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的社会史:自由与财产

最新书摘:
  • FACT
    2019-10-20
    在君主和统治阶级之间没有如此根本的司法权冲突的英格兰,就不存在用一种不可分割的主权的明确观念来主张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的策略要求。实际上,英格兰人往往完全回避主权问题(霍布斯这样的思想家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外,而且即使是他阐述的主权观念也与法兰西有明显不同)。“混合政体”观念(为博丹所厌恶)非常契合英格兰的状况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王权与议会的合作关系创造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两方都没有迫不及待地主张至上权威,以此打破这种平衡。即使当他们的冲突到达紧要关头,当国王威胁到自己与议会的合作关系时,议会派都不急于诉诸他们作为人民代表的主权。若主张反对国王并代表人民的议会主权,他们害怕革命动员起来的真正激进力量中释放出更为危险的人民主权主张,使议会与人民之间的中介性权力失去保护。甚至在议会的共和主义分子当中,一定程度的含糊其词似乎也是审慎的。国家的特殊结构、贵族与君主之间的独特关系、议会和王权的统一体、一种统治阶级赖以维护其财产和权力的统一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这些意味着政治冲突一般不会采取各主权碎片之间的司法权之争的形式。这还意味着法团原则比较薄弱。从很早起,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就不依靠法人团体作为中介,而且政治权利寓于个人而非法团中。在英格兰,主要的政治关系不是互竞的司法权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起欧洲其他地方,个人权利的观念在此处必定产生十分不同的影响。
  • FACT
    2019-10-20
    法兰西政治理论,特别是以让·博丹为代表的政治理论清晰、系统地阐发了一种“现代”国家主权概念,这不是因为法兰西已经确立了一个明确的、无争议的政治权威中心,相反是因为向中央集中的权力仍在与互竞的司法权缠斗。换句话说,博丹的政治理论反映的不是法兰西统一主权的现实,而是其缺席。16世纪宗教战争期间,当君主制受到叛乱和关于反抗权利的激进观念挑战时,博丹为了支持国王高于贵族和其他权力的权力主张,提出了单一、不可分割、绝对的权力观念。这些反抗观念本身深植于中央国家和分割化主权残留物之间的持续紧张关系中。当法兰西反暴君派坚持人民反抗君主的权利时,他们想到的人民并不是私人公民,而是法人团体、地方贵族和地方长官,他们可以主张一种寓于其官职中的反抗权利。主要的反抗论小册子(后一章将讨论它们)表达的是地方贵族和各种法人团体的利益。
  • FACT
    2019-10-20
    在西方政治思想中,自然平等与政治不平等的相容性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
  • FACT
    2019-10-20
    在我们看来是一种悖论的事情,在中世纪思想家看来可能没有那么悖谬。政治体的创造与统治的条件有很大区别。政治权威由“人民”(一般被设想成一个法人团体)设立,这个观念与“权威几乎是无条件”的观念是完全一致的,这尤其是因为,反抗不正当权威的权利即使存在,也并非寓于公民个人,而是寓于具有司法权的权威。即使在“现代早期”,仍存在这样的反抗学说,其中反抗政治权威的权利不是私人个体或公民的一种权利,而是官职的一种属性,也就是与另一种司法权对峙的司法权的属性。一种私有财产权可能得到坚决承认,但即使是这种权利也是在互竞的司法权语境下被思考的,其目的是主张领主自治权,或划出一个私人权力领域,即家主对于家庭成员及所有物的权力,或是一种司法权残余——它被理解成针对更高的“统治权”的“所有权”。如果对自然权利和自然自由的普遍享有并不能保证普遍、完全的政治权利资格,那么自然平等概念也是如此。正如后面几章我们将看到的,西方政治思想在其大部分历史中的一个惊人特点是,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观念并不排斥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分配;而且,为了使自然平等者之间的统治和支配关系正当化,精致的论证被建构起来。在上帝或自然法面前,所有人都可以是平等的,但是,有些人可能有资格统治其他人。财产和阶级的决定性因素可以压倒所有自然平等。
  • FACT
    2019-10-20
