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 书名: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 作者: 黄茂荣
- 格式:PDF
- 时间:2024-07-23
- 评分:
- ISBN:9787562020813
内容简介:
法律的现代化及正义的实践莫不系于法学方法的认识、接受与应用,不然,小则免不了各说各话,不能客观严谨的论断是非,大则免不了强词夺理,根据主观利益颠倒是非。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是台湾学者在法理学方面的一理论研究成果。作者以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详尽阐述、探讨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之补充等学术疑难问题。书中全面评介了德国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说、争鸣,同时有机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制”两头阐发了作者个人的独创见解,给读者以说理透彻、深入浅出的印象。《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为我们了解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动态、借鉴其学术成果开辟了新的视野。
下载地址:
标签:
文章链接:https://www.dushupai.com/book-content-52999.html(转载时请注明本文出处及文章链接)
最新评论:
更多
-
早午餐2020-03-16黄老师从法理上对法学方法进行阐述,介绍了在研究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让我受益匪浅
-
奥卡姆砍刀2019-06-27虽然听大佬说没什么,都是在抄德国人的东西,但读下来却满满都是干货啊!
-
墨非2024-06-10看了第二章 和第七章,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承袭自德国人的理论。尽管如此,考虑到年代,这本著作仍然不失其光彩。毕竟,我们现在可能就连德国人的东西都没搞明白,就急急忙忙要去构建“自主学术体系”了。
最新书摘:
更多
-
弘犊2014-05-29盖债权之移转系权利之处分行为,应以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为当事人,无须债务人之参与即可发生移转效力。此与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非经债权人承认,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者,不同。然因债权之让与可能印象债务人之利益,所以,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第297条第1项前段乃特别规定:非经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其保护之利益为:使债务人在未受通知的情形,不但其向原债权人之清偿对于受让人有清偿效力,而且债务人在受通知时,对于原债权人(让与人)如有可抵销之债权,或有得对抗之事由,在受通知后得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或以之对抗受让人。因此,如果债权确实已经转移,则债务人未受通知,而对受让人给付者,债务人之清偿仍当有效,不得执第297条第1项前述规定,认为系非债清偿。否则,与该项系保护债务人之规定的意旨不符。
猜你喜欢:
-
学习教育豆瓣 8.4
-
学习教育豆瓣 8.8
-
学习教育豆瓣 8.0
-
学习教育豆瓣 7.2
-
学习教育豆瓣 7.4
-
学习教育豆瓣 8.6
-
学习教育豆瓣 9.0
-
学习教育豆瓣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