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主义

最新书摘:
  • Kalpa
    2012-02-01
    有很多非本体论的道德理论建议,通过混淆“是”和“应当”来评价法律的和政治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和“应当”的混淆,已经被彻底的非守法主义——其实是反守法主义——伦理理论所利用,而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家,以及其他人,却已狂热地接受了这些理论。现在的意识形态即可,在以下情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最保守的人信奉弗罗姆(Erich Fromm)的心理学理论——不是因为他们认同弗罗姆在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而是因为在把善和自然相等同的问题上,弗罗姆给他们提供了“科学”上的庇佑,献上了来自唯物主义敌方阵营的吻。
  • Kalpa
    2012-02-01
    使用于道德和社会哲学之中的“自然”一次,其意义也相当模糊。对人类行为和发展而言,自然可以是正常的,即或者是通常的,或是潜在最好的。自然可以等同于历史未来,或者等同于人的普遍特点,或者等同于在上帝所造秩序中人的理性目的和功能。自然的这最后一层含义,即本体论-目的论的概念,不仅是自然法理论最持久和最流行的基础,而且也极大地冒犯了那些在哲学反对狂热病的人。而对支持自然法家的人来说,这一学说助长了谩骂对手的恶习。
  • Kalpa
    2012-02-01
    这就是为什么尤其是自由主义者倾向于使用“意识形态”一词表示轻蔑,他们感到自然法理论在根本上敌视多元性以及宽容、自由。事实上,实证主义的自由派,即纯粹理论者(pure theorist),也同样效忠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且也声称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案,这和其对手一样糟糕。因此,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自然法”这一术语究竟涵盖了何种意识形态,——而非简单的存在意识形态,因为这本身并无可指责。第二个问题在于,这些意识形态同法律现象以及同其他竞争性的政治信念之间如果有关系的话,那是什么样的关系。最后,人们必须扪心自问,为什么自然法这种意识形态,尽管面对毁灭性的批评,但似乎从未完全过时,以及为什么它尽管从未真正复活,但好像一直处于复苏之中。
  • Kalpa
    2012-02-01
    对于正统基督徒而言,一如往昔,人之失误(human failure)的外延最大的范畴就是罪孽(sin)。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而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第二,是不道德(immorality)。所有的不道德都是罪孽,它是指拒斥上帝和上帝之法的行为,其表现为不履行人对上帝之造物所负的义务。即使是主要针对自己的行为,例如自杀,也可能是不道德。但是,大多数不道德显然涉及通过伤害他人而拒斥上帝。不道德可以被进一步分解为私人和公共形式的不道德,而且笃信托马斯主义的基督徒坚持它必须如此分解。大体而言,这一学派的英美思想家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只有公共形式的不道德才应该被定为犯罪(crimes)——即受法律处罚,——这样做是出于政治上的方便,因为干涉私人道德似乎得不偿失。并没有谁绝对地反对惩罚私人不道德,这被认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应审慎处理的问题。
  • Kalpa
    2012-02-01
    现在的自然法学者中,有的支持自由,有的鼓吹专制,他们可能担心,倘若不把法从道德中分离出来,那么对民众而言,或者导致逆来顺受,或者导致暴民蜂起,而在统治者一边,则要么导致高压苛政,要么导致软弱无力。而在实证主义者中,却十分担心由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原因而导致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并且只要国家还被当做一个中立的调解人(peacemaker),那么保护“法”免遭由(大概是)道德引发的混乱所扰,就十分重要。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在语言上区分法和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除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的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