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户籍与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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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必须说明的是,统计的数据不可视为确实的移民人数,而只是移民人数增减趋势的一种反映。《民国昭萍志略》并没有说明“氏族”、“到萍时间”的定义,亦没有说明该志内的“氏族”占全县“氏族”总数的比率、;另外,志内包括的“氏族”只视为在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的“氏族”,一些早期进入萍乡但因为不能长期延续或在民国以前迁徙到其他地方的“氏族”则没有列於表上。因此,志中所载各个时期进入萍乡“氏族”总数,会有别于各个时期进入萍乡“氏族”的实际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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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朝代氏族数目百分比(%)平均每十年进入氏族的数目唐代(618-907)91.50.3五代十国(907-960) 4 0.70.8宋代(960-1279)6010.2 1.9元代(1279-1368)366.3 4明代(1368-1644)16327.8 5.9清代(1644-1911)31453.5 11.7总计 587100(资料来源:《民国昭萍志略》,卷3、4,《氏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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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除了忽视棚民和土著界线的形成过程,一般棚民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把棚民视为一个整体,甚至假设不同地区的棚民的一致性,而缺少对棚民内部组织的探讨。Averill的研究尝试从地方社会及生态环境去分析棚民内部组织的形态,是棚民研究中较独特的。他认为棚民联合组成宗族,是棚民共同面对山区恶劣环境及土著排斥的其中一种策略。在这种背景下,清代江西很多宗族其实本身都是由棚民在清初成立的联合式“虚构宗族”。有关近代中国社会的宗族组织(此处所称的宗族(lineage)是采用James Watson的定义,即指一个法人集团(corporation),成员可以从系谱中追溯一共同祖先,而成员间是自觉其属于一个社群、有共同的祭祀仪式,并能从其共同拥有的资产中分享利益。),以往一些学者都注意到,中国东南地区(包括广东、福建和台湾)的宗族数目之多和规模之大都是远超于华北地区。对于这个现象,Maurice Freedman首先尝试提出比较完整的解释。他认为这种情况与东南地区的边疆性质(按Rubie Watson的解释,边疆地区大致有几个特征:1、国家的控制相对较弱;2、暴力事件发生较多;3、人口相对土地比例较低)及水稻种植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由于这种地区密集式水稻耕作提高了生产,容许密度较高的人口聚落,而农业生产的盈余可以积累为族产(corporate estate),强大的地方宗族遂得以形成(他认为族产是地方宗族存在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开垦和水稻种植所需的良好水利灌溉都需要大量的人力投资,而地方宗族既能统筹和动员人力作大规模的开垦和水利工程,所以能够在该地区有长足的发展。再者,由于在边疆地区,政府的管治程度非常低,地方势力的矛盾往往演变为激烈的暴力冲突;地方宗族因为能够团结成员和发挥自卫功能,在切合环境需要下得以在东南省份形成和繁衍。在Freedman的理论中,地方宗族(loca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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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以往专门探讨或论及明末之清代江西袁州府外来移民的研究中,大部分把焦点集中在“棚民“身上;而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接受一般文献对棚民的解释,认为“棚民”的特点是在山区搭棚居住,并开辟山林土地作多类型生产活动,主要种植麻、蓝靛、烟等经济作物,或以刀耕火种模式耕种玉米、番薯,或从事其他手工业生产。一般文献对棚民的解释就如《清朝文献通考》所称:“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做茹为业,谓之棚民。”此外,这些研究亦指出“棚民”的高度流动性及商品市场的密切联系,突出“棚民”与身处平原的土著之不同。由于“棚民”具备上述特质,这些研究都对“棚民”在开发山区的作用上有高度评价。国内一些经济史家如傅衣凌进一步指出,“棚民”在山区的农业活动不但推动了农业商品化,而且亦带动新的生产关系之形成,证明“资本主义萌芽”的存在,在中国农村社会发展上有重要的意义。傅衣凌认为在川、陕、湘、赣、闽、浙等地的广大山区,在棚民的开发下,成为蓝靛、麻、棉、蔗、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生产重地。这些大量经济作物为手工业提供丰富原料,促进了农产品的交易,商人资本逐渐参与山区农产品生产,使山区经济进一步商品化。在这种情况下,山区的旧有封建生产关系首先出现了改变。傅衣凌以18世纪前後闽赣边境山区的栽烟业为例,该区的生产关系不是纯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而是地主、租地农和佣工三者间的关系。租地农随从地主处租得山地,但他们不同于以往封建社会的佃农,他们运用商业资本,雇工生产,集约经营,追求利润。雇工是受雇于租地农,而不是从属于地主。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雇工可以较自由出卖劳力,摆脱了封建社会下的人身束缚;另一方面,租地农将烟草出卖以换取货币,因而他们给地主的地租是货币地租,其性质与封建地租有本质的差异,封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生产物,但这种地租则是(利用雇工劳动所得)利润的余额。傅衣凌认为这些是中国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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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袁州府是明清时期江西十三府之一,下辖宜春、分宜、萍乡和万载四县。该府位置在江西西部边缘罗霄山脉之北端,西面与湖南接壤,是赣江和湘江水系的一个分水岭。府内地势以丘陵(海拔100-500米)为主,占全府面积的六成。袁州府及江西南部四府的总面积与北部八府相若,但明初时,袁州府和南部四府的耕地率(总面积中登记的农田比率)只有北部八府的约三分之一,显示其农业土地开发程度较低。故此,相对于北部和中部的核心地区,袁州府是江西其中一个农业发展较为後进的边缘地区。