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最新书摘:
  • 琵琶鱼
    2022-07-26
    西汉尚书基本上仍属在皇帝左右办理具体事务的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它逐渐在扩大权力,对外朝二府有所侵犯,但仅仅是开始,对之决不能夸大。
  • 琵琶鱼
    2022-07-26
    直到汉初,尚书之任务仅是传递文书。再加上当时无为而治,文书简寡,而且“丞相所请,靡有不听”。尚书是谈不上有什么权力的。汉武帝以后,情况有所变化。首先便是在汉武帝的奖掖、鼓励下,言事文书日益增加。其次,汉武帝“征伐四夷,开置边郡,军旅数发,内改制度,朝廷多事”。因而奏清文书更是大量增加。于是,新的领尚书制度产生。尚书权力有所扩大是汉昭帝时,即霍光以大将军身份领尚书事以后的事。昭帝即位,很可能霍光等人认为昭帝年幼,无法于百官朝见时处理政务,自己虽实际上是昭帝代理人,也不便当场代替昭帝向地位甚高的丞相以及百官发号施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文书上下,加以指挥。于是想到自封领尚书事,以比较婉转的形式审批丞相、百官文书,达到辅政的目的。而这样一来,领尚书事权力和威望都大大加强了。原因很简单,这时的领尚书事是在代表皇帝行使权力,和武帝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情况不同。霍光死后,宣帝一亲政事,经魏相建议,便废除了领尚书事这一权力。
  • 琵琶鱼
    2022-07-26
    中朝官制度虽出于霍光的特殊地位、特殊需要而形成,但因为它和后来皇帝巩固统治的需要并没有矛盾,相反,仍起着一定的作用,所以汉宣帝以后继续保存下来,但地位仍相当于汉武帝的近臣(与霍光时期不同。)
  • 琵琶鱼
    2022-07-26
    中朝官的职权:一是分别给皇帝处理日常政务当参谋、顾问。二是重大事务集议。
  • 琵琶鱼
    2022-07-26
    所谓中朝官的“中”,指的是官中,官内,所以中朝官也叫肉朝官据《汉书》,他们是大司马、将军、侍中、中常侍、左右曹、诸吏散骑等。中朝官的特点是:第一,他们都在宫中理事,值宿。第二,和中朝官对举的是“外朝官”,指丞相、御史大夫、列卿下至六百石的官吏。他们定期人官朝见皇帝。第三,他们既不像公卿等外朝官需处理全国日常政务,也不同于宫中往往执行具体的、非政治性任务的其他官吏(如三署郎执戟保卫官殿,太官令主膳食等),而是给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特别是重大政务,充当参谋、顾问。这一特点正是沿汉武帝近臣的路子发展而成的。
  • 琵琶鱼
    2022-07-26
    东汉三公已“分职授权”。1.三公分工和具体职责基本明确:太尉(改大司马):分管关于军事方面各项事务以及有关官吏的考察、监督。司徒:分管关于民事方面各项事物,以及有关官吏的考察、监督。司空:分管关于修堤、筑城等水土工程方面各项事物以及有关官吏的考察、监督。三公虽说是“鼎足承君”,俸禄相等,但班位有上下。太尉最高,称“上司”,次司徒,次司空。三公府俱设在宫外,是纯粹的外朝官。2.三公既有分工,又有共同职掌,后者也比西汉更加明确。即《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下所说:“凡国有大造大疑,则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国有过事,则与三公通谏争之。”这一概括,为西汉所未见。三公既分工负责全国政务,又在重大政事上合作出谋划策或谏争。这对皇帝有效地进行统治,少犯或及时改正错误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为什么汉光武采用三公鼎立制度的另一原因,也是章帝以后继续沿用不改的主要原因。
  • 琵琶鱼
    2022-07-26
    东汉王朝采用并坚持三公鼎立制度的原因有二。第一,三公鼎立制度适合汉光武加强君权,分散、削弱相权的需要。汉光武帝统治在“总揽权纲”的基础上,对大臣加意防范:1.始终不设尚书事。2.罢功大、威望高的兵权。3.防范外戚。东汉三公不用功臣充任,拜三公也不封侯。第二,三公鼎立制度适合提高统治效率,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
  • 琵琶鱼
    2022-07-26