    在中世纪时期,当“分割化主权”盛极时,几乎不存在一种明确的政治领域。互竞的司法权组成的复杂封建网络与法律关系和契约关系组成的一个复杂组织(当它们不公开冲突时)绑定在一起,这意味着“政治”边界是难以界定的、变动的。主要的“政治”行动者不是公民个体,而是某种世俗的或教会的司法权掌有者,或是某种具有法律权利的法人团体,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也具有一个规定它与其他法团和更高权力之间关系的章程。不像古代政治哲学那样,法律和政治思想关注的不是描述一个公民共同体内部的公民之间的政治事务,而是厘清交叠互竞的司法权之间的权威领域,或是解决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早期领土国家的出现,改变了这些状况(尽管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我们不宜夸大这些转变的速度或程度),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领域,各种新的政治身份和与之相符的新的政治观念。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新的与政治权威相对的个人权利概念。尽管对于“主观”权利概念何时和如何起源仍存诸多争议,然而,先于且独立于政治权威或实在法的人固有的权利的观念,无疑源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和哲学家的著作。例如,基督徒的良心这种观念预设了一种理解正当(“客观”意义上的正当,如“正当之事”)原则的人类禀赋和一种遵循它们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意味着一种道德义务,也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自主性,即尊重或无视这些正当原则的能力。从这种个人自主性中,有可能推演出一种个人自由观念,由此产生某些权利,可能包括一种免受奴役的“权利”,或一种自我保存、自我保护的“权利”;也可以包含对其他人同样权利的尊重,即使仅仅因为“待人如己”的黄金法则。
  • FACT
    2019-10-20
    如果现代国家的概念所遮蔽的东西与它揭示的东西一样多,那么,谈论现代政治思想意味着什么?在政治思想史研究者中,似乎存在着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就是去确认西方正典中第一位现代政治思想家。此殊荣通常颁给霍布斯或马基雅维利。选择霍布斯的理由或许与他的政府理论有关,它建立在一种完全世俗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人类心理学和伦理学解释之上。或者理由可能是,他(尽管不明确地)把自己的政治理论建立在一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概念上。或者仅仅是因为,通过阐发一种明确的主权概念,他绝佳地代表了领土君主国,甚或是“民族国家”对于中世纪治理形式的胜利。霍布斯甚至被称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一种与现代市场社会联系的“占有性个人主义”的阐述者。如果选择马基雅维利,无论是否对其“马基雅维利主义”道德无涉性做出谴责,理由很可能是,他先于霍布斯给出了一种脱离伦理原则或宗教原则的政治学分析,或者甚至可以说,他是第一位政治科学家,属于“经验的”而非“规范的”政治学研究一方,站在“事实”而非“价值”一方。或者理由可能是,他的共和主义(尽管更多体现在《论李维》而非他最著名的《君主论》中)调动古代的公民自主观念,来反对封建等级制并支持更为现代的自由和公民身份概念,在现代共和主义的发展中,这是一个关键时刻——正如约翰·波考克的“马基雅维利时刻”。或者至少可以说,虽然他一只脚站在古代世界,他也是一位“转折性”人物;而且,即使造就他的佛罗伦萨城市国家并不符合现代民族国家的模式,它也毕竟是一个商业中心,可以设想成一种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前奏。
  • FACT
    2019-10-20
    具有明确领土边界和一个多少统一的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出现,为西方政治思想的新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是千真万确的,但可能并不是按照斯金纳所认为的那种方式。把欧洲领土国家的出现视为一种重要的历史发展,视为对前几世纪的分割化主权的脱离,这当然有意义。但是,这几乎无助于我们把这些国家描述成“现代的”,因为这个标签掩盖了重要的历史差异,例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英格兰和法兰西之间的差异。是绝对主义的法兰西因其复杂的官僚制(一种“理性”国家的标志)而更加现代吗?
