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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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1950年《婚姻法》回到“婚姻自由”的说法,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重新回到城市亦有关系。面对都市群体,共产党选择使用“婚姻自由”吸引都市受过教育的青年男女。这反映了共产党当时的心态,即返回城市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都市人口的支持。1949年,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个文件就表达了这种想法。文件指出,“现在革命时期,已由乡村包围城市,转到城市领导乡村”,因此,婚姻条例应及时回应这一变化。早在1948年,刘少奇就指示妇女领导人,如邓颖超等,组织一个特别委员会来起草面向全国的新婚姻法,以便全国胜利后可以立即执行。刘少奇在指示中说,现在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并不统一,在摧毁封建势力上也不够有力。他认为1934年的苏维埃婚姻法代表了对封建主义不妥协的态度,并建议以此为基础来草拟新的婚姻法。这样,婚姻原则的用词回到了“自由”,在政策上也较为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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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美国学者裴宜理在研究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时认为,共产党革命的早期动员过程采取了文化重置(cultural positioning)的策略,即运用重要文化资本和创新的方法,将一系列传统的符号策略性地运用于政治动员中,用以说服和吸引大众,扩散革命理想。在1949年取得政权以后,文化重置让位于另一种策略,她称为“文化扶持”(cultural patronage)。“文化扶持”是政府扶助下的重述革命历史的活动,意在重建革命传统,用于巩固政权的合法性。1949年之后,刘巧儿的故事呈现出这样的过程:当时国家政权一方面对各种民间文化进行改造,并利用这些文化形式宣传新观念,进行婚姻改革的动员。另一方面,国家也的确在改编、重塑源于延安时期的“刘巧儿”的故事,以进行革命历史的重建与叙述。重塑革命历史不仅仅是为了政权的合法性,更是一种在地理上和观念上深化社会改革的需要,而“刘巧儿”的形象也正是文化重塑的一部分,即在阐述既有的革命符号的同时,也在新的时代和新的环境中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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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这些文化产品的出现表明,“封张案”不再以“纯粹”的法律问题的形式出现在司法领域,它延伸到了更广阔的社会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产生了新的解读。袁静在19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将捧儿的故事重新塑造成一个女性的文化榜样。袁和其他许多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在这一时期的活动,都是共产党“文化重置”(cultural positioning)的一部分,如裴宜理在《安源》一书中所说(见该书“绪论”),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帮助共产党推行婚姻自主的观念,动员乡村妇女参与社会改革。进一步来看,通过表现不同的文化形式,包括传统的民间艺术形式,共产党吸引了一大批青年才俊参与文化创作和生产。本章通过分析文化产品及其作者,探讨后五四一代知识青年对家庭和国家关系的思考,尤其是女性对自己在革命国家关系中位置的思考。从1930年代后期到1940年代,成千上万来自都市的青年学生奔赴延安,我把这群在社会上立足未稳的年轻人称为“后五四一代知识青年”,以便与那些在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中已经成名的知识分子相区分。这一代青年汲取了五四新文化的精神,在1940年代的社会和文学运动中成长,找寻他们的未来,和那些成名知识分子不同,这些后五四一代的知识青年是在共产党的指导下形成他们的政治观点和文化品位的,革命运动帮助他们成长,他们也获得了成就感。他们逃离即将被日军占领的都市,逃避可能被侵略、被奴役的生活,自主地选择了延安,也选择了将自己的未来和中华民族解放运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尽管在延安遭受了物质短缺和政治苦难,但是他们在国家危难之际,仍然支持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和国家建设方案,对中国革命的成功持有坚定的信念。袁静就是“后五四时代”青年中的一员,从她的生活轨迹和文学道路中,我们可以了解更多有关“后五四一代”青年的情况。《刘巧儿告状》中所设定的人物表达了袁的家国观念,体现了这一代人独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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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据统计,在《新华日报》的读者群中,女性、工人和年轻人占了70%。