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内容简介: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是编选、翻译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作出相应解说评论,是一次掀开历史的经典性尝试,对于那些对于历史有兴趣的读者有较大的帮助。


滋贺秀三

男,日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学士院院士。 王亚新 男,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专业领域为纠纷解决、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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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更多
  • 話有不言齋主人
    2022-01-18
    理解中、日、美学界关于“传统中国法官的民事判决是否依据法律”的争论的经典书目之一。以滋贺秀三为代表的日本中国法律史学者认为,明清时期中国的诉讼实践存在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命盗案件来说,必须依法判决;就民事案件而言,情理是判决的基本准据。
  • 海豹网友
    2021-12-02
    “在这个意义上‘法’本来就不是具有确定内容的行为准则,而不过是人们每天在具体情景中就是否合情合理而反复作出评价时的一种权威性参照或准据。”
  • 聚洲
    2021-12-20
    89。好多经典的论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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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啊阳
    2023-05-06
    对于自己的历史传统,我们需要的是既不妄自菲薄,看到当时条件下其自成一体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还有其一定前提下发挥的正面功能;同时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那种制度深层存在的根本问题或陷阱。相信以这样一种态度来对待传统进行再认识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既可以作为一种发掘有益资源的尝试,又可能成为解决当前面临的种种问题时的参考。
  • 摸摸小猫头
    2023-09-25
    非常有趣的是,她曾用“银行”来比喻人们对于权力的认知形态以及在这种形态下行动的样式。假设正当的权力(或者说是因承认而获得的power资源)本来分布于天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但作为资金每人持有的这一份权力过于零碎,微不足道而没有意义,于是人们可能在小范围内来个“钱会”或者加入近处的“信用社”(即向民间有势力的人士或乡绅等权力中心寻求保护),或者存进“银行”(指国家及各级官僚机构一“中央银行和各地的支店”)来加以运用。与社会契约论那样设想所有的国民把全部权力一下子存进一个单一的“银行”(国家)不同,在这里人们可以选择存款的对象,也可以相对自由地取出和再存。当然,无论民间的有实力者还是国家本来都各自拥有一定的财富、名声或强制装置等“自有资金”,但他们的权力不能仅仅建立在这个基础上,而更依赖于自己广泛地吸收更多存款的“信用能力”(一般而言,“自有资金”越多就越有“信用”)。“银行”和“信用社”、“钱会”等既可以是互通有无、互相授助,也可以相互竞合甚至彼此敌对。当“中央银行”强大到可以把其他一切权力机构统合为一个系列,“资金就显得只是从上至下地流动以至使人的忘记那本来是自已存进去的东西。但一旦中央银行破产的消息传出,人们则会设法弄回自已的”资金”,只在地方层次上加以运用(发生如地方割据等情形)。
  • 摸摸小猫头
    2023-09-25
    例如岸本教授授引寺田论文所归纳的那样,如果把土地流转从“活”到“绝”视为一条连续的轴线,则“租佃”、“典”和“买卖”可以分别排列在这两极之间;如果是关于经营的方式,“包”和“雇”同样可以成为这种轴线的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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