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見的自由

- 书名:異見的自由
- 作者: 安東尼.路易斯
- 格式:EPUB,AZW3,MOBI
- 时间:2024-06-19
- 评分:
- ISBN:9789865524180
言論自由是民主政府合法性的泉源。
也是約束政府惡行最有效的機制!
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詮釋與應用,
探索言論自由的保障從何而來?言論自由的範圍以何處為界?
★除非導致「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任何言論不應受限制。
★除非存心「蓄意撒謊或輕率疏忽」,任何對政府的批評不該被懲處。
「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傳統。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寬廣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審查或事後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輕率疏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1798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通過《反煽動叛亂法》,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元首的批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限制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
■面對仇恨、歧視、猥褻、侵犯隱私的評論與報導,在捍衛言論與保障其他價值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斐然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闡揚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他個人不苟同大法官判決的立場。
透過對思想脈絡的分析與法庭攻防的爬梳,《異見的自由》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精神與言論自由之真諦極為精彩的發揚,幫助我們瞭解到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亦是對當代社會諸多重大多元、矛盾價值的深刻探討。任何一位關心民主社會能如何透過理性的法律來解決社會衝突、保障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現代公民,皆應詳讀本書。
★★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中生活的人,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法律新聞學」的開拓者,分別於1955年與1963年獲得普立茲獎。曾擔任《紐約時報》華盛頓分局主任,專責司法部與最高法院的報導,並長期為之撰寫專欄。1970年代中期開始之後二十多年,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最高法院」。也曾任教於哈佛法學院。
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萊曼 (Nicholas Lemann)頌讚他為「在美國歷史上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刻,他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之聲」。《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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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yway•2021-03-14经由本书能了解到美国的言论自由是如何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奠立了不可撼动的地位。随着时代改变与社会变迁,法律也会顺应时势而有调整与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也予以废除 ,例如早期使人民噤声的反煽动叛乱法很明显地不适用于现在这个畅所欲言,价值观多元的社会。 而言论自由的定义及地位逐渐明朗则归功于法官在因应各种不同案件时能互相提出意见並思辩,方能权衡且做出有意义的裁决。当言论自由与其他重要的利益相牴触时,在两者之中存在灰色地带,要判定孰轻孰重是一个值得我們深思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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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夜重坠爱河2021-02-23全书纵观美国宪法条款与言论自由的变化史,有进退,有左右,有披荆斩棘,有驱去复还,背后的精神支柱源头应是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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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一文2023-03-26别太敏感,这本书不是谁的赞歌,而是从历史中汲取养分。另,这个版本的书做得非常用心,除了译文和注释,还提供了辅助理解的资料和便于查阅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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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mytrigger2020-02-12约翰・马歇尔·哈伦法官起草了此案的法庭意见,为这桩并不起眼的偶然事件写下了有关表达自由的辉煌评论。“一个人的粗话却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哈伦这样说。在越战时期,科恩抒发的这种“不体面的感叹”成为政治抗议的一种表达方式。哈伦法官接着说:表达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我们这个拥有众多人口和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失为一剂良药。这一权利的创设,正是为了能解除政府设置在公共讨论之上的诸多限制,为了能将何种观点应当发表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每个人手中。我们希望表达自由最终能创造一个更加有力的公民社会和更加优良的政治制度;我们相信,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方式能与美国政治制度所赖以凭靠的个人尊严和选择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此这般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而恰恰是力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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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mytrigger2020-02-12蒙大拿州的反间谋起诉最终未能如愿,这得归功于惠勒和波奎恩法官的努力。波奎恩法官收到过一位当事人的人身保护权申请书,这位当事人因拒绝亲吻美国国旗而遭该州反煽动叛乱法制裁。法官认为联邦法院无权介人这一裁定,但是他写道与宗教相类似,爱国主义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高贵品质,爱国情绪高涨无可厚非。但是…当它发展为一种狂热,就会像历史上出现过的圣巴塞洛缪大屠杀、宗教裁判所、史密斯菲尔德的烈火、塞勒姆的绞架一样残忍血腥,一样应受谴责。以爱国的名义,如同以自由的名义一样,多少罪惡假汝以行!几乎在每一个时代,都不乏追逐异端的猎手和烧死女巫的警察。爱国主义,如同宗教狂热,是伪善者们最为欢迎的面具,标榜着他们并不认同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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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mytrigger2020-02-12仅仅三年后,最高法院改变了心意。在1943年的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v。 Barnette)中,6票对3票的绝对多数意见认定强制他人向国旗敬礼侵犯了第一修正案。杰克逊法官起草了多数意见,他这样写道强制性地保持观点一致,所能获得的只是墓地般死气沉沉的一致。我们要不厌其烦地老调重弹:先贤们制定第一修正案,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禁止这样的开端以避免这样的结局……我们之所以能够拥有富于理智的个人主义和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乃是因为我们拥有种种特立独行的心灵,而为此所需付出的代价仅是容忍偶尔的离经叛道和荒唐念头。如果这样的离经叛道和非同寻常无伤他人和国家的利益一一正如本案中所涉及的间题一一那么,付出的代价便不算太大。不过,允许差异的自由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无足轻重的事项;否则,那不过只是自由的泡影。自由的实质标准,正是对现存秩序的核心表示异议的权利。如果说我们的宪法星空还闪烁着永远的恒星的话,那么它便是:任何官方、权威以及大受欢迎者都无权规定什么是政治、国家、宗教或者其他思想问题方面的正统,或者强迫公民用语言或行为承认其正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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