所以这个案子进展中的微妙变化也可以放在另一个语境下去理解:延安被认为处于中国最贫困的、与世隔绝的地区,现在正和它的对手——重庆政府竞争,以赢取妇女的支持。《新华日报》作为延安的一个窗口,向外部世界展示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良好治理,及在政治上实行的民主。另一方面,共产党也宣称自己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精神的真正继承者,并展示了妇女解放的理想正在边区付诸实践。《新华日报》将边区妇女幸福生活的场景和国统区女性生活加以对照,显示出在国统区,女性状况悲惨,工作不保,还遭受着旧家庭的压迫。于是,在国共交手的政治文化战场上,这个案件延伸出更为广阔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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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这一章的目的在于证明边区妇女是具有活动能力的主体,她们不仅能够通过各种形式来反抗家长制强加给她们的不幸婚姻,而且能够在旧的家长制下为自己追求性爱与感情开辟空间,在革命政权下,她们也同样知道怎样寻求自己的利益。在当地的传统文化中,妇女有一定程度地表达自己主见的自由。民歌小曲和戏剧塑造了妇女关于性、爱和婚姻以及对异性的美学感觉,还有择偶价值观。旧的家长制可以控制妇女在婚姻与家庭上的选择,但是却不得不容忍妇女在爱情和性行为上的自由。妇女的行为说明她们对自己的身体和感情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并且知道怎样用传统的文化和现代革命的话语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求正当性。妇女为了寻求美好婚姻可以在家长制下逃跑,也可以利用革命政权的婚姻政策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不论在寻求自主或在不自主的婚姻中,都会有妇女对物质以及感情的考虑,也难免受到别人的诱惑与欺骗。捧儿要和张柏结婚的决定和她的上诉应该被放在这种社会和历史的语境中去理解。正是这种妇女在性与爱方面的自主性,以及她们对于爱情和自主婚姻的渴望,成为革命司法体系发展出婚姻自主原则的基础,一如第四章所要展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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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如果这类男性常常代表着“女方”,那么女方要求离婚或取消婚约就很难说成妇女解放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受惠者可能是当事妇女的家庭,或者其父兄以及第三者。婚姻自由并未改变这种家长制主导的结构,也不能让妇女获得婚姻自由。甚至更糟的是,这项政策强化了家长制对妇女的控制,鼓励她们与父母合作以获得物质利益,同时父亲或第三者用这种利益来操纵妇女,这样就给了当地家长制新的动力,从而导致了新的不公。捧儿的案例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类似案例在边区法院经常出现。政府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推行婚姻自由,这就为一些人以最小的代价取消婚约提供了方便。一般的情况是,一个姑娘/妇女由其父亲带领来到乡政府或区政府,以反对买卖婚姻、婚姻自由的名义要求取消婚约。由于在1940年代彩礼不断上涨,大多数有女儿的家庭有强烈动机取消原来的婚约,如第一章所述。当然,父亲需要女儿的配合,因为一般情况下乡区政府都要求女儿表态。由于家长制的权威依然存在,女儿也不能在政府干部面前公开违逆父亲的意思。1942年,当封彦贵带着女儿来到区政府,要求取消捧儿和张柏的婚约时即如此。2007年,我第二次采访封芝琴时,问她是否去了区政府要求取消婚约。过去几十年,封芝琴已经习惯了讲述自己故事的套路,对我的问题似乎有点意外,迟疑了一下,她回答说:那是我大叫去的。所以当时的情况很可能是,捧儿作为一个年轻羞涩的姑娘,在政府干部面前不敢反驳父亲,只能顺着父亲的话点头,表示自己“坚决不同意”,结果她的表态就被当成了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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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6陕甘宁边区政府作为一个革命政权,虽然有着解放妇女的理想目标,但是按照治理的需要,一个具有现代性的政权会对妇女的婚姻和家庭做出某些限制。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将重婚放在准许离婚条件的第一条,目的在于推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防止妇女受到不公对待。重婚特别针对的是能够纳妾的富人阶级,实行一夫一妻制将会拯救那些卖身为妾的贫苦妇女。但是这一条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了不适,在这一地区,这个条款很少用于惩罚男人,反倒不断地在妇女离婚的案子中被援引。在陕甘宁这种极度贫困地区,能够纳妾的男人属于极少数有钱有势的家庭(见第一章)。这些富人绝大多数早已逃离了革命根据地,尤其陇东地区早在1934年到1937年就已经摧毁了地主阶级,所以“重婚”一条基本上并没有适用对象。在陕甘宁边区高院的上百件婚姻纠纷中,有不少是所谓的妇女“重婚”案,而真正身为小妾的妇女要求离婚的只有极少几件,多是从国统区逃过来的。在现实中,不少贫苦、受虐待的妇女受到这个条款的惩罚,尽管这并非此条款的本意。首先,当地有“招夫养夫”的习俗,往往是因为一个家庭丈夫残疾有病,丧失劳动能力,于是处于贫困的妻子只能引入另一个男人履行养家的责任。