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财产法哲学
最新书摘:
-
适兕2021-11-18自由软件运动也承认软件的版权,但它接着通过一个授权允许软件的后续使用者对软件进行拷贝、修改和再次分发,条件是他们对于其他人的权利也会同样对待。公开源代码是强制性的,因为如果不能自由研究源代码,这些权利的实施将毫无意义。从本质上讲,这种许可是一种有条件的授权。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就有权使用;如果你不符合,你就是侵权。更进一步讲,授权就相当于社会对积极共有所做出的一种认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所有共有者约定任何人不能阻止算法的传播,而且算法的升级版本必须在群体内共有。共有者有权将程序出售,那是他们的劳动果实,但是无权封锁共有资源。这些共有资源将保持共有状态,而且就像我们已经提到的,将在适用于知识共有的不断丰富的规律下成长起来。
-
鹿野星原2021-04-18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撞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世界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马克思会认为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商品拜物教达到了它的顶峰。个人的精神生活,那些最能说明属于个人的东西,被外化(或异化)成为各种物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机制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后果之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脱离社会关系对知识财产进行分析。例如知识财产被用于修正信息市场,或者是对搭便车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
-
鹿野星原2021-04-17假设知识财产的标准的正当性理由可以促使个人为发明和造付出时间和资源,那么,首先令人惊奇的是,知识财产法对知识财产原创者的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对其他人,诸如对雇主和出版者的权利的保护。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制度安排也许没有什么奇怪的。创造性劳动(作家、科学家、表演艺术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都属于“被剥削”的劳动。在马克思理论中,剥削是一个技术和理论上的术语,指的是一种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取得了对劳动的支配权。但其本质十分简单明了: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多于为他消费所生产的商品的时间,这个人就是被剩削了。不支付报酬的劳动是马克思关于剥削的理论的核心。劳动力具有生产“超过其本身价值的价值”的特殊性,用另一种表达方式说,劳动所生产的价值要超过它在一个自由市场所交换的价值。剩余价值的获取是资本主义经济中利润的基础。具有创造性的工人,也就是说,那些从事发明、写作、绘画等工作的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与其他工人的地位并没有什么不同。这样一些工人不是生产生活必需品,他们所提供的创造性劳动力是为了出售。由于这个原因,知识财产法不是被用来促进个人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相反,知识财产法被用来确保已经取得的统治利益,并且把对它们的控制扩大到生产资料的一个重要部分一一抽象物。
-
arppez2014-09-29换言之,知识财产主要是用来组织和维持生产的,它是一整套经济关系,而不是对个人生产的一种激励。……在马克思看来,认为知识财产法的作用是鼓励和奖赏具有创造性的无产者这样的观点,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神话,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由于知识财产法使抽象物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它加重了马克思所说的“商品拜物教”。……拜物教是人们的一种信仰,它认为商品和商品交换是独立于人们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一种关系。人们通过那些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来认识社会。人们获取有关社会的真相,不是基于对它的科学理解,而是基于商品的行为方式。……知识财产代表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变革。在知识财产方面,商品拜物教达到了它的顶峰。个人的精神生活,那些最能说明属于个人的东西,被外化(或异化),成为各种物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机制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后果之一,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脱离社会关系对知识财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