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最新书摘:
  • 坐忘
    2013-10-01
    虽然在清代官方的表述中,国家法律在私了中不起作用,它事实上发挥着重要影响。同时,如下面的分析将要说明的,这个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儒家对它理性化的表达大相径庭。认为民间调解受天理和人情的指导是过分简单化的看法,因为这里的情理和儒家所赋予的意义并不相同。在村庄调解的实际运用中,人情的主要实践含义是维持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而理所关心的则是世俗和常识意义上的是非对错,如道理这个日常用语所示。村民们最为关切的是通过妥协来维护互相间的友善关系,因为大家不得不生活在一个朝夕相处的封闭的社群之中。
  • 坐忘
    2013-10-01
    村庄自己处理偷盗庄稼这样的小偷小摸事实上是清律中的一个汗安定原则。明律简单地说这样的偷盗要受处罚,清律则补充说:“所计食之吾,假一两以上,苔一十;二两,苔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如经君健所指出的,一般偷盗庄稼的价值都不到一两,按照清律的小注,就是让他们在法庭外解决。
  • 坐忘
    2013-10-01
    除了兄弟阋墙导致分家外,夫妻争执显然是村庄调查中反应出来的最长见的一种纠纷。接受日本调查者访问的村民们把这种争执归咎于丈夫的懒惰或挥霍,娘家和婆家之间收入的差距,丈夫对媳妇丑陋的不满等等。但是仅有很少的夫妻争执会导致离婚这种最极端的结局,即使在民国时期也是如此。虽然在清代离婚对男子来说相对容易,对一个不幸的妻子却并不是一个实际的选择。清律规定,一个女人只有当她被丈夫离奇三年以上,或迫使她与别人通奸,或把她卖给别人,或将她牙齿、手指、脚趾或四肢打断,才允许同丈夫离异。至于受公婆虐待,她必须受“非理”毒打致残。
  • 坐忘
    2013-09-15
    我所掌握的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发生在家庭之内,其中以兄弟之间的纠纷最为典型,其次是夫妻间的纠纷,偶尔也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纠纷。纠纷的焦点通常是、但并不总是物质利益。
  • 坐忘
    2013-09-15
    本书认为,如果我们能同时考虑清代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官方和民间的各个方面,我们就会强调这个制度的内在(既背离又抱合的)矛盾。把这一制度单方面地等同于其官方表达或其具体的运作和结果是同样不正确的。只有从其内在矛盾着眼,才可能理解这一制度。关于产权的法学观点可以说明这一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它没有绝对权利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诉讼当事人还是成功地通过法庭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管法律本身的意图是什么,它的实际结果是保护了产权。因此,人们或许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它的表达如何,清代法律中有保护产权的实质。对于法庭审判的官方表达也一样。正如滋贺所指出的,按照清代国家的理想图景,县官们并不决定事实的真相;相反,他们的职责是让犯人自觉坦白以便于事实真相的揭露。与此相对照,当代西方法律的原则则认为,法官必须在法庭的可能范围内判定真相,虽然他只可能接近真相,而不可能掌握(惟有上帝才可能掌握)绝对真相本身。这一西方的观点导致对程序标准化的强调,以及区分法庭真相和实在真相;不管"真实"的真相如何,法庭真相必须是在确定的程序范围内建立起来的(Shiga 1974-1975,特别是33:121-123;Weber 1968,2:809-815)。因此,从表达主义的观点来看,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根本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法庭判决。然而,事实是清代的县官们经常在核断什么在他们看来是真实的。他们以各种手段,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使用酷刑,来迫使人们的"坦白"符合他们的核断。在向上司报告时,他们通行的做法是,按自己所建议之裁决的需要来安排关于事实的陈述(Zhou 1993)。由于这类呈报通常要求照录供词原文...
  • 坐忘
    2013-09-15
    在我看来,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成文的民法仍然是相对笼统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仍然是在法庭外通过其所发生的社区来调解的。正因为如此,本书的研究不可能只局限在官方的法律制度之内。
  • 坐忘
    2013-09-15
    平均而言,一份简单完整的法庭案件的档案大约有7张纸,通常包括原告的状词,上面通常写有县官的意见和批示;然后,如果有的话,是被告的诉词,上面同样有县官的批示,接着是原被告双方的原始口供,再下面是衙役的报告,跟着是法庭的传票,再接下来是涉案者的法庭供词,然后是县官的简短判语,最后则是涉案者接受判决的甘结。如果有来自涉案双方的多份状词和抗辩提交法庭,这个案件的档案就会十分冗长。而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经过多次法庭审理,这个案件的档案甚至会有几百页之多。
  • 坐忘
    2013-10-01
    撰写状词可视作民间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第一次交汇。考虑到当事人都是写不识字的农民,我们还可以把它视作农民的以口述为主的文化与官吏们的书写文化之间的初次交汇。
  • 坐忘
    2013-10-01
    清代的民事诉讼是按三个不同阶段进行的。头一阶段从告状开始,到县官做出初步反应为止。接着是正式堂审之前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衙门与诉讼当事人以及可能的调解人之间,通常发生不少接触。最后阶段是正式堂讯。县官通常会作出明确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