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上海苏报案与清末司法转型

最新书摘:
  • 2024-03-12
    情理为本位是中国传统办案思维方式的内容特征,通常的情形是重情理、轻法理。情理司法的本质是对法律间题的一种道德伦理化思维,在这种思维下,认识、判断一定事实或行为的法律人不是首先从合法性角度对相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评判,而是先从道德上的善恶和伦理上的秩序来对其进行评价的,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
  • 2024-03-12
    有学者研究指出,《大清律例》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法律与政治紧密结合,法律制度直接服从于统治;二是官方的自由裁量权蔓延,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律与政治、行政和道德秩序没有多大的差别。
  • 2024-03-12
    当时的中国充分展现了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域外的深刻矛盾冲突,那是一个急剧震荡的社会时期,转型是社会结构的主要动向,法律的模糊与冲突是会审公廨普遍存在的情形,且苏报案中的法外因素又过于浓烈,夹杂着太多的政治因素。
  • 2024-03-12
    无罪推定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大相径庭。在中国法庭上,被告就是被假定为有罪的,这意味着要证明自己无罪,被告必须自己提供证据,否则就被认为有罪。这对被告是非常不利的。相对而言,坚持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对被告较为有利。因为对被告的无罪推定意味着要由原告举证被告有罪,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