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
最新书摘:
-
Travis19972018-08-26關於被看做是見年里長職責的「催辦錢糧、勾攝公事」,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述過了,可是它對於明代徭役制度以及里甲制來說意味著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一部分內容和前面的論述有些重複, 這裡把筆者的假設歸納如下: (1)本來,里(坊)長戶和甲首戶輪流承擔的徭役,就是完成對外代表作為行政村的里(坊)長及其助手的職責。也就是, 用宋代以來的用語來說屬於「鄉役」,而並不涉及構成差役制度核心的「職役」。(2)里甲的編制和里長、甲首的輪流應役,並不是為了通過向里甲征收徭役來維持地方官府的運行活動這一目的而構想的。甚至可以說,里甲役不是作為收取徭役的基礎而設立的。相當於宋代職役的雜役徵收,是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通過不同於里甲的途徑來進行的。(3)現實中里甲負擔的徭役基本上都有追加、附加性分派徵收即攤派的性質。在里甲制創設之初的洪武時期,並沒有設想要對里甲分派徵收這些徭役,這些攤派的徭役是非法產生的。(4)里甲正役並非為繳納徭役而組織設立的,攤派種類和數量的不斷增加帶給里甲正役的負荷導致里甲制度本身岌岌可危。這就是引發里甲制問題即里甲成員難於應付,而在官府看來表現為財 政資源萎縮的根本原因。從以上的階段性考察,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明代的徭役問題,無非就是導致向當時的編戶齊民即里甲成員追加、附加征收公租公課即各種徭役的財政體系的問題。問題不在於僅僅是徭役負擔的數量增大,而在於由於缺乏能夠恰當處理徭役負擔數量增大的制度上的機制而導致負擔不斷增大。筆者的觀點是,無論是追加性、附加性負擔的發生,還是處理這些追加性、附加性負擔的合適的應對制度的缺失,都是「原額主義」財政體系的必然產物。
-
Travis19972018-08-25律的制定者將里甲的職責規定為「催辦錢糧、勾攝公事」二事,想來是基於對里甲這個組織的某種理解而作出這種規定的。「錢谷、刑名」,也就是財政和司法、維持治安是作為行政最基層的官府州、縣的主要職能。正如前輩學者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樣,里甲組織被期待擔負各種各樣的功能,然而,規定里長的核心職能在於「催辦錢糧、勾攝公事」,這等於說里甲組織與執掌「錢谷、刑名」的州縣衙門一樣,只不過里甲組織是在比州縣衙門更小的範圍和權限下來完成「錢谷、刑名」二事的。此二事就里甲組織而言就是「催辦錢糧、勾攝公事」。換言之,里甲組織其實就是在州縣官府的指揮之下為完成其輔助性職能而構想的州縣官府的縮小版。在明代,里長有時別稱「鄉司」,這反映出里長雖然是輪流擔任,但在人們的認識上,里長就是鄉村里的「有司」即長官。另外,如果「勾攝公事」不是指充任官府雜役、支付「公費」負擔等義務,那麼可以說設置里甲這一地方行政的基層組織(即行政村)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以官府組織的疑似自治形態把「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切實地深入到鄉村的末梢。
-
