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

最新书摘:
  • 牛语
    2015-02-18
    对专业知识和资质的质疑通常源于所谓的学科过于分化。(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教授的研究领域是法社会学,那么他是否有资格评估社会心理学的检测?)
  • 牛语
    2015-02-18
    对越轨行为的正式控制并不限于刑事制裁。除此之外在美国还存在另外一种适用广泛的通过法律进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当然这种方式也并不具有排他性,这便是通过对越轨行为加以“医疗化”的“民事监管”。“医疗化”指的是将行为界定为医学问题或者病痛的过程,并且授权医学专家为其提供治疗。在法律领域内,犯罪行为的原因和这些行为的责任都归因于个人。但是在设定个人的因果关系的法律制度中,在控制那些具有威胁但是却并没有触犯法律的人的时候情况便会变得复杂起来。对此类人施加控制的一种方法便是将他们的行为界定为精神障碍。格林纳威和布里基阐述道:"这种界定将两种效果结合在了一起:一是将非理性归咎于行为,二是通过表面良性实则强制的精神病干预对行为人加以控制。"
  • Hu
    2013-01-02
    法律似乎更倾向于关注特殊性而不是普遍性(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发生了什么)。1.与物理学以及社会科学不同,法学并不致力于在手段和目标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关系(判决 对被告人未来行为的影响)。2.法律事实是规范性、非概率性的。某件事要么已经发生要么没有发生过;条例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一个人是否触犯法律)。3.法律主要是定位于过去和当前,但很少观照未来事件(监狱中的罪犯将会遇到什么事)。4.法律后果是否发生对其效力没有影响,也就是说,法律后果的形式效力并不一定要依靠服从来体现(遵守合约的义务;如果合约没有被遵守,这并不会使人们怀疑法律的效力)。5.法律判决是一个非此即彼(either-or)、全有或全无(all-or-nothing)的过程,折中解决的空间很小(诉讼人要么胜诉要么败诉)。
  • Hu
    2013-01-02
    伴随着社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的复杂性和现代性逐渐提高,社会的异质性将超过同质性并成为主导,这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逐渐减少,特殊利益逐渐增多,亲密关系的重要性也愈益降低(亲属关系也不例外)。物质必需品的获取变得更加间接,难度增大,分配的不公平性增加。这些都大大提高了社会冲突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社会愈发需要一套精细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来应对这些问题。另外,贸易和工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正式的普遍性法律规划来规范商业组织和贸易活动,而这些领域则不在习惯法、宗教法常规的调控范围之内。此类商业行为同样需要保障、可预期性、持续性以及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而不是神明裁判、角斗裁判抑或元老会的决议。正如一位评论家所指出的那样,“悖论是......人类的文明程度越高,人类就越需要法律,制定越多的法律。法律几乎是对社会需求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