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主义

- 书名:守法主义
- 作者: 朱迪丝·N·施克莱
- 格式:PDF
- 时间:2024-07-09
- 评分:
- ISBN:9787562028826
内容简介: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守法主义》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守法主义》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守法主义》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守法主义》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1928年-1992年,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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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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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谋阁主人2021-07-24我忘了我有无这本书了。守法主义这个词翻译的不错,是通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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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de King2016-12-05初版是1964年,可以把本书看作是六七十年代对法律和法学自我隔绝的一系列反动,社会学的法律多元,法学内部的批判法学,但觉得作者还是太粗线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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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ny2020-05-11从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谈到守法主义在不同学派的观点。不知道是翻译原因,还是因为法哲学理论太深,看着不太顺利。pdf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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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pa2012-02-01有很多非本体论的道德理论建议,通过混淆“是”和“应当”来评价法律的和政治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和“应当”的混淆,已经被彻底的非守法主义——其实是反守法主义——伦理理论所利用,而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家,以及其他人,却已狂热地接受了这些理论。现在的意识形态即可,在以下情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最保守的人信奉弗罗姆(Erich Fromm)的心理学理论——不是因为他们认同弗罗姆在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而是因为在把善和自然相等同的问题上,弗罗姆给他们提供了“科学”上的庇佑,献上了来自唯物主义敌方阵营的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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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pa2012-02-01使用于道德和社会哲学之中的“自然”一次,其意义也相当模糊。对人类行为和发展而言,自然可以是正常的,即或者是通常的,或是潜在最好的。自然可以等同于历史未来,或者等同于人的普遍特点,或者等同于在上帝所造秩序中人的理性目的和功能。自然的这最后一层含义,即本体论-目的论的概念,不仅是自然法理论最持久和最流行的基础,而且也极大地冒犯了那些在哲学反对狂热病的人。而对支持自然法家的人来说,这一学说助长了谩骂对手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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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pa2012-02-01这就是为什么尤其是自由主义者倾向于使用“意识形态”一词表示轻蔑,他们感到自然法理论在根本上敌视多元性以及宽容、自由。事实上,实证主义的自由派,即纯粹理论者(pure theorist),也同样效忠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且也声称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案,这和其对手一样糟糕。因此,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自然法”这一术语究竟涵盖了何种意识形态,——而非简单的存在意识形态,因为这本身并无可指责。第二个问题在于,这些意识形态同法律现象以及同其他竞争性的政治信念之间如果有关系的话,那是什么样的关系。最后,人们必须扪心自问,为什么自然法这种意识形态,尽管面对毁灭性的批评,但似乎从未完全过时,以及为什么它尽管从未真正复活,但好像一直处于复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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