Travis19972018-08-22古代國家對徭役的徵派是對戶籍上登錄的成年男子,即從達到一定身高或年齡開始直至免役年齡為止的「成丁」、「壯丁」作為直接的使役對象進行徵發。另外,一般慣例是通過政令規定服役期限,有時規定服役內容。秦漢時期以來,除了犯人的懲罰性勞動,依據這種制度對人民進行的勞役徵發從物質上支撐了國家規模的建築事業和統治機能。如若沒有規定服役開始年齡或身高標準、免役年齡、年服役日數和勞役種類、指明服役地點的這些政令,國家的勞役徵發是無法實施的。在秦代,身高達六尺即被編為兵役、力役的對象,56歲或60歲時免除義務。在漢代,不依據身高,而規定15歲或23歲時賦課「算錢」,即負有力役、兵役等義務。總之,在秦漢時期,編籍在冊的成丁一般被看做是擁有同等勞動能力的人,把他們征發為力役、兵役,或以「算錢」替代勞役,這種直接對人(即勞動力)的收取構成了國家這個專制的統治集團與被統治的人民之間進行的國家供給制度的根本。明代的里甲役雖被看做「正役」,但是無論其性質還是內容都與古代國家的正役,即力役或兵役的徵派制度完全不同。明代的「正役」是指擔任由國家組織的街區或鄉村的坊、里的統率者即坊長或里長,以及輔佐他們的甲首。在明代的徭役徵取制度中,男子成丁也是應該登錄在戶籍上的對象,並且出現了以他們為攤派對象的丁銀等的征收。然而,那既不是單純的人頭稅,也不是以貨幣代替對擁有平均勞動能力的壯丁科派的差役。明代的徭役制度中的「人丁」,在多數場合是計算公租公課的分配單位「戶」的負擔能力的計算標準之一,而不是把人丁作為基本的生物性存在從經濟能力差距懸殊的各個編戶中抽出來直接為國家業務的實施進行編制的手段之一。
-
Travis19972018-08-20明代人將十里長戶和一百甲首戶十年一次分別輪流擔任見年里長和見年甲首習慣稱為「正役」。稱其為「正役」,可能是因為他們認識到應該與其他的「雜役」區別稱呼。明代的「雜役」是指與驟傳有關的差役,以及後來按均徭法分派的皂隸等雜泛差役。之所以稱之為「雜役」,是因為它絕對不是所有在編戶都必須承擔的徭役,而只是「僉點」,即被指名的有實力的人戶才必須承擔。正如稅糧是無論做到怎樣的高位高官,只要擁有土地就都必須負擔的 「正供」、「正差」一樣,作為「正役」的見年里長役和甲首役,是「賦役黃冊」中登載的中產以上的人戶(被認為無力承擔的崎零帶管戶以外的人戶)都必須承擔的徭役。與不定期的或臨時的從有實力的人戶中挑選徭役的雜役不同,里甲正役是原則上對於編戶齊民來說具有普遍義務的徭役。總的來說,明代的稅、役制度中的「正」和「雜」的意思可作如下理解:正=所有在編戶都具有普遍義務雜=不一定所有在編戶都具有普遍義務
-
Travis19972018-08-20祟禎七年(1634),馮夢龍赴任福建省靠近與浙江交界處的壽寧縣知縣,親筆私撰地方志《壽寧待誌》。在下卷「都圖」項,簡明扼要地記錄了全縣二十二圖(圖即里)各甲離縣城的距離、所在地的地名、特色等一覽表。從中可以看出壽寧縣的里甲組織具有以下組織結構。(一)雖然屬於同一個圖(里),但有的甲卻位於相隔很遠的地方。(二)存在著多個甲雖然在同一個村裡卻分屬不同的圖(里)的情況。(三)各甲附有「村」、「溪」、「坑」等名稱,以地名而存在。由於從表中得不到任柯構成甲的各戶的信息,所以並不能憑(三)就可以直接認為甲是同一村落內的近鄰組織。但是,相對於圖(里)按照是否屬於同一地理區域來組織的,甲的范圍似乎不超越村這樣的狭小范圍。這種編制形態也許說明,里甲組織不一定需要里的地緣色彩,但對甲的地緣色彩卻有較強的要求。另外,這個一覽表雖然是明代最晚期的記錄,但馮夢龍卻有這樣的証詞,「每大造黃冊,姑以故籍為主而附會成之,前後不甚相懸」(卷上,第16頁),所以可以看做是記錄了更早時期的狀況。
-
Travis19972018-08-18筆者認為,「均徭形態」才是徭役征收的初始性形態,而且還是從根本上規定並制約各種因時代、地區不同而以多種形態呈現的均徭方法的一個模型。
-
