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制度史讲义

最新书摘:
  • 豆友1375764
    2013-05-04
    长子继承制不是家庭的自然产物,它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部落制度,它不是因为部族成员,而是因为首领,才出现在我们面前。而幼子继承制,就像‘格尔家庭’的特权一样,与古代家族是由‘父权’凝聚在一起的观念密切相关。当家族由于头领去世而解体时,那些仍然是家族最明确的成员的人,按照某些观念享有优先继承权,而这些观念似乎一度通行于原始罗马人、爱尔兰凯尔特人和威尔士凯尔特人中间,也通行于英格兰习俗最初的观察者中间,不论他们是谁。
  • 豆友1375764
    2013-05-04
    ……共同的领土取代共同的种族而成为民族统一体基础的过程是缓慢的,并且非经过激烈斗争不可能完成……事实上,古代民主制的一个目标就是被当做贵族的血亲,它的简单依据是,身为贵族的老年公民和民主新生代均生活于同一地理区域内。
  • 豆友1375764
    2013-05-04
    布雷亨法律并非没有受到使西欧现代法律有别于古代法律的两大势力——基督教道德和罗马法学——的影响。它已经被罗马法学观念所改变……我倾向于认为罗马法影响十分轻微,而且这种影响不能归因于对罗马法学家著作的研究,而应归因于它与或多或少浸淫于罗马法律观念的教会人员的关系……法律册页中的一个概念——即‘遗嘱’(Will)的概念——布雷亨是受益于他们的;其中看到的另一个比较先进的概念——即‘契约’(Contract)的概念——的发展,我们很可能也要把功劳算在教会头上。
  • 豆友1375764
    2013-05-04
    那么,作为他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著名信条的先决条件的平等是从哪儿得来的呢?我斗胆认为,这一信条仅仅是立法的一条工作规则而已,边沁最初就是以这种形式来设想它的。假设有一个人口众多、具有相当同质性的共同体,其中有一个以立法形式发布命令的主权者,而立法机构具有强大的活力,不论是实有的还是潜在的,那么能够大规模指导立法活动的唯一可能和可以想象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事实上,立法的一个条件,正如法律的某些特征一样,来自以下情况:现代政治社会中的最高权力是远距离地施行于臣民,由此必然忽略社会的构成单位之间的差异,甚至是实质性差异。其实,边沁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理学家或道德学家。他的理论所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立法;如果仔细考察,甚至可以把他视为一个合乎道德的立法者。毫无疑问,他的语言有时似乎表明他在解释道德现象,他也确实希望按照他从自己对立法的思考中提炼出来的一条工作规则去改变或重组它们。他的工作规则由立法转向道德,在我看来,是边沁作为道德事实的分析家所应面对的批评的真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