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 书名: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 作者: 罗翔
- 格式:AZW3,EPUB,MOBI
- 时间:2024-06-10
- 评分:9
- ISBN:9787222198463
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
作者简介: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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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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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非2021-08-21给渣男们吃枚定心丸:以婚恋为饵的骗奸不违法,财物许诺而不兑现的性行为就更不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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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persons2021-01-10能说出什么来真是不容易。而且非常理智,也许这是这本书带给我的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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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小丸子2021-01-31一本有关强奸的刑法学,虽然有些车轱辘话,但还是系统地帮助读者厘清了大部分关于强奸的法律内容。书从旧时妇女性权益的缺失一直讲到女性获得独立地位后其同意问题在性行为中的核心作用,总的来讲,“性侵犯罪的历史就是一个从财产到权利的演变过程”,性侵同意制度的发展体现的是女性性自主权的进步,是法律对人权的完善。至于具体的细枝末节比较繁杂,需要在阅读过程中不停地做笔记辅助学习。作者在最后的“结论”一章中,将全书整个内容浓缩并串联了一遍,可以帮助更好地巩固和加深记忆。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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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lor Swift2021-05-07通奸罪的停废。与性侵犯罪改革相关的是对通奸的态度,从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了对通奸的除罪化运动, [45] 而那些即使保留这种犯罪的地方,在实践中法律也很少被执行。 [46] 人们开始认识到,通奸只是一种道德罪过,不应把它上升为刑法问题。妻子不再是丈夫的独有财产,她拥有支配其身体的权利,婚姻只是两个独立人格的感情结合,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婚姻也就没有继续维系的必要。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对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47]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对离婚实施无过错原则,即使提出离婚一方与人通奸,存在过错,这对离婚也没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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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lor Swift2021-05-07在性侵犯罪中,女性的财产属性体现得一览无余。罗马法虽然认为强奸是一种犯罪,但是它并不认为这种犯罪是对女性个人的侵犯,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往往仅是一定的财产赔偿。根据罗马法的理论,强奸只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对女性负有保护义务的男性(如父亲、兄弟、丈夫等)的权利,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暗示了这些男性无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卢克利希亚(Lucretia)是罗马传说中贞节的典范,她在受辱与死亡的抉择中,选择了后者,而这也代表了古罗马人对被强暴女性的希望。 [20] 在普通法中,英文的强奸(rape)这个词是本来就是从拉丁文中的raptus(意思是“绑架”)中演化过来的。强奸这种违法行为被认为剥夺了父亲或丈夫有价值的资财——其妻子的贞洁或其女儿的贞操。 [21] 因此,普通法特别强调女性的贞洁。在英国的早期法律中,奸污处女要处以阉割刑或乱石砸死,但如果被害人同意和强奸犯结婚,则可免除其责,因为它解决了家庭受损的财产。对于轮奸也是一样,只要被害人同意与犯罪者中的一人结婚,那么所有的犯罪者都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到20世纪90年代,埃及法律仍然保留着这种规定,“如果强奸犯愿意娶被害人为妻或者说服被害人同意与他结婚,就可以免予处罚。” [22] 直到20世纪初,普通法仍然认为,女性的贞操价值远高于其生命价值,因此她必须用生命去捍卫自己的贞洁,否则男性被告人就不构成犯罪。 [23] 至于婚姻无奸的观念则更是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为各国法律所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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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lor Swift2021-05-07本书所说的性侵犯罪,它指的是我国刑法第236条、237条分别规定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强奸与猥亵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与女性发生性交,而后者是与被害人(主要是女性,但也包括未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交以外的其他性行为。这里要说明的是,与性行为(sexual conduct)意思相同的概念是性关系(sexual relation),其外延大于性交这个概念,它不仅仅包括性交(sexual intercourse),还包括各种满足性欲的性接触(sexual contact)。在我国刑法中,是通过“奸淫”这个概念来代替“性交”的,它仅指男性生殖器对女性生殖器的插入,而其他形式性关系(性接触),则为“猥亵”(indecency)这个概念所包括。随着性别中立主义立法的发展,许多国家都扩张了对性交(sexual intercourse)概念的理解,认为它不仅包括阴道交,还包括肛交和口交,至于其他性行为则属于性接触(sexual contact)。还有些地方甚至用性插入(sexual penetration)这个概念来取代性交。 [6] 考虑到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中所说的“奸淫”仅仅指的是非常狭义的性交概念,而其他性行为则为“猥亵”概念所包括。但是,“奸淫”和“猥亵”两词本身所具有的放荡淫乱的道德评价,会让被害人非常难堪,因此我们在强奸罪中使用狭义的“性交”概念,而在其他性侵犯罪则使用性关系(或性行为)这个概念。另外,由于强奸在三种性侵犯罪中最为突出, [7] 为了行文的方便,本书以强奸罪为重点,附带研究其他性侵犯罪。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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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如何帮助读者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帮助读者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书中明确告知,同意需清晰、自愿,任何模糊或被迫的“同意”均无效。读者可据此识别风险情境,如权力压迫或诱导,及时拒绝并寻求法律救济。同时,书中强调保留证据、明确表达意愿的重要性,让公众在面对潜在侵害时,能更有底气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成为受害者。 -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中提到的“权力”具体指什么?
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中,“权力”主要指社会关系中的不对等地位,如师生、医患、上下级等。罗翔教授指出,这种权力差异可能导致弱势方在压力下无法自由表达意愿,即使表面同意也可能无效。书中强调,法律应识别并规制这种隐性胁迫,确保同意建立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剖析权力运作,罗翔希望读者理解,真正的同意必须摆脱权力的阴影。 -
罗翔教授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中如何呼吁社会改变?
罗翔教授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中呼吁社会改变对性同意的认知。他主张打破“受害者有罪论”,强调同意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书中呼吁公众教育、媒体传播及法律制度协同努力,构建尊重个体意愿的文化氛围。罗翔认为,只有当社会普遍认同“不即是拒绝”时,才能真正减少性犯罪,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与安全,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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