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

最新书摘:
  • 小磊
    2020-12-04
    饭店拆毁壁画某饭店委托湖北省美术院为新建的饭店创作壁画《赤壁之战》,美术院的四位画家完成了长17米、高3米的大型壁画,并安装在饭店宴会的墙壁上。十余年后,在饭店翻修过程中,该壁画被拆毁。四位画家认为饭店实施了“其他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法院认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由于画家与饭店没有就壁画《赤壁之战》之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该壁画的著作权属于画家,饭店则取得了壁画原件的所有权及展览该原件的权利。饭店如何行使或是否行使上述两项权利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相关的法律规定,饭店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全面行使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可排除他人干涉。反之,在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人对作品原件的利用受到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饭店在委托美术院创作《赤壁之战》时,双方并未就将来拆卸该画时是否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进行约定,《著作权法》也未对美术作品的拆毁、更换等问题作出特殊保护规定,同时也无其他相关法律对此义务加以特殊规定。因此,店拆作为自己的财产的美术作品原件,是对自已合法拥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②本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的典型案例。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并没有获得著作权(除了可展览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人也失去了原件所有权,不能于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对著作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对于特定艺术的所有权人拆艺术作品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美国版权法》将出于故意或大过失具有较高水准艺术的行为定性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の并规定,对于被纳入建筑物的艺术品,在对建筑物进行改造和维修时,如果需要移除艺术品,则应向作者发出通知或尽力联系,如无法联系作者或作者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未自行移除,则所有权人可予以移除。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但在《著作权法》明确作出类似规定之前,美术作品原件...
  • 小磊
    2020-12-04
    例如,一本300页的小说书实际上是由两种客体构成的:其一,300页纸的整体是有形物质载体,它们是物权的客体。其二,300页纸上印有文字组成的小说(文字作品),而小说是著作权的客体。对于300页纸的物权和小说的著作权完全可能由不同的人享有。作者创作完成小说之后,就对作为文字作品的小说享有著作权。作者授权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发行之后,印出的1000册小说书为1000名读者所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读者通过购买小说书仅仅取得了300页纸的所有权,而没有取得纸张上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读者不得对小说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归属于小说作者的著作权。而小说作者对1000本已经售出的小说书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其通过创作小说仅仅获得了对作品的著作权,而没有获得对作品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尽管小说难以脱离纸张等物质载体而存在,人们一般也只能通过获得小说的物质载体来欣赏作品,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的客体并不是纸张,而是纸张上承载的作品。小说在被印成1000册小说书之后小说就有了1000个物质载体,但这100个物质载体之上只有一部作品。1000个物质载体作为1000个物,其所有权可以归属于1000个人所享有,但其中那一部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作者。
  • OrangeCLK
    2015-07-10
    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对冰心先生的尊重,不宜将“冰心”一次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 OrangeCLK
    2015-06-19
    美国最高法院早在 1917 年就指出:“专利唯一的效果就是限制他人制造、使用、出售被发明的东西。”
  • OrangeCLK
    2015-06-07
    “合理使用”被美国法院认为是“整个版权法中最麻烦的问题”。
  • OrangeCLK
    2015-05-15
    美国的汉德法官早就指出:只要表演者的表演被固定在能够被复制的物质载体上,国会就会赋予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版权保护。汉德法官认为:音乐乐谱并不能决定表演的情况,特别是用什么乐器进行表演。音乐的和谐与陪音都不能显示在乐谱上,而表演者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天赋进行广泛的选择,这使表演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对乐谱的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安排”、“改编”,导致其可以收到版权保护。
  • OrangeCLK
    2015-05-01
    著作权法的根本立法目标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 OrangeCLK
    2015-05-01
    歪曲和篡改本身就是高度主观性的判断,作者举证本身就非常困难。
  • OrangeCLK
    2015-04-24
    在涉及韩国电视剧《宫 S》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并判决未经许可传播该电视剧的网站赔偿权利人损失。
  • OrangeCLK
    2015-04-24
    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奖励一个人的劳动,而是促进文艺创作的发展。给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排他性权利相对于著作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作用而言只是一种手段。
  • C
    2014-09-13
    一般认为,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防止消费者因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保护厂商的商誉,使厂商能够通过商标进行公平竞争。但淡化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消费者的混淆,而是对驰名商标价值本身的损害。因此,现代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重点在于维护驰名商标中所凝集的商业声誉。换言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言,现代商标法注重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而非防止混淆的公共利益。
  • C
