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

最新书摘:
  • 无痛剜肉术
    2023-04-17
    仔细梳理秦汉以来的各种记载,百姓有“姓”大概也就始于战国后期,得姓之初,人们尚可随意改姓,不一定子承父姓。改姓受到批评,始于2世纪下半叶。人们对父系祖先的记忆,也是逐步培养出来的,初见于二世纪中叶以后的儒生。这种风气在百姓中流行,则要到六世纪前后。异姓收养亦经历了从允许到为法律所禁止的变化,转折点在3世纪未。概括而言,“同姓聚居”并非古老的传统,父系宗族所依托的父系认同意识(a patrilineal identity)亦是2世纪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秦汉乃至六朝时期,人们日常生活中,母方亲属仍然占有重要地位①。与父系宗族密切相联的三年丧——一种按死者与自己亲属关系远近为其守长短不等时间丧的规定(总体上亲缘关系相同者,为父系守丧时间长于母系),长期只为少数儒生所遵行,只是到西晋时才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规定②。反而是当时的习惯,如“选举重阀阅”;信仰观念,如佛教中的“七世父母”观念,与活动,如集体性的义邑从事功德活动,共同推动了聚居在一地的同姓强化父系认同,增加相互间的往来与凝聚力,为未来宗族团体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 无痛剜肉术
    2023-04-17
    吴简中只发现为数不多的田地记录,显示一些家庭中,妻子名下还有土地,似乎说明到了三世纪初,长沙一带家庭中夫妻两人的不动产还分别在官方登记,妻子恐怕还可独立拥有一定的财产。丈夫死后,寡妻在有成年儿子时仍可成为一户之主,名下也拥有田地。如广成乡弦里的大女潘银身为户主,名下有田14亩,有子20岁(《竹简〔贰〕》2299、2363与《吏民田家莉》5。467)。这种情况六朝时期依旧③。不过,到唐代,据法律规定,只有家中没有成年男性成员时,女性才可担任户主④,较之两汉三国时期,女性担任户主的可能大为降低。
  • 山中人
    2022-06-10
    在这种交换关系中,在少量的实物性资源之外,朝廷付出的主要是符号性资源。符号性资源大体包括观念、仪式与官爵名号。这些资源中只有“官爵名号”惟朝廷官府才能授予,其余都可以在当地找到替代性的资源补偿或遭遇抵制。……朝廷与官府对“官爵名号”的垄断使之成为“稀缺”资源,成为村民向往追逐的对象,借助于“官爵名号”实现了帝国结构与村民世界的维系与再造。(页316)
  • 山中人
    2022-06-10
    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帝国,上下之间存在多种“交换”,但不是平等的,也主要不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而是不平等的“积聚”与“再分配”:村民贡献物质性资源给朝廷与官府,后者消费掉多数物质资源,很少将这些资源用于服务所有百姓的“公共”失业,而回馈给村民以“地位”、“荣誉”等符号性资源、观念、仪式与特殊情况下的少量物质资源。这种持续的“不对称的交换”维持“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不对称交换”存在的基础是皇帝“为民父母”的观念及由此在百姓中产生的深远影响。这种比喻性的关系将各人家庭中子女对父母所承担的“供养”与“孝敬”的责任扩大为对朝廷与皇帝的义务。而孝敬关系正体现了“非对称性礼物馈赠”的特点。(页315)
  • 山中人
    2022-06-10
    使用作为朝廷地方制度末梢的“乡里”,则是仅偏重朝廷的制度与控制;若使用具有自在意义的“村落”则只突出了村民自为自治的一面,均有所失。而称之为“村里”——“村”是自然形成的聚落名称,代表了村民生活自在自为的一面;“里”是朝廷的基层行政编制,代表了朝廷的统治与村外的世界——兼顾了两方面,可能较好地体现了村民生活基本空间的两重性。……“村”、“里”名称上的长期变动及其结果实际是人们反复争夺的产物,源于基层制度与村民认同间的长期互动,也可以说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朝廷与村民的较量。(页295-297)
  • 山中人
    2022-06-10
    从较长的时段观察,村落与治所的地位与角色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互动、转换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某一村落可能会因地处冲要等而升为新的治所,旧的治所沦为普通的村落。有些时期也会大量增置新县,不少村落因而升为治所,但从中国历史全程来看,自秦至清,县的书目并没有太多的增加,大量新增过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大范围调整、并省,不少治所又降为普通聚落。这样的循环在历史上出现过多次。据此,治所可以定义为设置了官府机构的村落,而村落,特别是那些位置关键、交通便利的村落,则是官府治所的后备军。(页50-51)
  • 山中人
    2022-06-10
    北朝以前的乡里,特别是“里”无实土,可能与当时的赋税制度有关。汉代田租名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实际是计亩按定额征收,官府只需掌握每户拥有的耕地数额及其品质,无须知其方位,且官府对百姓的耕地数量亦无限制,……因此,官府不必划定“里”的具体地域范围。只是随着带有均分田地理想的均田制的出现,才开始划分“里”部,关心百姓田产的方位,记录地块的四至。(页137)
  • 山中人
    2022-06-10
    北朝的乡里具有实际的地域。(页127)……考诸前史,秦汉各代无不建立乡里制度,但就“里”而言,似乎未有确定的疆界,主要是编制户口的一种办法,多见于户籍等官方文书中,而方位则用“亭”、“亭部”及“阡陌”表示。……北朝自太和中叶以后,立三丈掌户口,传统里吏掌握的户口、交纳赋役等工作转由三丈负责,乡里,特别是“里”被划定了具体的地域范围,而无职司,成为当时的一个特点。(页132-133)
  • 山中人
    2022-06-10
    南北各地从未出现过以“xx村”为名一统天下局面,“村”最终成为与城镇相对的聚落通称,与北方称“村”的聚落多,五世纪下半叶南朝官方开始统一用“村”统称涉及聚落的用语(如村县、村长、村司等)有关,则直接的动力则是唐初(7世纪初)朝廷的制度规定与随后唐代二百多年的实践。“村”的出现,并非中国基层聚落形态,乃至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页374)
  • 山中人
    2022-06-10
    大体可以认为,先秦以来各地存在的复杂的聚落名称在进入秦汉统一帝国后实际并未消失,只是被覆盖在乡里编制之下。拜新资料所赐,不断发现当时在乡里编制之外,南北各地存在各种不同的聚落自名,“村”应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很可能是较晚出现的称呼。而“村”成为南北通行的聚落称呼,并为官府所采用,则到南朝后期才确立,最终进入朝廷制度则要晚到唐初,换言之,不能因为见到文献中“村”的存在就遽然断定汉末三国时期出现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页370-371)
  • 山中人
    2022-06-10
    汉代的聚落总体上看,应分为带围墙的城居与无围墙的散居两种,相应地,“里”大致也有位于城内与城外无墙的两类:前一种聚落应只有“某某里”的名称;后一种自发形成的聚落则往往既有居民自己赋予的聚落名称,又有官府赋予的乡里编制下的某乡某里的名称。前一种“里”是聚落,而后一种则主要体现为行政编制。(页40)
  • 山中人
    2022-06-10
    大体说来,自先秦至秦汉,百姓居住场所经历了由集中在封闭有围墙的聚落(城居)到逐渐以城居与生活在无围墙聚落(散居)并存的变化。(页38-39)
  • TEcsnOR
    2020-08-10
    是以黑太通寇,假息关垄(陇);侯景拔(跋)扈,苟存江佐(左)。鼠窃之徒敢窥问鼎,今文大齐格天,心如承主,廊四海以为居,坐太极如寿(受)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