Travis19972018-08-18第一種形態是,按輪役制輪到的里長管理、協調當年應役的甲內各戶(甲首戶,原則上為十戶),通過共同承擔或者內部分擔的方式完成見年里甲役負擔。雖說是分擔,但里甲役是對見年里長進行科派的,對里長如何把負擔轉嫁給各甲首戶或者其他里甲成員,官府可能並不干涉。如果發生金錢方面的負擔,很可能是在里甲組織內部由各戶分擔所需總金額。當然,對縣內各里分派的徭役是等量的。 第二種形態是,雖然在選定應役人戶時採用以各戶所屬各甲為單位的輪役制,但徭役分派給各戶,服役義務在各人戶。具體的分派作業也由縣衙門進行,輪到應役之甲的里長戶不負責對各戶的具體的差役分派,也不負責向同一甲內各甲首戶徵收分擔金額之類。在這裡需要提請讀者注意的是,以上兩種不同的形態不是作為歷史存在來設定的,而是筆者「假設」的進行分析作業所必要的手續上的概念。現在,我們暫且把第一種形態稱為「里甲役形態」,第二種形態稱為「均徭形態」。
-
Travis19972018-08-18厘金收入的增多的確充實了省財政,但是把厘金局從原來的地方行政系統中分離出來,則厘金收入就不能解決州縣的地方經費短缺問題了。儘管太平天國以後的清朝財政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州縣衙門的「公費」以及知縣以下的官僚、胥吏們的額外收入,還依然得依賴於「地丁漕糧」等正稅的附加、追加課稅、定額外的契稅收入,這種結構始終沒有改變。
-
Travis19972018-08-16一方面是隨著外銷款項的擴大,省財政的基礎愈加堅實,另一方面是戶部連京餉、協餉都要屢次三番地催解甚至動用人事處罰權才能實現。戶部一直努力設法抑制省財政的擴大,或者設法保証對中央的財政供給,打破此種局面,然而種種努力都化作了戶部與地方之間的對立和利益沖突。依靠附加性、追加性的課稅而發展起來的事實上存在的地方財政,由於沒有中央稅(國稅)和地方稅的區分,所以名義上都應該屬於朝廷、戶部統治下的一部分,在課稅的對象和最終的負擔者等方面,與國家財政共同擁有、共同發展。既然是擁有同一個財政資源,那麼,對「果實」的你爭我奪便難以避免。
-
Travis19972018-08-14對於19世紀後半葉的清朝財政具有重要意義的是,從商業、流通領域獲得的厘金、海關稅等收入顯著增長。這些新獲得的收入,屬於「新增」的范疇。這說明厘金、海關稅,與以前的以地丁、雜稅、常關稅、鹽稅為支柱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經制」是屬不同范疇的收支,在收支管理上自然被區分開來,而且在制度上被斌予了不同的性質,而不是僅僅作為收人統計數字時的「新增」。長久以來只以「經制」為框架的財政制度(「經制」 的滿語是「ton i toktobuha」,數量固定的意思,可見其財政都是按照固定的數額米運作的),不能把「新增」這部分劃歸到「經制」裡,於是不得不對「新增」項目的收支採取另外的特別處理。筆者認為,在制度上使其保持分離,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清朝的有意安排。「經制」和「新增」這種財政制度上的劃分,在集權制財政裡,與「事實上的省財政」的發展形勢不是一對一重疊的。但是省財政的確是以厘金、海關稅等「新增」收人的一部分被外省保留為發展的基礎。儘管作為中央的朝廷、戶部對省財政的發展事實上給予了一定的空間,但是他們仍然堅決維護著集權性的「經制」 這個框架。一方面,「經制」不能接納「新增」,而另一方面,直到辛亥革命爆發,中國仍沒有真正地採取措施調節「經制」和 「新增」背後的財政權的矛盾與對立,建構一個新的財政制度。
-
Travis19972018-08-13列舉的支出項目有「修建祠廟、衙署、城垣」,「賑濟貧民」,「整頓書院」,「刊印經史書籍」,「巡防、保甲」,「救生、渡船」,「洋務、發審局經費」,「文武職月課、獎賞」,「善後局經費」,「部撥京員津貼」等。奏折的正文中沒有記載這些支出細目。清單的確被轉交到了戶部,可是它與奏銷、報銷不同,不僅不需要履行結算的手續,也不會發生戶部監察後駁回之類的事情。也就是說,清單的報送,不過是一份單純的事後通知罷了。因為對善後經費的辦理,事實上就是按照「外銷」款項對待的。上面列舉的各支出項目,在厘金制度確立之前,幾乎都是由攤款、攤捐等非正規財政措施來支付。