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秩序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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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圆2016-05-06从基督教的视角来理解,法律就是为牺牲的爱——也就是那种体现在耶稣基督身上的爱——在社会中生根、繁盛创造条件的过程。......思想耶稣所说的律法,我们会想到十诫、律法书,以及祭司和拉比以此为渊源编纂而成的刑法、家庭法、契约法、财产法、程序法、行政法等规则,尤其是犹太法典中的规则。耶稣极为看重律法,实际上,他将律法视同公义、怜悯及信实。他说,律法的总纲即律法的精髓,就是爱上帝及爱邻舍。他斥责法利赛人滥用律法,他说他们挑了技术却忘了精华(路11:42)。注意,耶稣在这里强调,维护律法上较轻的事——技术细节,比如将薄荷、茴香、芹菜献上十分之一,也是必须的。现代的一些神学家拿法律与爱来比较,完全违背了耶稣的教导。他们说法律是抽象、客观、自觉、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而爱是具体、主观、自发、关乎个人的。这种比较,既歪曲了爱,也歪曲了法律。它让爱变得感情用事、过于浪漫,让法律变得机械僵化、毫无生气。在我看来,法律是社会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解决利益冲突、规范社会生活的努力,而爱是人献出整个生命,与上帝分享,与众人分享,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爱需要法律来塑造,法律需要爱来指引方向,提供动力。当然,在许多情况下,爱要求我们的要比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法律禁止偷盗、杀人和奸淫,而爱则要求我们连做这些事的念头也要努力克服。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基督教不承认现行法律体系是终极的价值标准,不承认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为了法律所事奉的爱,即使违背法律也并无不可。但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法律与爱在某些根本方面是对立的。其实,爱一旦超出少数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之外,就需借助程序和规则才能起到效果。同情穷人却对能改善他们命运的立法漠不关心、空乏感伤之人,与假冒为善的法利赛人毫无分别。神学上这种将法律与爱对立起来的错误见解,与法学上那种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割裂开来的观点不无相似之处。一些法哲学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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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友505195642012-05-23所谓“好撒玛利亚人法则”(Good Samaritan rule),就是在看到他人落难时无须援之以手。这一规则实际上应该叫做“祭祀与利未人法则”(Priest and Levite rule),就是说,人们没有法律义务去帮助路边无依无靠、身陷险境之人,没有法律义务去帮助溺水的儿童,即使施救无需冒任何危险。无情的路人不负任何罪责,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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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友505195642012-05-23不过,我们还要探寻信仰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英国为什么选择议会至上,而非王权至上?为什么选择普通法,而非与其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为什么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非职业法官审判?为什么选择对抗制,而非审问制?为什么选择遵循先例原则,而非制定法典将法律系统化?为什么选择违约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17世纪英国的宗教信仰能否解释这些问题?换言之,英国法根植于清教革命只是出于时间先后的关系,还是说它从清教革命中汲取了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