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义

- 书名:英宪精义
- 作者: 戴雪
- 格式:PDF
- 时间:2024-06-25
- 评分:9.0
- ISBN:9787800834301
内容简介:
《英宪精义》共分3篇,主要内容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近几年来,受宪法学研究之理想的驱使,中国法制出版社再次重印由雷宾南翻译的戴雪的旷世名著《英宪精义》。《英宪精义》内容翔实,便于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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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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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肚子汞2023-03-09我大抵是不会说白话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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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孤独2022-05-20旷世名著,使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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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李2017-08-151930年翻译神作,就这一本足以提供把书读厚的基础,专业典范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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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25其实,选民才是英国的主权者。这个群体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自己立法,因而主要出于历史原因,就产生了一个理论上最高的立法机关。这种情况的结果自然是,立法机关的行为虽然(据假设)不受法律的限制,但是应该受到默契的约束,而默契的目的则是为了确保议会遵从国民的意志。这就是历史事实。如今宪法惯例由诸多的习惯组成,不论其历史来源如何,目的都是为了确保下院的至上性,而最终是为了确保国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下院享有至上地位。我们现代的宪法道德准则——尽管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使外国所谓的“人民主权”原则得以牢固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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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7越来越清楚的是,法院因严格坚持以下两个原则而使宪法得到维护: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反对豁免普通公民的法律责任,也反对免除普通法院的管辖;二是“违法者承担个人责任”,它拒绝接受这种观念,即下级有任何违法行为,可以上级命令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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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庸2024-03-14综上所述,“法治”构成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 首先,与专断权力的支配形成对照,“法治”意指普通法律的绝对至上或者绝对支配,因而排除恣意、特权甚或政府宽泛的裁量权的存在。英国人受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在我们的观念中,任何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惩罚,但不能因其他任何事情而受到惩罚。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各个阶层都平等地服从于普通法院所实施的普通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排除以下思想的存在,即官员或其他人,可免于服从统治普通公民的法律,或者免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英国不可能存在真正相当于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或“行政裁判所”(tribunaux administratifs)的事物。为外国所熟知的“行政法”有一个根本思想,即有关政府及其雇员的事务或纠纷,不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专门的和有点官方的机构来处理。这种思想绝对不会存在于英国的法律,实际上也与我们的传统与习俗根本不相容。 再次,“法治”是一项准则,可用以表达如下事实:我们这里的宪法,即在外国必然组成宪法典的那些规则,非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由法院所界定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结果;简言之,在我们看来,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私法的各个原则得以扩展,以便确定君主及其雇员的法律地位;故宪法是英格兰普通法律运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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