地方。花厅西头,有一个套间,叫签押房,是县官办公的地方。花厅后边,隔一个院子,就是上房。母亲领着我们都住在上房里面。还有厨房和其他零碎房屋,都在东边的院子里。这个格局和体制,大概各州县衙门都是一样。”中国古代实行流官制,官员离任,即交回房产...
-
Ja2015-06-28在宋代,僧尼出家需要获官方颁发的度牒认证,而度牒是要收费的,官方常常通过出售度牒来弥补财政之不足。四万贯钱,需要出售二百道度牒。
-
Ja2015-06-28相传宋太祖在太庙立下誓约,要求赵氏君主“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
-
Ja2015-06-28宋人心仪的“共治”政体暗含了一个“君主—宰执—台谏”三权分立的结构:君主是名义上的权源,“以制命为职”,一切诏书均以君主的名义颁发;但诏令不可出自君主独断,而是“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换言之,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司法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虚君共治”并不仅仅是宋代君臣的理想共识,而且被认为是合乎“古今之常理”(自然法)、并以非成文宪则(习惯法)确立下来、有宋一代大体上一直在运行的政体。在这样的政体内,我认为,皇权已经被关进了笼子里。
-
Ja2015-06-28优良的国家治理框架,应当是君主象征主权,宰相执掌政事;而政局的败坏,都是由“身边人控制”引起的。宋代的国家治理框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二元分权,执政的法定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宰相团队手里。《宋史·职官志》这样形容宋代宰相的职权:“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会要·职官》也说宰相之权为“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 虽然从法理说,宋代的皇帝保留着最后的决策大权,可以直接颁布圣旨,但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宋代又形成了这样一种惯例:皇帝旨意“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宋之“二府”,指政事堂与枢密院,为宰相机构。宋代之所以无女主、外戚、宦官窃柄乱政,没有出现“身边人控制”的乱象,当然也应归因于国家能够保持着这样一个“权归人主,政出中书”的治理框架。
-
小何才露新一角2015-03-08那么宋代政府维持这么一个庞大福利体系的经费是从哪里来的呢?大致而言,除了一部分来自赋税之外,还有几分来源:“内藏钱”,即皇室经费;公田的收入;常平仓的利息钱米;国营商业机构的收入,比如“僦舍钱”,即官设贷栈的租金收入。宋代有着相当发达的国企,“国企”红利用于国民福利,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