而現在,這些支出,都要靠以厘金收入的一部分作為資金來源的善後經費來維持。這說明厘金具有接近於正額的性質,與非正額性質的「外銷」有所區別了。從奏折中還可以看出,在江蘇省,除了善後局,還有洋務局以及發審局(處理積壓案件的裁判機構)等名稱中帶「局」的機構,也靠來源於厘金收入的善後經費來維持。善後經費實際上就是巡撫可以自由支配的「外銷」資金。這些「局」就是處理省級地方業務的半官半私性質的機構,是過去巡撫的幕友制的擴大而帶有「公」的性質的機構。由於確保了這些機構以及維持它們的「外銷」資金,這就為總督、巡撫的擴大權限以及外省的行政財政自立化奠定了基礎。
-
Travis19972018-08-12簡而言之,是因為無論收入還是支出,與過去正額錢糧范圍內的項目─「經制」相比,新增項目的比重急劇膨脹。正如上一節最後所述的那樣,以「厘金」為代表的新增的收入項目, 不屬於「正額錢糧」,即不屬於國家財政,它是地方上存在的、 介於「公」與「私」之間的一個特殊領域。譬如,當國家財政出現困難時,京餉等國家財政經費就會要求用「公」的領域中的厘金收入來填補。儘管「公」、「私」領域不斷膨脹,其特殊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大,但它們畢竟還從未形成明確的制度化,不過是附著於國家財政的外圍的部分,因而戶部對其控制力也就比較弱。在這一點上同過去無異。這一時期,出現了「外銷」經費這一新詞。這是指由外省自主支配的經費,是與「內銷」─即須向戶部奏銷的經費(即:國家錢糧)相對的。儘管外銷經費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但是它既未被納人國家財政體系,也未形成制度化成為現代國家的地方財政體系。與此同時,歷來構成國家財源的地丁、鹽課、常關稅(除海關收入外)等的減少,已無法支撐龐大的國家財政支出。中央戶部若想從沒有直接控制的「公」的領域來彌補財政缺口, 就必然地不得不採取攤派的辦法。庚子賠款(1901)後,各種攤派激增,地方竭力想要保護「公」、「私」領域,於是與中央產生了激烈的對抗,最終,中央與地方的分裂不可避免地出現了。
-
Travis19972018-08-08如果僅僅是道德法紀或者過度的欲望問題的話,還可以通過教育來糾正。可是,在結構體制上出現了問題,就迫使弱勢的百姓們不得不選擇救濟辦法來應對:要麼憑借各自的力量躋身共同犯罪的體制中,要麼通過承包機構來減輕負擔,要麼變成無產者從納稅者的行列中解脫出來,等等。也許就是這樣,造成了汪輝祖所言的「官肆民驕」的世風。中國社會是一個憑借個人和家族實力的競爭而發展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裡,官也好,民也罷,選擇各自的戰略手段,不能不說具有它的合理性。只不過它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經濟持續發展的社會條件下。……然而,汪輝祖卻偶然有幸地成為當時中國經濟繁榮與發展的歷史見證人。據記載,在浙江省,從18世紀60年代後半期開始,「浮收」問題日益嚴重,可是在18世紀裡並沒有演變為巨大的社會問題。對此現象,如果大膽地評論,是否可以說:那是因為在穩定的社會裡,經濟的發展吸收和掩蓋了矛盾。
-
Marlais2016-09-25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是及其独特......在“专制”这个词背后存在一个很大的反差,即,中国对于社会也罢,或是在国家机构的内部也罢,其实也有柔软的一面,只不过在其柔软之处,小专制时而露出狰狞的面目。
-
Marlais2016-09-25朝贵一闻拨款,则缩项结舌,而莫之敢应。即有一应,农部、疆吏空文支吾,于事何济!是以曾文正剿粤贼、鸿章剿捻匪;兴师十万,皆自筹饷。但求朝廷不掣肘为幸。何曾预请巨款耶?