    2014-09-11
    禁止将那些仅具有功能性的形状或者那些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为商标,是为了防止用注册商标这种独占和持久的权利的去扩展专利权的期限。如果没有该指令第3条第1款(e)项的存在,通过赋予专利权而合理奖励创新和通过对专利权设定保护期限而鼓励产业发展的公共利益平衡就很容易被打破。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此处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使用的形状,消费者一般也认为其价值在于使产品具有吸引力,而不在于指明商品的来源。由于这种具有美感的形状与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也被成为具有美学功能性的形状。
  • C
    2014-09-11
    联合利华公司申请将其“千层雪”冰淇淋的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该冰淇淋为长方形形状,侧面和顶面具有波浪形图案。申请人认为,该形状是具有显著特征和独创设计的形状,是具备艺术美感的形状。而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由于普通消费者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淇淋的常用形状,因此该形状不能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联合利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形状在指定商品上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注册为立体商标。
  • C
    2014-09-11
    通过商标注册,注册人获得了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排他性地使用商标,以积累商誉的权利。同时,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就有了公示的效力,经营者在选择商标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就有义务查询他人是否已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中注册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免使用与之相冲突的商标。但是,在注册商标没有实际投入使用之前,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的也并非商誉,而是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机会。注册人因此获得的主要救济,应是禁止他人继续使用,以重获通过排他性地使用注册商标积累商誉的权利,而非损害赔偿。
  • C
    2014-09-11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标法是从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诉”(passing off action)发展起来的。而商标在先使用是被假冒的前提,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使用的受保护,后使用的不受保护。美国在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定》之后,对《兰哈姆法》进行了修改,使用商标已经不再是进行联邦商标注册的前提了,但注册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注册之后2年时间内准备使用商标。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行商标注册制时,也仍然要求注册人有使用商标的意图。《英国商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证明:欲获得注册的商标正由其自己使用,或经其同意正在被使用,或其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已经在加拿大使用商标,使商标为人所知,或准备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者,或者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同时使用该商标者,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仅是准备使用该商标,则必须在申请时加以声明。
  • C
    2014-09-11
    “知识产权”意味着将一定的智力成果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来保护。......要获得商标权,商标本身不需要智力上的创造性,而只需要有显著的识别性。商标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鼓励创作或创造毫无关系,作为商标的标志完全可以是一种早已为公众所周知的文字或图案。商标法目的首先是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商业欺诈;其次是保护经营者因投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商业信誉,防止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因他人的假冒和仿冒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回报,以此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努力改进产品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这两个名称都是18世纪提出来的,它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时代的要求和变化。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无形财产权”是比“知识产权”更加适合的术语。
  • 6g
    2014-09-05
    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仍然是委托作品的作者。那么委托人能否在合同约定其享有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取得著作人身权呢?从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有关“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的规定来看,第17条“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中的“著作权”似乎应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使委托人原始取得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但这种解释将实际上使委托人取得作品署名权,与署名权应由作者享有的基本原则不符;而且,这种解释会导致学生出资雇用他人为“枪手”为自己撰写毕业论文等行为合法化,应当是不足取的。
  • 6g
    2014-06-11
    首先,图中涉及的权利以虚线为界,虚线左边为知识产权,右边为物权,享有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享有另一边的权利。其次,转让虚线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虚线另一边的权利。最后,侵犯一边的权利也不等于同时侵犯虚线另一边的权利。
  • Samuel
    2011-10-19
    如果商标的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唯一的联系,则该商标也无需法律对其加以特别保护了。
  • 6g
    2014-06-10
    再如,在淘宝网上开设出售油漆的商铺,展示立邦、多乐士等知名品牌的文字和图形,只要其出售的是正品而非假货,且其使用油漆注册商标的方式不在于误导消费者相信该商铺是商标权人自己或经许可开设的专卖店,则这种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就是在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