其实,类似袁州府的丘陵和山区不但分布在江西其他边缘地区,亦广泛分布在长江及汉水流域,包括湘、鄂、皖、浙、川、陕等多个省份,当中很多即使在18世纪仍处于荒芜状态,成为清代大量外来移民当中很多被称为“棚民”)迁往定居的目的地。S.T.Leong在检阅大量地方志後发现,清代“棚民”的分布地区,包括江西西部与湖南接壤在内,往往是一些大区域(Marco-Region)或次区域(Sub-Region)间分隔及接壤的边缘地带。S.T.Leong以Skinner的大区域架构分析清代从事山区活动的移民(棚民)的分布;在检查过大量方志後,他发现这些棚民主要集中在三个大区域或次区域的边缘地带,这些边缘地带有三个:1.赣江区域或湘江次区域间交界地区;2. 东南沿岸、赣江区域及长江下游交界地区; 3. 汉水流域、长江上流和西北地区的交界地区。Leong又认为,棚民处身这些边缘地区,方便他们流动于不同区域,使他们可以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得益。参考S.T.Leong, “Peng-min: The Ching Administration and Internal Migration”, Paper Pressed at the Fifth 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Asian Studies Association of A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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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江西是中国南部一个发展较早的地区。农业方面,自宋代至明初,江西是仅次于苏浙地区的大米产地;在明中後期,虽然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谚语,但江西仍是一个重要的大米出产地。明代江西共分十三府,其中江西北部和中部,即位于赣江中下流及鄱阳湖周围的八个府尤其是农业发展较早的地区。另外,元明时期,江西进士人数之多仅在苏浙之後,在清前期江西西北部地区又有大量地方志的编修、全国闻名的藏书楼,表示该区域是全国文化发展较早及当时文化水平较高的区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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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以往对于明清里(图)甲制度研究甚多,它们有不同的论点和考察角度。国内史家多从赋役制度、户籍编审和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几方面探讨里(图)甲的作用。如韦庆远认为里甲组织既为黄册提供划一的编组户口单位,也是执行编制黄册和查核各户数据的最基层组织,因此,里甲组织是黄册制度推行的必要基础。由于全国户口的数据原则上都登记在黄册之上,令至国家可以尽量控制较多的人户丁口,因而获得稳定的财政(赋役)收入,同时这对于平均赋役负担也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在里甲的监管下,赋役可确保从人户处征收;里长在赋役征收外还有广泛职责,包括“勾摄公事”、民间诉讼和督促生产等,故里甲也是一种半政权性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全国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梁方仲在探讨明代里甲的组成、运作、任务及演变时,亦主要是将;里甲放在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加以考察。国内其他对里甲制的研究,不少都依循韦、梁二人的观点和考察角度。另一类研究基本上认同里(图)甲组织在征收赋税的作用,并特别强调以国家控制农村或地方社会的角度去分析里(图)甲组织。如萧公权的研究,主要把里甲视作清前期国家对农村控制之其中一种机制,这机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帮助国家向农村征收赋税。但萧公权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能力对里甲组织作足够的监管,里甲组织在各地的结构不一,并在征税过程中出现各种舞弊,故此里甲并不能完全达到国家控制农村的目的。Timothy Brook的研究首先对明代地方基层组织纷乱混淆的名称重新厘清,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包括里甲在内的地方基层组织使国家对地方社会达致某程度的控制。Timothy Brook一方面反对“亚洲专制主义”(“Asiatic Despotism”)的理论,但也不同意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完全不能达到地方社会的说法。他认为,明政府设立的地方基层组织(包括里甲制)就是这种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但Skinner在其市场体系理论中纯以经济因素考察市场范围,其缺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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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根据李洵的解释,由于里甲制及黄册制度下,一里之各户资料会合编为一册,册面总以一图,图内载列里中丁口税粮的总数,这亦是後来“里”逐渐称作“图”的原因。参考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第4页。Timothy Brook认为“图”与“里”原属两个不同的地方基层系统,前者是一个固定的地域范围,後者则是一个户口单位,但在明里甲制日渐破坏下,“图”遂代替“里”,故“图甲”之称在明後期(尤其在华南地区)越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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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桐城道2011-09-20所谓“里甲”户籍,是指隶属“里甲”制度或组织下的户籍。里甲制的实行始于明洪武十四年(1381),其办法是以 地域相邻接的110户变为一里,以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包括十户,,每十户有一户为甲首,另有鳏寡孤独而不能任役的畸零户附于一里之後。里甲组织每十年编修一次黄册,由里长集齐一里之内各户的数据,包括各户所属的专业户籍、乡图籍贯、户内丁口数、拥有之田地的种类及其顷亩之数、其他产业数目以及应完之夏税秋粮若干等,然後合编一册,册首总为一图,交付州县长官。里甲每十年重新编定,黄册亦随之重造一次。在里甲制之协作下,全国各地各户都固定在原居地,其数据都登记在黄册之上。里甲户口除了要按所登记之田产纳税外,亦要承担差役。承役的办法是每年由一里长率一甲应役,以十年作一循环,在十年内一里之每一甲都会轮流承担差役。正如以上所述,严格来说,“里”和“图”的原意是不同;但民间文献中,“里”和“图”是互通的;而到了明後期,“里(甲)”逐渐称为“图(甲)”。在本书研究的地域范围——江西袁州府,在明末及清代,大部分地方文献都把“里甲”称为“图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