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律评论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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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支持人治的儒家教育我们,法律乃是自然的理性;支持法治的法家则说,法律就是人的命令。人们可以看到,它们与我们熟悉的观念联合体刚好存在着一种对换。但是,即使在这种对换之后,试图回避理性与命令之对立的努力还是清晰可辨,所以,只有结合这两个学派的教导,整个的真理才能够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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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就像荨麻一样,当生活迫使我们必须面临在两种邪恶之中选一个较不邪恶的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知到难题究竟是什么。当我们对制度进行道德批评时,如果有足够明白易懂的语言,一定不要用争议性的哲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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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社会学家并不像法学家那样将行为当作规范之内容,而将其视为一种自然现象,即一种偶然关系(a causal nex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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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如果一个人未能抽到幸运签活到玛士撒拉那么大年龄,他或许可以尝试在他那个时代的最后一百年,在下一个一千年全部的科学装备的武装之下,完成一部如孟德斯鸠所打算的这样一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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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7我所谓的谬误是指认为逻辑乃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这种观念。……逻辑方法与逻辑形式所满足的乃是冥涵于每一人心中对于确定性与和谐之追求。然而,确定性不过是一种幻象,而和谐亦非人类命定固有的状态。逻辑形式的背后实有一个对于各是其是之立法理据的相关价值与重要性的判断,且常常是一种隐含不彰和无意识的判断。但是,的确,它却构成了全部司法程序的根本基础和命脉所在。你可以赋予任何结论以一种逻辑形式,你也总是可以在一个契约中点出某一前提。不过,你为什么要拈出它呢?这是因为你认为凡此关涉对于社会的运作或某一阶级的实践之信仰,抑或对于政策的看法,或者,简言之,你自己本身对于某种无法予以精确之数字量度,因而无以达成确切的逻辑结论之物事的某种态度。凡此事物,真正构成了一个疆场,在此疆场,本当历久而弥善之量度手段却付阙如;在此疆场,判决所能为者不过是将一特定人群在既定时空的倾向表达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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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这种选择不是逻辑选择,将会使得法官将玩具汽车(如果它是电动的话)包括在车辆的范围之内,却将自行车以及飞机排除在外。在所有这些可能之中,都只能是愚蠢,而且它和从某个确定的社会目的出发去决定一般法律条款的解释及普遍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的做法一样地不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