  • FACT
    2019-10-20
    法兰西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式也与英格兰截然不同。不仅存在南方遗留的罗马法与北方的日耳曼习惯法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分,而且在大革命前夕,法兰西仍存在约360部不同法典,存在各种与君主竞争司法权的领主权力、地方权力、法团权力,还有挑战国家立法权至上性的习惯法。尽管绝对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成功限制了领主的、地方的司法权,司法权冲突仍然是旧制度恒定的一个特点,也是法兰西法院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贵族和法人团体紧抓不放其相对于民族国家的自治权和独立性,而君主制不断努力吸纳和整合他们。当君主绝对主义被大革命扫荡时,国家中央集权计划继续进行。法兰西的国家法不是作为一种保护私人权利免受公共侵犯的方式而发展,而是作为中央国家伸张权力反对各种碎片化的司法权和独立的地方权力的工具而发展。这限制了司法独立性,实际上将它吸纳进了行政机构。……论中央国家和土地贵族的关系,法兰西也极其不同于英格兰。比起英格兰贵族与君主的紧密合作关系,在法兰西,贵族特权和君主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同的超经济剥削方式之间的紧张关系,直到大革命前都一直存在。同时,贵族阶层本身分化了:一些在中央国家中分享权力,很多仍依靠自己的特权和地方权力;而且这种分化一直是不固定的。
  • FACT
    2019-10-20
    经济权力与“超经济”权力的分离,意味着国家中央集权过程和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是相互紧密交织的,尽管有时候存在紧张。地主阶级与君主之间显然存在冲突,冲突在内战中达到顶点。但是,这些冲突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强度,恰恰是因为统治阶级和君主制国家之间的潜在合作关系。很早以前,英格兰统治阶级的利益就紧紧系于一个统一的议会及立法权,它是中央集权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贵族也致力于实现一种全国性法律体系,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司法权冲突很早就告终了。甚至在13世纪初——一个君主与贵族之间暴力冲突的时代,当《大宪章》认为贵族的权利应由其同侪审理时,也并未主张他们对其他自由人的司法权利。普通法(它首先是国王的法)成为同时受到贵族和可以寻求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欢迎的法律体系,而法治被理解成君主本身服从法律。在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里,这种无比统一的法律体系造就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自由”人,他只服从国王,而不服从其他次级领主。地主享有大量的地方权力,但是,离开采邑,在与自由人的关系中,他们作为王权的代理人行动。受控于采邑主权力的土地仍然存在,但是,“自由”英格兰人及其在自由保有的财产方面的个人“利益”(它得到普通法承认且无须接受领主权利要求或义务)是一种独一无二的生成物。相比之下,例如在法兰西,即使自由宪章也没有消解领主义务,而且,即使能够得到王权保护的自由农民也仍需服从领主的司法权。
  • FACT
    2019-10-20
    这个中央集权计划是合作性的,这不仅是下述意义上:中央国家作为君主和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统一体而发展,这种发展被完美地总结为“王在议会”这句古老俗语。这个合作计划还采取了中央国家和私有财产权之间劳动分工的形式。既然立法权和司法权日益收归中央,贵族也就日益依靠纯粹的经济剥削方式获得财富。……英格兰地主阶级明显不同于大陆贵族,后者的财富源于某种“超经济”权力,或所谓“政治建构的财产权”,即各种形式的特权、领主权利和司法权的产物。在英格兰,地产的集中意味着,土地在佃农(他们日益按照市场条件支付经济租金)那里得到程度空前的利用,而无法使用政治建构的财产权的地主逐渐开始依靠佃农在生产和竞争方面的成功。这种独特发展的结果是农业资本主义,之所以称其为“资本主义”,是因为占有者和生产者依靠市场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地位,因此他们服从竞争和利润最大化的指令,以及持续改进劳动生产率的需要。
  • FACT
    2019-10-20