    西汉成帝缓和元年(前8)进行了宰相制度的改革,从此两汉的三公进入第二阶段。这次改制最主要特点就是把第一阶段以丞相为主,地位与权力不平等的三公,改变为地位与权力平等、鼎立的三公:第一,原来虽名三公,但太尉不常设,改称大司马后职掌又逐渐转为在宫内辅政,无印绶、官属,不预外朝宰相之事,所以实际上宰相只有二公。改制后将原辅政的大司马转为幸相,赐金印紫绶,置官属;又将御史大夫按儒家学说改称大司空,加上原来的丞相,于是“备三公官焉”。第二,原来三公地位不等。改制后将御史大夫的银印青绶改为大司空的金印紫绶,与丞相、大司马相同;过去大司马、御史大夫俸禄略低,今“皆增奉如丞相”。改制后拜大司空也“封列侯”,与丞相、大司马一样。这样,三公地位在制度上便平等了。第三,原来宰相大权由二府掌握,又以丞相为主,改制后转为三公“分职授权”。
  • 琵琶鱼
    2022-07-26
    西汉三公制度(也可以说是整个封建社会宰相制度)的另一特点,这就是无论政策、措施或用人,三公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决定权在皇帝。而皇帝则由皇位继承制度决定,贤与不贤,选择性甚小。领尚书事、中朝官以至三公鼎立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逐步建立的。
  • 琵琶鱼
    2022-07-26
    宰相虽对百官有监督执行权,但并没有直接指挥权和任免权。如九卿、郡国守相,平时政务全由他们依据律令、诏书独立处理,宰相发现他们有违法行为或不称职,并不能命令他们改变做法,而只能或立即向皇帝奏劾,提出处理建议,或等年终检查考课,奏请赏罚。无论哪种情况,如果皇帝不批准,便不起丝毫作用。
  • 琵琶鱼
    2022-07-26
    宰相的主要职权为议政权和监督百官执行之权。议政权:一是由宰相根据统治需要,主动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用人方案,报请皇帝批准。二是由皇帝根据情况,主动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用人方案,征求宰相意见,最后再由皇帝裁断。监督百官执行权:第一,在皇帝和宰相议政,确定新的政策、措施或人事任命之后,首先要由宰相将诏令发布到全国或有关地区、部门去,要求遵照执行。据现在掌握的史料,其具体次序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御史大夫下达丞相或相国,再由丞相或相国颁发下去。(西汉时,御史大夫一面是丞相的副手,另一面是统帅御史大夫寺负责掌管文书档案等。)第二,宰相将诏令发布到全国或有关地区、部门之后,还有权监督百官“如律令”“如诏书”,即具体执行。最主要的方式便是沿用战国以来的制度,到年底以律令和诏书为依据,检查有关官吏执行情况,报告皇帝决定黜陟、赏罚。
  • 琵琶鱼
    2022-07-26
    西汉成帝以前的三公,是以丞相为主,地位、权力并不平等,没有鼎立观念的三公制度。
  • 琵琶鱼
    2022-07-26
    宰相制度发展、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在新形势下更有效地进行统治。在这发展,变化过程中,君主,宰相的协调、统一是基本的:二者的权力之争确可导致某些变化,但归根结蒂,仍要以是否有利于整个统治作为标准来衡量,决定坚持、调整或废除。
  • 了批,男
    2018-05-04
    南北朝末期,由于历史的种种机缘和制度的演变,就像当年尚书取代三公一样,中书取代尚书之势已逐步出现。可是,历史并没有重复,隋唐形成了三省鼎立并为宰相机构之局面,南朝中书省的发展,实际上是为这一新制度的出现,准备了条件。
  • 了批,男
    2018-05-02
    王浑为司徒,称“居台辅”。所谓“台”(非繁体尚书臺之“臺”),指天上星宿。同书(《晋书》)《天文志上》:“在人曰三公,在天曰三台。”
  • sindwerra
    2021-02-18
    其实,沈约、胡三省都是过于注意数字之计算,先入为主,而把何充的意思给复杂化了。何充的意思本很简单,只不过说三录中王导是录,即录尚书事;另二录为松、陆晔,则称“录六条事”。之所以有此区别,当因前者位望高于后者
  • 6CO2+6H2O
    2024-07-26
    总之,西汉的领尚书事、尚书制度,是在汉武帝以后改变了清静无为政策,政事日益繁杂的形势下建立或发展起来的。它们客观上使宰相、二府行使权力在某些方面、某些时期受到限制,二者存在矛盾。但在西汉一代,对它们的权力决不应过于夸大。从基本方面言,可以说它们与宰相、二府相互配合制约,并行不悖,全是巩固西汉王朝统治不可或缺的制度。
  • 6CO2+6H2O
