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获取的程序

最新书摘:
  • 小米
    2018-02-08
    并不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间二选-。与此相同,也不可能存在法的实证性与正确性之间的二选一。
  • 小米
    2018-02-08
    因而对于法学方法来说,人们无法将未经加工的案件涵摄于未经加工的规范之下,而只能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构成要件,即更具体的规范之下(再次强调:在清晰的日常案件中,这种加工活动是瞬间发生和不经反思的)。决定性的问题是:司法判决是通过逻辑推论(演绎、归纳、设证}还是通过个案比较(类比)被"发现"的?我的理论是:发现司法判决的活动从"简单的"法律适用直至法官自由的法律续造一一通过将待决案件与为制定法或法秩序所确凿涵盖的案件相等置(或不等置)一一为止。法处于行为之中。但这种等置与设证和归纳这两种逻辑推论一起跑进去,而与演绎这种逻辑推论一起跑出来(只有在数字概念一一"18 周岁"一一那里才只需要进行演绎-涵摄,因为这里没有什么有待"比较"和有待"澄清"的)(p161)
  • 小米
    2018-02-07
    大多数法律人在今天依然将"制定法的未完成性" (Unfertigkeit des Gesetzes) 视为是一种缺陷,因此他们竭尽全力在一股规模空前的立法浪潮中去消除这种缺陷。认真思考反法律化潮流(Gegentendenzen zur Verrechtlichung)的人就好像是在对着聋子的耳朵说教,那些愿意在一种实际上开放的体系中进行讨论和论证的人数来数去也只是一小撮;大多数人更想被绑在"严格、直白的制定法文字"之上,因而不需要自己去回答(法律问题)。没有风险!这就是他们的座右铭。
  • 小米
    2018-02-07
    离开规范的比较是偶然、任意和无方向的。离开了可重复性,就没有可资运用的理性、科学的程序。但即使是可重复性也不是件简单的事,反正在法律领域肯定不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具有充分的可重复性,法官必须是可替代的,因此每个法官在每个程序中都得出相同的结论,可以在用每一个法官来替代每一个其他法官的同时不改变结论。p53
  • 小米
    2018-02-05
    对对立者进行严格分离只是一种抽象化的产物。实情是,在我们的世界中,冷与热、美和丑、合法和非法之间是流动性过渡的,这种现象无处不在。
  • 小米
    2018-02-04
    在规范性领域一一与经验性领域相对立,这里只可能存在唯一正确的决定,适用诸如"必要的"、"必然的"、"不可能的"这类模态一一通常不存在这种唯一有效的决定,而是存在多个同样"可信"、"协调"、"合理"的决定。p2
  • 小米
    2018-02-04
    这种"放弃"一切的分析的缺点是,它绕过了现实,因此对于实践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 小米
    2018-02-05
    经验性科学的对象是实体性的,可以用数字来表达,具有逻辑性,可以用手指明。相反,规范性"对象"不是实体性的,它们(以法律为例)是关系性的"法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47)一一它们无法用数字来表达,无法用逻辑、反而还需用类比的方式来谈论它们。千百年来,人类在没有现代技术成就的时候也过得挺好,但离开了共同生活的规则则不行。(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