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研究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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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5尼布尔指出,基督教自由主义虽然坚持以爱为最高的追求,却不区分个人的道德和社会的状况,或者只注重个人品行的完善,或者以为个人如果能够爱自己的仇敌就可以消弭人世间的丑恶和暴行。尼布尔的观点是:基督教之爱的确是绝对完美的,信徒个人在追随耶稣足迹的旅程中也有可能达到很高的境界,做到爱上帝和邻人,甚至充满爱心地宽恕自己的敌人。但是由于原罪的负担,人类追求道德完美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团体(教会和国家)不可能将个别基督徒以爱为核心的道德生活转化为社会的共识和协调的集体行为。比如说,虔诚的基督徒奴隶主常常释放自己的奴隶,但历史上却未有一个基督教国家出于纯粹宗教的原因废除奴隶制。在教会和国家中实践基督教仁爱的唯一手段是通过法律制度伸张正义。这种正义当然不是完美的爱,也不意味着基督徒应该放弃追求完美的爱。“爱你们的仇敌”这种境界所体现的是爱的最高标准,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舍弃。把这一境界理解成单纯追求个人的道德完善,忽视社会正义,或者以为个人的高尚道德行为足以改变罪恶深重的社会,则是一种脱离现实于事无补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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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5格兰西的一个重要法学思想在于,他强调人的裁判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必有瑕疵、必有漏洞、必有错误。……格兰西解说道,上帝固然是无所不知,人的智力却不能够把握真理的全部。当正直的人们不能证实他们所知晓的罪行,他们的选择应该是宽饶,而不是诉讼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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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5从信仰到信条,基督徒对上帝的认知是否能达到“面对面”、“见他的真体”的“至福直观(beatific vision)”境界呢?通常的意见是否定的,所以一般认为信条不是绝对的真理,而是符合教会传统和现实体验的、以神学形式表述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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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5……政治、宗教和文化全方位的宽容只有在一个建立于多元价值观念上的社会里才能切实地实现。到了近代社会,教会和国家分离,宗教和政治分离,价值观念多元化,教会终于能够专注于宗教和道德生活的指导,不需要过多顾及异议和分歧对社会的冲击,此时对宗教真理的寻求和宽容精神才有可能比较完美的结合,格兰西等中世纪哲人所阐明的许多关于宽容的论点才可能得到充分的欣赏和发扬。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在中世纪单一价值观念占垄断地位的社会中是难以充分发展的,中世纪的宽容和近代的宽容有本质的区别,天主教自由主义要和谐地与近现代社会融合,改革和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过渡环节,明智的教会人士为此已经和正在做出努力。即便在现代社会,在追求真理的同时又能够怀抱宽容之心,亦非易事。对真理的冷漠和蔑视也常常导致一种为宽容而宽容的玩世不恭的心态,格兰西教会法思想所体现的天主教自由主义也提醒人们,基督教的宽容不是基于对真理的怀疑和漠视,而是出于爱,出于对他人良知的尊重。宗教信条是不应该用强制手段胁迫任何人信奉的,但是真正的信仰也不容歪曲,毕竟,“爱是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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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1所以1983年的《教会法典》在其最后一条教规如此写道:切记,人灵之得救,在教会中常应视为至高无上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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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狂怒人2012-05-01启蒙运动以来一些思想家将宗教改革看成是近代西方追求思想自由传统的一座重要里程碑,而实际上路德和加尔文不仅不是宽容的鼓吹者,而且热衷于迫害本教派内部和外部与他们有分歧者。思想罪和对待不同宗教信条者进行迫害,是宗教改革时期的突出问题。阿克顿曾经提出著名的“天主教自由主义”观点:路德的神学和社会学说比中世纪天主教会具有更强烈的反对个人自由色彩,更加赤裸裸地宣扬思想奴性和宗教迫害。“自由的观念,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宗教的,都因为他本人专制的个性而遭到他的仇恨,而且与他对《圣经》的理解相矛盾”。阿克顿的意见是,路德强调,接受他的宗教和信条的国家对教会和民众在政治上有无上权威,“因信称义”,拯救无需善工,基督徒不必为社会正义和政治自由而做出努力,如果政府专横跋扈,公民应该消极地服从;新教政权应该无情镇压天主教徒,任何对话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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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2012-09-11格兰西在《教会法汇要》里明确地把基督徒分为平信徒和宗教人士(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这两大类:前者可以享用世俗产业、结婚、耕作土地、和世人发生法律关系、追求功名利禄,而后者拥有教会的专职,负责祈祷和宗教思辨,远离俗务;P138“先知””长老“”监督“”执事“等教会领袖的出现并不凭借统一固定的选举或任命方式。按手礼和授圣职礼使得平信徒和神职人员的界限变得日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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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2012-09-1115世纪末汇总的《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在1582年得到教皇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