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千刀

最新书摘:
  • Melpomene Ad
    2022-02-02
    这些业余摄影家们绝不是无知或随意地选择他们拍摄的场景。当拍到这些酷刑的照片时,他们似乎总是特别留心地将照片上的内容转义为“中国残酷”。这种转义可以降低在法律体系中允许造成肉体疼痛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同时假定中国对如何使人达到极致痛苦这一艺术已臻完善。摄影师所要面对的挑战是要么被捕获要么讽刺这所谓的美与完善。在欧洲,“中国残酷”成为一种虚幻的似曾相识(déjà vu),这种似曾相识感同时是由拍摄的照片和欧洲人对这些照片的接受度塑造而成。甚至那些合法的、以探究他人行为为目标的民族学研究对此也推波助澜,而不是被动地接纳这些观念。摄影留下的新图片档案压倒了中国的图像资料,正如他们采用的视角,压倒了所有中国人(包括自觉反省的在内)对折磨的看法。
  • Melpomene Ad
    2022-02-02
    在19世纪,将酷刑和历史倒退等量齐观的历史学,一方面像国家意识形态一样有足够的韧性与批评永隔;一方面,将中国设计成是欧洲过去历史的一个博物馆,正如潘多拉盒子中的残留物,对于中国的印象是在现实报道中夹杂着道德遣责,生动的想像中混合着虚构的幻想。除去这些想像力和恐惧感,西方的观察家创造了中国酷爱酷刑的形象,在后续的发展中给西方的帝国主义者正当的理由:帝国主义必须在中国实行统治并将它的统治摧毁,就如同刽子手切割犯人的方式。中国政府迫切希望终结这种历史评述,于是在1905年4月废除了酷刑。废除酷刑法令是一次大型改革项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中国国家的管理水平与世界保持一致。作为政府改革的一部分,以公平竞争的考试为基础任命官员这一庄严的政策也在1905年改革中被废除,这次改革就是众所周知的清末“新政”。正如吴才德( Alexander Woodside)所观察到的,为了解决中国传统中的“赤字”现象,改革者热衷于使这些激进的改革得以生效。这不是简单的将西方模式套用到中国。这些“赤字”是“几个世纪以来那些敏感的学者官员一直担心的问题”。“新政”给这些学者一个机会来解决一直困他们的问题,例如凌迟的合法性问题,在将中国带入真正文明化国家之列的过程中,颇受质疑。许多对西方持批判态度的中国人并不是那么容易被说服的。中国的改革家们可能在当时结束了关于酷刑的争论,但红字仍保留在书本中,即使在1905年以后。中国依然被困在“另一个时代”,那个时代对肉体的残暴也被视为是一种相对的公正,尽管这样的场景不会再现了。
  • Melpomene Ad
    2022-02-02
    尽管从正史的角度来看,五刑是自《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一直延续使用,但实际上刑罚惯例却因时而变。最重要的创新便是在刑罚中增加了等级,为法官提供了更好的判定标准。例如,基于罪犯被流放地的恶劣条件,明朝对流放增设了大量的等级划分。清朝在这些等级之上增加了大流放(Great Deportation),即在鞑靼军队的驻地做奴役。此外,死后刑罚认为:只是单单将罪犯处死相对其所犯之罪还是太温和,于是死后的刑罚也有增补。比如,在斩首之后将其首级曝露于外,即枭首;或者死刑后将其尸身粉身碎骨,即戮尸,尽管这些惯例中的某部分似乎倒退回了宋代。变化较小的也是依据肉刑刑具的管理方针做出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棍的尺寸,即用于笞刑的棍。这些棍,较薄的一端是握柄的尾端,较厚者为打人那一端的尾端,随着朝代更替,这些棍子也越来越长……棍子越长意味着鞭打的力量越大,受刑人的痛楚也就越大。
  • Reichslilien
    2017-06-21
    元朝是第一个正式将凌迟编进法典的王朝……蒙古人就这样终止了特殊的五刑和本该废除的肉刑之间的区别,进而强化了中国汉人的偏见,……
  • Reichslilien
    2017-06-21
    《水浒传》中有一次谋杀类似于凌迟。……
  • 啤琳
    2014-03-16
    废除凌迟的文告与1905年4月24日发布,它是中国适应现代世界的法律概念和道德观念的肇始。
  • 啤琳
    2014-03-16
    凌迟的象征性和实际的宗旨,正如夷三族较早时期所做的那样,均在于抑制犯人及其亲属的身体,并遏制犯人在来世的轮回。职是之故,词源学上“夷平坟头”的陵迟与最终被称为凌迟的词并非完全没有关系。凌迟的描述提供了一种“观念符号”(表述这种刑罚的一个不当措辞),它几乎不见于现实生活之中,而在严厉处决犯人三代亲属方面尤其如此。这种观念符号一方面揭示了凌迟的用意;另一方面也表明它并未给犯人的疼痛赋予重要意义。意味深长的时刻既不在西方观察家们担惊受怕的短刀剜剐之时,也不是犯人毙命的那一瞬。它发生在凌迟结束的那一刻,准确地说,它是指犯人毙命之后,其尸首零碎地散落在污秽的刑场一事。此时正是”坟头“被”夷平“,正是犯人的尊严扫地、身体也不能复原。伴随着坟茔被”夷平“,家族礼制的延续性也走到了尽头。因此,个人身体受辱象征着家族名誉蒙羞。通过凌迟一人,从而在礼制上毁掉整个家族。”夷平“也是一种政治行为。法律认可统治家族进行你死我活的世仇斗争,遏制任何宗族的成员挑战其权威,法律同时也避免自己的王朝陷于法律形式上的施暴者处境,而这种施暴之令只能由皇帝一人宸断。朝廷九五之尊的生存压倒了一切有关凌迟合法的问题。
  • 啤琳
    2014-03-16