《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认为这一习俗应被废除,法律要求妻子必须和其中一人离婚。这种要求将当事妇女置于两难境地,因为原夫离开自己不能生存,而与后夫离婚则全家老小都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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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5本书由此对“自主”和“自由”两词在中国思想史和政治史的脉络中做了词源学和语义学上的分析,指出“自主”一词作为政治和法律词语的重现,与19世纪末到1940年代的民族国家建设和家庭改革高度同步,因此成为重建“家国”关系的中国经验的概念表达。而且这个词的形成正是在反帝反侵略的环境下产生的,这个概念的出现显示了在反抗殖民主义体系过程中,被剥夺主体性和主权的国家,开始重建其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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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5研究显示,捧儿的勇敢上诉不仅与政府的政策有关,而且深植于当地妇女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婚姻与性活动方面的观念与习俗之中。当地妇女在婚姻和性活动上有某种自主性,而且在家长制下为自己争得了一定的自主空间。正是在这种自主性的基础上,边区司法人员引导并尊重其合理意愿,使妇女自发的愿望最终成为制度化的规定。但在这种自主意愿的转型过程中,国家权力在赋予妇女自主婚姻的同时,也取消了妇女原来在家长制下某些不成文的“权益”。历史资料显示,乡村妇女知道如何与司法体系打交道,如何伸张自己的权益、表明立场和要求,正如封捧儿所表现的那样。正是基于对本地妇女自主性的引导,革命根据地社会改革中的自主概念才有了本土的基础和政治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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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5在1920年代都市和知识分子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词语是“婚姻自由”,这个词语进入了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成为婚姻改革的原则。然而,在陕甘宁边区发生的封张两家婚姻纠纷案例的判词中,司法人员却用的是“婚姻自主”原则。为什么是“自主”而不是“自由”的原则?这中间发生了什么?这两个词语有什么区别?使用“自主”原则而不是“自由”原则有什么重要含义吗?这种变化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与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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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51990年代以来,欧美的中国妇女史研究出现了转折,新一代学者批评此前的研究往往将重点放在士大夫家庭,描绘家长制下妇女困守闺阁,成为软弱无助的受害者的图景。新一代学者努力发掘历史资料,积极寻找妇女的声音,证明即使在传统的家长制下,妇女仍然是一股活跃的力量,她们积极开拓自己的独立空间,以自己的活动创造出一个活跃的文化与文学氛围,生动地表达了女性的主体性。然而,这些研究仍然聚焦于士大夫家庭中受过教育的妇女,研究她们留下的文字,但是这些研究并不能说明社会下层妇女的生活状况。在新一代的学者中,也有人将妇女与家国关系的研究延伸到法律领域,考察了晚清至20世纪早期的国家政权是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妇女和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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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8-25从1960年代到1970年代,西方学者对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改革以及妇女解放基本持肯定态度。由于冷战所引起的对抗以及西方对中国的封锁,这些学者不能来中国亲自考察,他们完全依靠书面资料,重点研究共产主义革命在什么程度上从传统的家长制下解放了妇女,这种方法持续到1970年代末。但是从197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学者开始重新审视逐渐开放的中国。此时他们可以访问中国,直接观察经历了社会革命后的妇女。但是在他们看来,中国妇女地位的改变似乎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翻天覆地,因为乡村中家长制依然存在。他们将妇女地位变化不如他们的想象归咎于1940年代的革命,认为当时共产党为了赢得男性农民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支持,牺牲了妇女的权利,延迟甚至没有做到解放妇女,因此中国革命并未完成妇女解放的目标。不仅如此,他们认为新的革命政权重建了父权制统治,称之为“父权制社会主义”(patriarchal socialism)。这种观点从1980年代以来成为西方女权主义史学家在妇女解放问题上批评中国革命的主流观点,并且被广泛接受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