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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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7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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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7资产管理服务才是信托业务的本业和本源。但由于我国规范意义上的信托业起步较晚,实践中信托公司从事的业务大多是融资类、通道类的业务,融资类的业务活动以信贷为主,通道类的业务以出借资质、调节监管指标为主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信保合作等业务,真正代表信托公司本业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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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7业内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通道业务的起因:一个有资金,一个有项目,但由于监管政策不允许二人直接发生关系,资金只好绕道而行,资金所绕的道就是通道,而提供这条道的人就是通道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券商、保险等,都可以成为潜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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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一是关于可变更合同问题。民法总则保留了可撤销合同,而未规定可变更合同,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二是关于欺诈、胁迫问题。合同法仅规定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胁迫可撤销,而民法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受欺诈、胁迫人也可依法请求撤销。此外,合同法把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民法总则对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未再区分所损害的法益类型,一律按可撤销对待。三是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而民法总则将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合二为一,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赋予了显失公平制度新的内涵,从而事实上吸收了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制度。四是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仅笼统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民法总则则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并且规定了撤销权存续的最长期间5年。具体来说:其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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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而认定合同未生效,并没有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不论如何,当事人都不能仅诉请合同未生效,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判项中认定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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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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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及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委托,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公序良俗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意思自治不得逾越的界限。合同一旦违背公序良俗,就要宣告无效。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序良俗原则协调的是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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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诸如找关系解决就业、找关系打赢官司、调查婚外不正当关系等委托合同;二是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诸如赠与、买卖等合同,类型相对单一。······我们认为,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其中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善良风俗指的是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是公共秩序罪全面、集中的体现,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类型化应诉诸对宪法规范的类型化。......如此,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基本权利之维护、弱者利益之保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之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之维护以及伦理道德之维护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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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6公司出现僵局,股东起诉要求退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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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5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120.【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22.【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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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5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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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15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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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0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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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正气2020-02-05“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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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刀2019-12-25即便原物存在,转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请求折价补偿,不必非得请求返还原物。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不是义务。就此而言,不存在权利人必须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不能行使情况下才能请求折价补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