    (莫里循和阿拉巴德)两个学者都认为,犯人身体遭受的剧烈疼痛不能解释凌迟的威力。相反,他们根据直觉判断,凌迟的威慑力在于它与人们对身体在来世的前景的忧虑相关。两人的论述均受到基督教中国人来世观念的影响,而基督教的这种理解在19世纪的西方观察家中间颇为流行。而这种误解可能源出于博学的荷兰汉学家高延(J.J.M de Groot)。......高延因其阐释而坚信,凌迟是下列信仰的确证:“死者复活的信仰牢牢捕获了古代中国人,促使他们创造了许多种防止死尸腐烂的做法;从而自然而然地发现他们同样珍视此种信念:肉刑致使身体不再适合禀受魂魄......剐碎死者是最严厉的刑罚的观念,仍然在近代中国的刑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 啤琳
    2014-03-16
    对王明德和陆游而言,凌迟之所以不合情理,是因为它对身体的亵渎不但违背自然秩序而且还嘲弄了仁政,而好政府实行的正是仁政。凌迟声称要惩治的罪恶,恰好是它自己所犯。
  • 啤琳
    2014-03-16
    在任何情况下,正规的死刑斩和绞都被严格限制。正是元代出现了违背平常规则和程序的特别法律(extraordinary law),罪名自犯人本人衍及其三代亲属,即犯人祖父母以下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样,任何与叛乱或大逆(Great Sedition)有关联的人,甚或仅仅知道谋逆的人都成为惩罚的对象。凌迟成为保护皇室和家族权威的特别法律的标志。特别法律用异常严厉的刑罚保护特殊权力(尤指皇帝和族长),成为打破普通法律基本原则的特例。特别法律指控集体犯罪,并进行处罚,同时却无视犯罪动机。
  • 啤琳
    2014-03-16
    如丘濬所言,“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绞、斩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剐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蒙古人就这样终止了特殊的五刑和本该废除的“肉刑”之间的区别,进而强化了中国汉人的偏见,即内亚区域之人(Inner Asians)是中国传统刑罚实践中最坏部分的始作俑者。在宋代经常使用的凌迟,刚开始只是临时的非常措施。明代以凌迟为正式的合法刑罚,法官可以用它惩罚以下四类罪大恶极犯人:叛国弑君(大逆),杀害尊亲(恶逆),族内仇杀和以巫咒或残忍手段剜割活人身体。
  • 啤琳
    2014-03-15
    元朝是第一个正式将凌迟编进法典的王朝。
  • 啤琳
    2014-03-15
    因此,隋唐刑律被奉为检视其余全部刑律的合法性的圭臬。
  • 啤琳
    2014-03-15
    典范的叙事认为,在上古三代,五刑(the Five Punishments)极为残酷。五刑包括砍断手、足、阉割男根(幽闭女阴)、墨刑(ink punishments)和炮烙等五种肉刑(flesh punishments,即刖、宫、墨、烙和劓)。
  • 啤琳
    2014-03-15
    至北宋,凌迟被明确定义为剜剐(dismemberment)。
  • 啤琳
    2014-03-15
    凌迟作为合法的刑罚最早见于《重熙条制》(1036年)。它在《刑法志》的早期文献中与斩、绞并为辽朝的三种死刑。
  • 啤琳
    2014-03-15
    10世纪以前“坟头侵蚀”(tumulus)总是暗示“制度衰变”(“institutional decay”),但两个明显的变化也出现于这个世纪。首先,陵字的基本含义“坟头”变为“冰块”。第二个变化是出现了刑罚上的解释。这两个含义——坟头遗址的侵蚀和肢解的刑罚概念——见之于辽、宋两朝的官方历史记载。在元代官方历史和成文法典中,第一个含义被停用,第二个含义被保留。因此,在时间跨度相对较短的一个世纪(大致在11世纪)里,该词的含义发生了巨大转变,出现了刑罚上的新义项:凌迟处死,“以切或肢解的方式处死”。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首先要考虑更早的10世纪发生了什么。该词从旧义到新义的决定性转变发生辽代(907-1125)。辽是与宋朝并存了近两个世纪的契丹王朝,打败北宋后跻身为合法政权。凌迟使用模凌两可的汉字为外形,充分表明它曾是契丹语中类似“支解”的发音。我们在古代大草原方面的知识甚为贫乏,对汉语中类似词组的认识也不够准确,因而可能完全无法找到可靠的语言学证据,但这种解释也未尝不是一种合理的假设。
  • 啤琳
    2014-03-15
    653年的《唐律疏议》列出了第一个“五刑”,处罚方式依次由轻到重;“五刑”中处罚程度最轻的两种刑罚是出现在《唐律疏议》的前两条,即笞刑。其中较轻的一项,即“笞”,用棍子责打10至50下不等;“杖”是笞刑中较重的一项,即用长棍责打60至100下不等。“五刑”在《唐律疏议》中接下去的两种是通过放逐来达到惩罚的目的。其中较轻的一项便是“徙”,即发配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服苦役,通常是在一年到三年间,依时间的长短划分为五等。而程度较重的那一项为“流”,即“流放”,在二千里到三千里之间,依距离远近划分为三等,根据犯罪程度的轻重来进行判决。死刑为《唐律疏议》中第五种刑罚。《唐律疏议》将它分为二等,较轻的一等为绞刑,较重的是斩首。
  • 啤琳
    2014-03-15
    在欧洲流传的信念是要将殖民地从“另一时代的罪恶”中解救出来,这种傲慢心态导致了欧洲人不断征服、折磨殖民地的原住民。
  • 南渡錄
    2013-11-13
    《礼仪志》,《礼仪志全集》,台北:中华丛书委员会,195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