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
最新书摘:
-
赖怀普2022-01-30“直里六甲监生龚文林具告任仑来生卖杨氏作奴等情一案”与“直里六甲监生龚文林具告黄文魁串拐民妻逃匿一案”两案中,其原告同为龚文林,其身份为监生,在乾隆四十年(1775)时,先花了33000文买得杨氏回家使唤,但不久后被拐逃;到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时,他又花了共10000文买得两个男佣,这两位男佣却又将龚家两女婢给拐走,先不管龚文林在短短两年间人财两失的情况有多严重,而也正由于其经济情况比一般人更好,至少在档案中的数字中显示,在这两年间他就拿出43000文钱来买奴婢为他工作或照应其生活。
-
赖怀普2022-01-30至于移民的来源,依照时间的先后,也有所不同。从顺治朝开始移民到康熙二十年(1681)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虽然政府已大力推行移民,但是其他省份也需要战后复原,况且四川亦是属于“三藩之乱”的战区,移民的数量自然不大,不过仍有少数陕、楚的居民移人。第二阶段是康熙二十年到六十一年(1722),“三藩之乱”结束后,四川治安更加稳定,政府又积极鼓吹,移民的人数激增,主要的来源是湖广。第三阶段是雍正朝到乾隆朝中期,雍正五年后,政府已明令停止移民政策,但是一些人口稠密的区域还是会有许多人愿意移入四川。在这段时间湖广来的移民仍是相当多,并且福建、广东、江西的移民数量上也相当突出。在清代,四川整个社会的人口流动率相当高,不仅是外省人迁入川地,四川本地的居民也会在不同的县份中迁移,②因为大家都愿迁往较为富庶的地方定居。
-
赖怀普2022-01-30若用不当的方法将人略卖,便成为犯罪的行为。而“略人略卖人律”也就是专门处置这样的犯罪行为的法条。“略人略卖人律”的原文袭自于《大明律》,而律文中的小字,则是顺治三年(1646)修《大清律例》时加入的。关于律文本身的规定如下:“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意思就是说,若设计略取良人给人当奴婢,或卖给他人当奴婢,不论是主谋或是共犯,都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如果略走或略卖给他人为妻妾子孙,则是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如果因此伤到被略的人,则必须处以绞刑;若取被略之人性命者,则必须受斩;而被略之人,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置,可与亲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