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法

最新书摘:
  • Moon Sea
    2017-09-18
    最高法院曾数次申明猥亵作品完全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其工具主义的合理性依据是,这种作品“无益于社会价值”。
  • Moon Sea
    2017-09-18
    第一条修正案预先假设:正确的结论更可能来自众人的智慧,而非任何一种权威性选择。对很多人而言,这不是而且永远都不会是聪明之举;但是我们已经对此下了赌注
  • Moon Sea
    2017-09-18
    按照言论自由的合法依据的第二类观点,言论自由是有价值的。这不只是因为言论自由带来的后果,而且还因为它是一个正义的政治社会的基本的和“本质构成”(constitutive)的特征,在这样的政治社会中,政府将它的成年公民(不具行为能力的人除外)视为富有责任心的道德主体。
  • Moon Sea
    2017-09-18
    宪法律师们和宪法学者们对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条款已经设想了许多种合理依据,无外乎两个主要类别,非此即彼。第一大类从工具主义角度来认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换言之,不是因为人们具有本质意义上的道德权利来自由表达意愿,而是因为允许他们具有言论自由将有利于全社会。
  • Moon Sea
    2017-09-18
    新闻具有空前影响力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很多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强健而自由的新闻机构是对官方秘密和虚假信息所设置的一种富有智慧的限制。制宪者的最基本的意图是创立一种权力机构之间平衡制约的制度;新闻的政治作用在得到有限制性赦免的情况下,似乎是平衡制约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恰恰是因为新闻机构本身具有灵活性、独特范围,以及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和披露秘密的行政不法行为,与此同时,它也允许其他机构在制约与平衡制度中适当地追求这些新的发现。
  • Moon Sea
    2017-09-18
    即使这些手段不那么明显地违反规则,这种行为也对新闻职业操守以及宪法意义上的诽谤法提出了严重和复杂的疑问。提倡事实至上,即报纸或电视广播出于良好愿望对发生的事件按照自己所相信的观点加以宣传而无视或贬低相反意见,这是新闻业可接受的一部分吗?如否,那我们是否应该修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的“实际恶意”规则呢?这样的话,如果媒体偏听偏信提出某种表述而最后证明这种表述失实,那媒体对被控告方的损害负有责任?此外,对报纸和电视广播是否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呢?
  • Moon Sea
    2017-09-18
    因此,联合意见采用了奥康纳在她所支持的前一个案件中采用的检验标准,即,如果州就堕胎所制定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效果在于通过对妇女的堕胎决定施加“实质性障碍”而对其造成“不正当负担”的话,那么,即使这种法律并非旨在主宰妇女的终极决定,该法律仍然为违宪。在实践中,要区分究竟是法律规定确实强加了上述障碍呢,还是仅仅使堕胎更昂贵、更繁难(联合意见对此是允许的),这点十分困难。
  • Moon Sea
    2017-09-18
    但他们认为,在某种情形下,对“生命创造”的真正的敬畏应该是选择堕胎,而不是分娩,比如在联合意见提到的案件中,诞生后的婴儿可能会面临一种悲惨的生活。如果一个州对这类有关伦理和宗教的根本性观点形成一种官方的、集体性的信念,并将其强加给妇女,强迫她们为一种她们所不相信的关于生命的固有价值或生命意义的形而上学的信仰忍受痛苦煎熬,那么,三位大法官对此所得出的结论是:这是错误的
  • Moon Sea
    2017-09-18
    我们现在必须重新来审视罗伊诉韦德判例。该判例做了三件事:第一,它再次肯定了妇女生育自主的宪法权利,同时宣布州无权以任何主观意愿为理由来禁止堕胎;第二,它认可州确实有合法利益来规范堕胎;第三,它构架了一种很精细的时间表来平衡妇女的这种权利与州利益。它规定,大致上讲,在妇女妊娠的第一阶段(约妊娠第12 周前)州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堕胎;在第二阶段,州只有出于考虑母亲的生命健康时才可干预堕胎;在第三阶段,即胚胎发育到具有母体外存活可能性时,州则可以判定堕胎为犯罪
  • Moon Sea
    2017-09-18
