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罗盘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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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阮主任2020-11-19《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一一“正进行行凶、系人、劫、强奸、绑以及其他严重及人身安全的墨力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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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阮主任2020-11-18人们总是倾向于崇拜强权这是人性幽暗的一面。也因为如此,法治对权力的约才变得如此重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于公权力的滥用才必须保持零容忍。孩子需要教育,权力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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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阮主任2020-11-13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无论出现多么恶劣的情节,都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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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1-01-31“法律绝对不能按照“不等于是”的偏见来要求被害人,因为这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法律应该让行为人谨慎行为,行为人的错误应当受到惩罚。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益,否则就是对法律的污蔑,要求行为人尊重对方的语言并非过分要求,这不过是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遵守人类交往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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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1-01-31这里,我想再次援引英国刑法学家詹姆士·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所说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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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0-11-28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超越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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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der12020-11-281215年,英王约翰横征暴敛、穷兵黩武,侵夺贵族权利,贵族联合起来反抗。当贵族联军兵临城下,约翰王内外交困,被逼无奈,签署《大宪章》,宪章所体现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影响至今。而在古老的神州,1215年,金朝中都北京被蒙古铁骑攻破。此年忽必烈诞生,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覆灭在即,中国历史迎来新一轮的治乱循环。皇权至高至上的理念从未受到挑战,它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以相似方式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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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嘿嘿2020-11-12法律人不是法律机器人,我们需要有人的感觉,人的温度,也要接受人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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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嘿嘿2020-11-12在现代社会,刑法应保持必要的歉抑。法律没有必要咄咄逼人,它本应成为那些承受着巨大不幸的民众的安慰,而不是彻底击垮他们的冰冷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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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阮主任2020-11-13在任何时代,法律都应将一些基本的核心价值(如尊重生命)牢牢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不允许存在任何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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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leone2021-07-18当下中国,法律人千千万万,精致的聪明人很多,研习法律大多只是以法律作为谋生发达的工具,而忘记了法治的限权本质。我也时常想让自己加入聪明者的阵营。但是,每当我看到学校中心的那尊拓荒牛的雕像,我就想起了不懂变通的“笨牛”阿奎那。他的话语始终在我心中萦绕: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超越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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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远的尘土2020-11-20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报以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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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色2021-08-01无论是“不等于不”规则,还是肯定性同意规则,它的本质都是对女性的尊重。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行为人应当对对方有起码的尊重,他应当把对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们说不与拒绝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基于偏见根本无意表达对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女性的真正尊重是从心里发出的,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这种尊重一定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体,尤其是对弱者的尊重。伪善的人从来都喜欢空谈人类之间的抽象大爱,喜欢向众人表达自己的博爱之心。但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一种表演,它常常体现在每日接人待物中对每个个体发自内心的尊重。 如今,人的物化大行其道,对人的尊重时常被认为是一种弱者的行径,强者常常不屑尊重他人。的确,如果不承认人内在的神圣价值,人只会根据他人外在的身份、权势、地位和周遭的环境去虚伪地表达自己的敬意。于是,人也就很容易把他人作为自己欲念的工具。男女交往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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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色2021-08-01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犯罪行为,它无法改之后通好行为,通奸行为也不可能消灭先前的强奸事实。正如故意伤害后道歉,与被害人重归于好,这根本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只是在量刑时可酌情考量。事实上,《解答》也规定“男女双方先是通好,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而男方纠缠不,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既然先前的通奸无法否定事后的强奸那么事后的通奸又如何可以否认之前的强好呢?总之,女方的同意不包括对以往性事的追认,女性事后意志的改变不能影响前行为的犯罪性,否则犯罪与否就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这不仅会导致国家的追诉权为被害人意愿所左右,也会催生大量用金钱收买被害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