-
Marlais2016-09-181753年关税收入459万两,1838-1848年平均530万两
-
老了的老豹子2021-08-05在官府作为获取正额外收入手段的明代徭役中,也存在着像杂役即均徭方面以及与驿传相关的原本就有法令规定的正当的徭役。但是,作为里甲役和均徭的一部分课征的公费以及上供物料等追加性徭役,是在既无准备也无处理框架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当这些负担并不太大的时候,还能够不出问题地顺利运行,但是没过多久,随着负担的逐渐增加,再加上类似“私派”和擅自增加课征的横行,知晓这种违法操作的内情并且能够进行公开告发的官绅,以及贡生、生员等下层士人,通过与官府的暗中交易,获得了实际上可以规避这些负担的权力。另外,实际从事徭役分派和征收事务的胥吏、衙役等,也必然会把自身的负担转嫁给他人。事态发展的结果就是发生“诡寄”“影射”等不正当的,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合理的规避负担的手段,徭役负担向被层层转嫁的小民阶层集中,最终导致徭役收取本身发生困难。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明代徭役问题是在原额主义财政体系这一根本性结构中产生的这一观点,想必已基本上得到了理解和认同。
-
Travis19972018-09-04甲午戰爭時,日本海軍的軍艦都是從歐美購買的,而當時清朝的北洋艦隊、南洋艦隊配備的都是左宗棠任閩浙總督期間創立的福州船政局建造的艦船。由此可見,在近代化的軍需工業的引進和發展上,洋務官員推行的「自強運動」、「洋務運動」的確是取得了成果。
-
Travis19972018-08-12為了保障戶部對國家財政擔負的監督和支配的職責,至雍正初年,國家財政基本上形成和確立了一個制度上的框架。戶部與各省之間的財政關系,筆者認為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1)「一省財賦總匯」的布政使司,在每個(財政)年度前算好一年需要支出的兵餉銀兩數目,由巡撫在十月前「冊報」戶部。戶部據此從估算收人中對各項目和數量於正月進行「指撥」(估餉─部撥制,即彭雨新所稱的「冬估制」)。(2)向收入不足的省份調撥的協餉,從預估黑字收人部分中按正月的部撥進行,或者其他機會另行安排。 (3)戶部銀庫的收入包括:①通常捐納等直接收入,②作為例解部款,《賦役全書》中規定的定額部分,③與協餉一樣,在預估黑字收入之內命令起解的京餉,④奏銷時年度內尚未支付的部分,和成為盈餘收入後命令起解的京餉,等等。也就是說,各省的兵餉、京餉、協餉,都從年度內估算的收入中,預先受戶部指撥如數支出,次年通過奏銷報告其實施狀況,再由戶部進行決算手續。通過這種程序,戶部對各省支出進行調控, 力圖實現全國財政的平衡。然而,每年獲得的收入未必都能如同估算的那樣,除了部撥款項之外各省還會出現一些臨時性支出。這樣一來,就會發生預先訂好的京餉、協餉不能如數起解的情況。我們不難預想到,以上所述的制度中就潛藏著這樣的問題。
-
老了的老豹子2021-08-05法久且弛,内有不得已之公费,外有不敢抗之求取,将于何取之。必阳请其名,阴用其实,外缩其数,内浮其出,求展而已矣。夫人情重于用已之所有,轻于用人之所有今差银输官,久且轻用而易费,费尽已即有部派军兴诸卒然之务,将于何取之。久且益重。又山谷民畏事而惮官,虽条鞭行,坊里目只应如异时,独易十二总称八班,改直月曰值日。朱健《古今治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