    中世纪欧洲的一般性特征是我们所称的一种“主权分割化”,即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因为封建领主权和其他自治权力接收了许多在其他时空由国家履行的职能,并把对劳动力(通常是农民的劳动力)的私人剥削和行政、司法及强制的公共角色结合起来。尽管存在贵族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恰恰因为这种权力的存在),英格兰从未真正屈服于分割化主权;而法兰西即使在绝对主义君主制之下也从未完全克服它,国家的中央集权计划一直停留在议程上,直至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才实现。这也意味着,在国家和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方面,英格兰和法兰西也存在重要差别。在英格兰,即使在英格兰法从表面上看最具有封建性且采邑制度达到鼎盛时,国家中央集权过程也在继续。当诺曼征服从大陆带来封建制度时,它首先也带来了一种军事组织,这种军事组织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央权威,而且建立在英格兰业已存在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基础之上。诺曼人将自己确立为英格兰具有一定团结性的统治阶级,他们是一支从事征服的军队,既是大地主统治阶级,又是一种统治权力,而中央国家往往是其工具。此后,后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仍是君主和土地贵族的一项合作计划。
  • FACT
    2019-10-20
    当资本主义在英格兰出现时,它并不单纯是更多的贸易、更广阔的商业网络,即不单纯是性质不变的数量增加。“资本主义的兴起”不能被仅仅解释成一个量变过程,即接近某个临界量的“商业化”。实际上,当英格兰的经济发展开始一种独特转向,产生了某种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即古老的转让获利形式或“贱买贵卖”的东西时,它还远不是欧洲主要的商业势力。诞生于农村的英格兰资本主义造就了一种新型社会,以及一种独特地由竞争性生产,不断增长的劳动生产率,利润最大化和持续资本积累的强制力所驱动的经济。当欧洲其他经济体后来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时,它们很大程度上是在回应英格兰资本主义带来的军事和商业压力。
  • FACT
    2019-10-20
    意大利,它被称为欧洲封建主义的“薄弱环节”,因为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城市贵族,在北方尤为明显,这与其他地方的土地领主阶级形成对比。然而,不仅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具有自身的碎片化统治,这可被称为一种城市封建主义,而且如佛罗伦萨和威尼斯之所以能成为大商业中心,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它们在碎片化的封建秩序中作为贸易纽带而履行着至关重要的职能。无论我们是否选择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之间划出界限,至15世纪末,我们都能确认一种新的政治权力格局,以及财产权同有别于封建分割化主权的国家之间的新关系。
  • FACT
    2019-10-20
    而且我们论述的时代始于特殊的文化统一体的某一时刻,该文化统一体表现为:联合起西欧学者们的拉丁语,整套基督教神学,复兴的希腊古典政治哲学,由欧洲人文主义构成的“文人共同体”。然而,这个共同的智识词汇表只是使各民族传统的多样性更加突出。西方政治理论所承袭的语言在适应不同的背景环境时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灵活性;每一种特殊的历史形式都提出了自己与众不同的问题,同一话语传统被调动起来,不仅是为了给出不同的答案,而且是为了回应不同的问题。……在其所有变化形式中,西方政治理论都是由两种权力来源,即国家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显著张力塑造的。所有的“高等”文明当然都有国家,有些还有复杂的私有财产制度;但是,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尤其是西罗马帝国的,在后来的西欧出现的发展,把财产权当作一个独特的权力中心,赋予了其相对于国家的异乎寻常的自主地位。
  • FACT
    2019-10-20