    2024-07-26
    最后,还必须看到西汉三公制度(也可以说是整个封建社会宰相制度)的另一特点,这就是无论政策、措施或用人,三公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决定权在皇帝。而皇帝则由皇位继承制度决定,贤与不贤,选择性甚小。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以下问题:如何保证皇帝行使决定权有利于而不至有损于整个封建统治,从而使三公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这里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如何使三公正确的建议不至于被否决,另一种是三公建议不当或有损整个封建统治时,如何通过皇帝行使决定权予以弥补。
  • 6CO2+6H2O
    2024-07-26
    这些都说明,在最高封建统治集团中,君主、宰相是不可或缺的。君主固然最重要,但如果缺了宰相,对国家的治理便无法有效地进行,同样达不到保护地主阶级利益之目的。所以,二者虽然存在权力之争和种种矛盾,但基本方面应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从而可以总结统治经验,改进和发展各种制度包括宰相制度。过于强调君主与宰相之间的权力之争,而忽视它们的基本方面是协调、统一,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因为如果在封建政治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君主、宰相基本上处于相互冲突、斗争之中,便无法完成其保护经济基础的使命。
  • 了批,男
    2018-05-03
    最后,根据以上九章的考证与论述,试提出如下简短结论。一、宰相是两汉魏晋南北朝封建统治机器中,重要性仅次于君主的一个环节。一般说,它由君主精选,由统治经验丰富的大臣组成。如果要和现代政治制度相比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君主大体类似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宰相大体类似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君主握有对一切政务的最后决定权和否决权,但一般不直接统领百官,处理政务;宰相负责直接统领百官,处理政务,然而原则上只能“助理万机”,并无最后决定权和否决权。没有君主,便无法统一封建统治阶级不同集团、派别的行动,便不能建立政权,形成国家;而没有宰相,一般说,统治机器便很难有效地运转。这是由战国以后君位虽仍然世袭,无法选择,然经过变法,相位可以选贤举能,好中挑好,这一基本情况决定的。二、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宰相,拥有议政权和监督百官执行权。“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这是宰相之所以能完成“助理万机”任务,起到“股肱”作用的基本保证。在两汉只有“三公”,在魏晋南北朝只有尚书台(省)长官,在法律、制度上拥有这两项权力,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也握有这两项权力,所以应该认定它们是宰相。把东汉整个一代的三公说成是“备员”,把魏晋南北朝的宰相视为“无有常官”,是没有根据的。可是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实行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宰相的上述两项权力,虽有法律、具体制度的规定,却没有办法保证君主一定遵守这些规定。也就是说,在原则上不能排除宰相权力随时遭到君权限制、侵夺、取代的可能性。历史事实也是为了统治需要,有些爱揽权的君主“任心而行”,“政自己出”。不但限制基至暂时剥夺宰相的议政权,某些时候还“真如一吏”,“代有司(宰相)行事”,致使“三公顿为虚器”,即由君主直接处理政务,剥夺了宰相的某些监督百官执行之权。从这一方面观察,又应承认,当时宰相和现代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相比,差距颇远。在这种场合,实际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