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自由

最新书摘:
  • caoqin
    2016-09-05
    《法的原理》的一个关键论点是,“建立国家的人的臣服”与“奴仆的臣服的一样绝对”。
  • caoqin
    2016-02-15
    ......霍布斯热衷于强调的反本能蕴涵
  • caoqin
    2016-02-15
    ......难懂的、浮夸的塔西陀式文本......
  • Dionysus
    2020-02-08
    《法的原理》:自由之描述订立信约( covenant)[-A]的讨论中,他再次强调了他前面那种对“自愿”的更广义理解。2“他在第十五章声称,我们出于恐惧而订立信约时所经历的权衡过程,与我们出于更积极的情感一一如贪欲( covetousness)ー而行动时的权衡过程并无二致。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的行动发自我们的终极反感( aversion),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发自我们的终极欲望;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同样是对我们意志的表达,而所谓意志,其实不过是一个决定性的终极选择( choice)的代名词。因此,没有理由说“我们出于恐惧的行动不如我们出于贪欲的行动那么坚定”。2如此这般,霍布斯毫不含糊地重申了最初的说法,即:外力适迫下的行动也是“全然自愿的”。尽管霍布斯对权衡的分析具有生动而简明的一贯特点,却仍可能有人认为,关于行为自由,他引起的问题比解决掉的问题更多依照霍布斯的说法,当我们权衡的时候,我们会产生意志,去实施我们认为属于自己能力范围以内的行为。但是如果我们在权衡之后发现:虽然我们拥有实施某行为的意志,却竟然没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又当如何?这是否等于我们发现自己根本没有实施该行为的自由?换一个问法:拥有行为自由与拥有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一点,布斯在《法的原理》中只字未提。个与“自由地行动”概念相关的问题应运而生。布斯在《法的原理》第十二章中提出并在第十五章中重申:当我们在外力通迫或胁迫下行动时,我们仍是在自感地行动。那么,这是否等于自由地行动?对于这个问题,当霍布斯在第二十三章思考那种使政治体得以建立的信约时,他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一一他在“被迫「一八]斯金纳在本书第45页说,根据霍布斯的解释是一种专门类型的转让自由的契约,其中一方未必立即执行契约条款,而是作出一个承诺,使对方信任他会在未来某个时刻转让他的权利。由于它偏重承诺和信任,故译 ...
  • 好养活
    2019-10-28
    The problem we face, however, is that although peace is our basic need, war is our natural fate.
  • 项平
    2021-04-07
    霍布斯认为,只有征服( conquest)才能取得统治对方人格的权利,胜利( victory)则只是制服或战胜了对方的身体。或者说,征服的结果是被征服者立约出让自由、成为臣民,以求保全生命,而胜利的结果却很可能是:战胜了对方的身体,但对方在意志上仍旧还是敌人。见 Leviathan, Review and Conclusion,第7节。斯金纳这节引文在《利维坦》中的原句是:“ Conquest is not the victory itself; but the acquisition, by victory, of a right over the persons of men.”(征服并不是胜利本身,而是通过胜利取得了一份统治他人之人格的权利。)句中的 aright over the persons of men,斯金纳解读为 a right of dominion over the person of men,故可译为“一份统治/支配他人之人格的权利”。
  • 项平
    2021-04-06
    霍布斯先前在《法的原理》中的最后一句话是,臣民简直不比奴隶更自由,而今在《论公民》中,他却选择了一种逆向强调:即使奴隶也简直不比臣民更不自由。通过这次逆向强调,霍布斯得以上演了一出修辞学上的终局“政变”。民主制和自由国体的鼓吹者总喜欢声称,他们所谈论的国体,是人们可以在那里做 cives或曰公民、从而做自由人、而非做奴隶的国体。霍布斯在《法的原理》中就曾试图消弭两者之间的差别,故而他主张,即使是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处于奴仆甚至奴隶的地位。囿于这个既定策略,他不得不在《法的原理》的立论过程中竭力避免提及“公民”这一术语,所以此语在《法的原理》的任何一处都未曾使用。[注]相反,在《论公民》中,他却宣称,即使是生活在绝对主权者之下的臣民,也像生活在民主国家或自由国家中的人一样有资格认为自己拥有公民自由( libertas civilis)。如此一来,霍布斯便不仅像他的对手一样,能够将自己的理论作为一种公民理论来陈述了,甚至还能将自己的著作命名为 De cive——“论公民”了。
  • 苜蓿
    2015-03-27
    “奴役孕育着奴性。如果你在他人的慈悲底下讨生活,你的最强烈的动机将永远是不去冒险。换一种表述:你的处境决定了有许多种选择你将避之,另有许多种选择你将取之,最终的结果将是,你的行为自由被设置了数不清的限制。”
  • elsa
    2013-09-15
    《法的原理》和《论公民》都有一个缺憾:拥有行为的自由与拥有实施该行为的能力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对此都未能提出任何明晰的看法。直到霍布斯达成了外在障碍与内在局限之间的区分,他才得以相应地阐明了自由与能力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