    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从其农业起源到工业化早期),宗教改革中的宗教分裂,民族国家的演化,现代殖民主义的扩张,从文艺复兴到启蒙时代的文化里程碑,扎根于弗朗西斯·培根的经验主义或勒内·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之上的现代哲学与一场科学革命——所有这些重大的历史发展,虽然不时被国家间战争,以及升级至并包含了内战的人民起义、造反与叛乱所打断,但都被归于所谓的现代早期。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正典不成比例地云集于“现代早期”思想家那里。尽管历史学家会对是否把这个或那个名字囊括进来产生分歧,却无法否认这个时代拥有太多的巨擘,从马基雅维利或霍布斯到洛克和卢梭,他们的权威地位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不可撼动。
  • 豆友176169958
    2019-09-20
    1484年到1560年间,相继的几位法兰西国王拒绝召集三级议会,即各地区性等级的全国大会,剥夺了法兰西各代表机构唯一的重要职能:批准征税的权力。
  • FACT
    2019-10-20
    托马斯区分了各种类型的法:神法、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神的法度和宇宙秩序可以为人类理性理解的方面,因此既可为教会权威掌握,亦可为世俗政府掌握。政治社会不是上帝直接建立的,而是自然法经由实在法的中介建立的。这种学说向维护世俗君主权威、反对教会权力主张世俗至上性的方向迈出了几步。尽管阿奎那本人是超然的,但他的学说很快被利用,例如被用来支持与卜尼法斯八世斗争的菲利普四世。路德宗神学破坏了这个灵巧的托马斯主义结构。宇宙秩序等级制被属灵领域和属世领域极为严格的分离所取代,这种分离否定了教会的任何世俗司法权。如我们所见,通过既否定教会在外在领域的司法权,也否定其在内心领域的司法权,不仅剥夺其在世俗事务上的权威,甚至还限制其例行的圣事职能,取消教会职员、教士作为人类接触上帝的唯一官方渠道的地位,路德前所未有地推进了这一步。强制权力只属于世俗政府,基督徒应予以服从。
  • FACT
    2019-10-20
    没有哪位哲学家或神学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教会司法权和世俗政府之间,特别是教皇和正兴起的诸封建王国之间的边界争议,在中世纪晚期这些争议越来越困扰西方基督教世界。但是,至少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不得不以一种不同于早期基督教的方式来面对这个问题。在圣保罗时代,阐明归给恺撒和上帝各自领域的原则或许就已足够;在圣奥古斯丁时代,建构一种出世性神学,例如基督教新柏拉图主义——它允许对恺撒的服从与对尘世生存的贬低共存,并建构一种关于从物质世界中神秘解脱的哲学可能就已经足够。但是,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时代,面对中世纪基督徒对于一团乱麻的世俗治理和互竞的世俗权力主张之间的冲突的关注,神学家们被迫予以应对,甚至予以辩护。
  • FACT
    2019-10-20
    1509年,恢复后的共和国赢得对比萨的辉煌胜利,马基雅维利在共和国中指导组建佛罗伦萨军队。对公民军的强烈信念位于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当西班牙支持美第奇家族企图恢复在佛罗伦萨的权力时,共和国再次向法兰西求援而无果,这对马基雅维利的事业产生明显影响。无论他写《君主论》时还有什么别的意图,一种如芒在背的刺激或许就是路易十二对佛罗伦萨共和国的出卖。马基雅维利把法兰西国王的例子当作君主的首要课程,这节课更多关于他的失败而非他的成功,在马基雅维利看来,他的失败造成了意大利的悲剧。因此,当马基雅维利阐述他的政治观念时,欧洲的领土君主国总是在他的视线中。在《君主论》结尾,在把意大利从“野蛮人”手中解放出来的热烈呼吁中,他的主要目标昭然若揭。……马基雅维利深深扎根于公民法团中,而且,他的“现代”政治“科学”路径,其极为特殊的推动力源自他对一个非常具体的历史时刻中的独立城市国家的强烈情感。时过境迁,此时意大利城市国家的情况已经与他的伟大前辈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构想其公民法团理论时大为不同。正是城市国家的生存本身受到的威胁,磨利了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特殊剑锋。
  • FACT
    2019-10-20
    “政治建构的财产权”是真正政治的,也就是说,经济权力所仰仗的超经济权利和特权源自公民共同体,它们不依赖领主的个人权利,而依赖公民法团中的成员身份。正是这一点,使意大利的情况与众不同,也有助于解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政治思想的特殊性。社会冲突在公民政治领域中充分表现出来,不仅表现在公开的斗争或有组织的反叛中,而且表现在公民生活的日常事务中,表现在一种城市环境中——在那里,所有个体的和集体的竞争者,经常作为公民或公民地位的渴望者相互正面对质。经济权力和“超经济”力量之间盘根错节的联系意味着,经济竞争或围绕财产权和财富不平等展开的社会冲突,与经常处于公开战争边缘的政治权力斗争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