    我们必须放弃用传统方法来理解关于堕胎的宪法论辩。这一论辩并不是关于胚胎是否为宪法人的问题,而是关于政府在人们对生命神圣性的理解上究竟是否应有以及能够有多大干预权的
  • Moon Sea
    2017-09-18
    保护濒临灭绝物种等全然不同。首先,堕胎对特定的人(这里指孕妇)的影响会更大。一个迫于社会压力而接受她不愿接受的子女的妇女,对自己的身体已不再具有自主权,而已经被一种她所不认可的目的所控制。这是一种局部奴役,是一种对自由的剥夺,这比任何一种在保护文化宝藏和拯救濒危物种时公民所需忍受的损害都会更为严重。而且,这种强迫生育的局部奴役对那些被拒绝实施堕胎手术的妇女而言,只是她们所要承担的代价的一个开端而已。生育后代摧毁了许多妇女的生活,因为她们不可能再以她们认为应有的模式工作、学习或生活,或者因为她们无力抚养自己的
  • Moon Sea
    2017-09-18
    政府有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强迫人们服从,以保护多数人所认可的价值,比如它通过征税来支持艺术,或者它要求商人出资来保护濒临灭绝的物种。那么,州为什么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即大多数公民认为(除了保护母亲生命安全而不得已以外的)堕胎是对人类生命的本质价值的侮辱——来禁止堕胎呢?
  • Moon Sea
    2017-09-18
    我所认为非争议性的命题,即胚胎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人以及州不得扩大宪法意义上的人这一类别,并不就意味着罗伊判决是正确的。
  • Moon Sea
    2017-09-18
    这一理论假设解释了以下观点:尽管自杀在某种情形下对死者而言是最佳解脱,但是自杀在道德上仍然是不允许的。
  • Moon Sea
    2017-09-18
    大多数人的堕胎观只能被理解为是对一系列完全不同的问题的回答。他们假设人类生命具有本质性价值,值得敬畏,原因就是,这是人类生命。他们认为,人的生命一旦开始,那么致使未发育成熟的生命草率结束,特别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来结束生命,这是一种恶行,一种亵渎生命神圣性的行为。
  • Moon Sea
    2017-09-18
    据统计,在每年160 万堕胎手术中仅有0. 5% 是在20 周以后进行的,此外,只有3. 7% 的手术是在16 周后进行的,而许多在妊娠期后期的人工流产大多属于紧急状况
  • Moon Sea
    2017-09-18
    在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Eisenstadt v. Baird)案中,布伦南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将过去的隐私权案判决归纳如下:“如果隐私权真意味着什么的话,那它就是指独立个体——不论已婚还是未婚者——的权利,即人们有权摆脱政府干涉他们繁衍下一代这个基本事务的决定权。”
  • Moon Sea
    2017-09-18
    如果要判断联邦最高法院以前的那些有关隐私权的判决是否公正,那就一定要假设这些影响婚姻及生育的判决的极大的重要性、隐秘性和私人性,同时要假设它们对人格和道德责任感的发展的举足轻重,而且与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宗教和伦理信仰息息相关,因为人们必须有自由根据自己的良知作出决定,而不容社会将集体性决策强加于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讲,堕胎权与其他法院所保护的隐私权一样,是一种私人决定,它在很多方面甚至更为隐秘,因为这种决定不仅涉及妇女如何掌控与他人的联系,而且关系到掌控使用自己的身体,
  • Moon Sea
    2017-09-18
    在罗伊诉韦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胚胎在出生前不是宪法人,尽管这一观点遭到几位学界法学家的批评,但这前提一旦设定,最高法院的观点便极具说服力。
  • Moon Sea
    2017-09-18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推翻违宪性法律的权威。但是,当然这并不是否定立法者们本身具有一种并行的责任颁布合宪的法律,并拒绝对他们认为违宪的立法投赞同票。这也不是说,当法院有权力行使某些宪法权利时,它们便获得行使所有宪法权利的权力。比如,一些富有想象力的美国宪法学者认为,联邦法院无权宣布其他机构的违宪行为,因为有关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的:联邦法院的法官确实有权行使许多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原则和标准,但这并不是说他们拥有囊括一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