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左右:实践历史与中国农村的发展

最新书摘:
  • 姝尹Y(^_^)Y
    2025-02-07
    首先,需要对当前的一些仍然具有很大影响的意见略作梳理。观点对立的两派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固然针锋相对,但对于农业本身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中国农业的低收入问题唯有在更高度城镇化之后,减轻人口压力,建立规模农业,才有可能解决。在这个基本共识下,一方要求的是维持当前均分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赋予农村人民基本生活保障,防止贫富分化,借以稳定农村,避免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另一方则要求土地私有化,依赖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让小部分能干农民实现规模经营,领先致富,期待进一步城镇化之后,走向西方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模式。双方的共识是小规模农业潜力十分有限,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农村劳动力继续过剩,大部分农业从业人员只可能仍旧贫穷。这种意见今天也是许许多多农民自己的想法;正因为如此,农村人民普遍把一切希望寄托于子女的教育,为的是让下一代跳出农业和农村的绝境,争得一份城市的富裕。这种意见显然也为决策者所接受。上上下下虽然都在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但总的想法仍然是寄长远希望于城镇化,眼前则提倡由工业来反哺农业,较少考虑到农业本身的发展潜力。一言以蔽之,决策者同样认为,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农业本身只可能是个待哺的弱势产业。笔者在2006年的一篇文章中(黄宗智,2006a),从历史角度回顾了这种现状的经济和制度性来源。该文认为在承包制下,务农人口普遍处于土地过少而引起的“不充分就业”或“隐性失业”,基本仍处于长时期以来人多地少的“过密”状态,因此大规模向城市就业。而他们的低农业收入又使其在城市所能得到的工资被压到远低于城市的水平,迫使许许多多农户同时依赖低收入农业和低收入临时工作,以部分家庭成员出外打工的“半工半耕”方式来维持生活需要。这是“三农”问题形成在经济上的基本原因。
  • 姝尹Y(^_^)Y
    2025-02-06
    在贫农阶级的底端是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结婚的单身汉,其中不少人变成由无业者和乞丐组成的“游民”的一部分。自18世纪以来,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一个持久的特征。笔者认为,溺杀女婴是这个庞大的社会危机的许多症候之一。它表明的是穷人生存压力的加剧,而不是李中清所主张的没有如此压力。同样,买卖妇女表明了赤贫阶层经受的压力,而不是没有这种压力,也不是市场刺激下资源的理性配置。这些其实是非常明显和常识性的事实和逻辑。
  • 姝尹Y(^_^)Y
    2025-02-06
    当然,19世纪中期并不是第一个大灾难发生的时期,伴随王朝更迭的灾难贯穿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在笔者看来,历史记载表明了这是一部由死亡强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严格的和狭隘的马尔萨斯意义上的“现实性抑制”。这一体系不应该与马尔萨斯就早期近代欧洲而建构的生育驱动的“预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来,更不能把溺杀女婴和没有生存与人口压力等同起来。这里,我们需要返回我们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常识性认识。(三)日益加剧的社会危机在19世纪中叶的灾难时期达到巅峰的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是否就是溺杀女婴的社会情境?最近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杀女婴背后的同一生存压力导致了广泛的买卖妻女。这类现象如此泛滥,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条新例专门处治此类行为。这些新例大都颁布于乾隆年间(1736一1796)(薛允升,1970[1905],例275-3一例275-18)。对法庭案件档案的考察也显示妇女买卖非常普遍,此类“交易”引发的诉讼大约占到地方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们知道,清代法律系统虽然比过去所认为的要开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视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数人只有迫不得已才会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考虑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妇女买卖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诉诸公堂。如果我们取5%这一数字的话,也就意味着每年至少有165000宗这样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无论精确的数字到底是多少,赤贫人家买卖妻女的现象如此泛滥,以致清刑部起码在1818年已经决定对这样的人不予惩罚。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压力而出卖自己的穷人应该得到同情,而不应该被惩治(Huag,2001:157,168-169)。另外一个相关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的单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贫困(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完婚而独身的男人)和溺杀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
  • 姝尹Y(^_^)Y
    2025-02-06
    现在我们来讨论中国人口史这一论题,以及相关的溺杀女婴问题,看看它们对发展与内卷能够说明什么。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有必要先说明李中清等的研究对基本事实所引起的严重误导。按照他们的说法,18世纪中国的人口行为和欧洲基本一致,其死亡率与欧洲相当,生育率则更低于欧洲。他们之所以能够得出这样的数据,来自他们对溺杀女婴的特殊理解:首先,把溺杀女婴建构为“产后堕胎”,因此把被溺杀的女婴既从生育率也从死亡率中排除,从而得出他们的生育率和死亡率的数据。同时,把溺杀女婴视作一种对人口的“预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等同于欧洲的晚婚,由此得出中国人口压力和欧洲大同小异的结论。以下详细论证上述每一点。
  • 姝尹Y(^_^)Y
    2025-01-14
    这个关键性的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成功秘诀”则被主流经济理论完全掩盖。今天在中国影响最大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把中国发展经验简单总结为市场化和私有化的功绩。在他们(源自科斯和诺斯)的理论中,唯有明确的私有产权才可能减低交易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政府所起作用只可能是反面和消极的,不可能是积极的。因此,他们提倡中国最终必须消除国家/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消除其非私有的产权和企业。如此的理论显然严重歪曲了中国发展经验的实际。当然,如此的反事实理论,即便是在西方,也激发了反对的理论。魏昂德(Andrew Walder)争论,地方政府其实在中国发展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行为其实不像政府而更像在“硬预算约束”下运作的企业。钱颖一则力争,地方政府之间其实具有类似于美国联邦主义政治体制下的州际间的竞争,由此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魏昂德和钱颖一这两套理论的经验根据都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兴起的由地方政府主办的乡镇企业;他们忽视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更加重要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竞争下对(国内外)外来资本所采用的非正规举措,借用的是非正规经济人员以及非正规征用的土地。正是这样的非正规经济和非正规举措,既促成了中国举世瞩目的GDP增长,也导致了今天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
  • 姝尹Y(^_^)Y
    2025-01-14
    但是,在一个基本认识的层面上,笔者是认同舒尔茨的倾向的,虽然他自己并没有明确说明——农民应该被认定为具有能动性和创新性的主体。只要有合适的条件,农民是会推进经济发展的,在现代以前如此,在现代也如此,即便是在艰苦和不公平的条件下也如此。但是,迄今中国历代的政府一贯把农民要么视作管制和汲取的被动对象,要么视作援助和扶持的被动对象,而不是具有独立自主性的主体。尊重和扶持农民的自主性是本书要提倡的农村出路的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