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

内容简介:
《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下卷)是《剑桥中国史》第7卷的中译本。由国外研究明代历史的专家执笔,吸取了中国、日本和西方的研究成果,也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主要论述明代的政治史,结合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进行分析。《剑桥中国史》的第8卷则对明代的制度、国际关系,以及社会和经济史、思想史、思想和宗教史进行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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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于飞2010-10-15诶,这个群体翻译瑕疵还是不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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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2012-07-05我还真是食古不化 相较下还是喜欢明史 当然最爱的还是蔡先生的通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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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m2011-08-16蒙古 朝鲜 东南亚 欧洲沿海国家 白银导致明朝灭亡 官方宗教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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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2022-10-22防止里被瓦解的改革新的组织形式:保甲和乡约里甲规定中所要求的里的职能在前面讨论的情况下可能削弱了。总结起来:富人向镇和城市迁移的情况增加,资本从农业投资转为以集镇和城市为基地的投资。地主不住在本地而住在其他农业地区,或更多地住在城市定居地的情况增加了。商业活动的明显增加,使地主和佃户都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于自己的利害得失,而不顾有关全里的事务;这种倾向表现在地主和佃户互相提供的互助减少了。虽然史料没有充分反映,但每人拥地的数量却普遍下降,这无疑给农业生产力留下较少的余地去提供希望和充分的物质,而这些正是在支持那些为公共事业服务的人时所需要的。同时,国家愈来愈对里的职能不感兴趣,因为赋役的征用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它把注意力放在更重要的财政问题上。但是我们确实不知道里的这些职位的职能缩减的程度,因为这些职能继续由一些人在行使,而他们不想用愈来愈像徭役和被人利用的准官员职位来玷污自己或给自己添加负担。官方支持的村社生活的表面形式,如里甲长和民众共同朗读《教民榜文》的仪式到15世纪晚期已完全一去不复返。但这并不意味着殡葬的互助就停止了,也不意味着减少对公用的排水和建坝工程、灌溉或排水措施,或者对里和地方至关重要的其他活动的关心。虽然官方指定的长者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也出现了一个日益扩大的非正式的地方领导群体。这种日益明显的形势简单地说就是里正在变成一个纸面上的组织而不是在社会上发挥作用的实体。随着15世纪晚期福建十段法改革(见上文)的颁布,以及以缴银代替里甲的劳役,里即使不是完全消失,也已经起了变化。它充其量是一个地方的有赋役义务的人口的单位,它不再是一个包括该区全部居民的地域单位。但是,许多地区里老制的削弱似乎造成了值得注意的真空。有关的官员和地方的权势者开始模仿原来的里甲组织形式。这种行动采取两种形式:通过实行保甲(地方的联防组织,其形式相当于里甲)组织村落防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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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2022-10-22农村行政:15、16世纪的变化反逃税逃役的改革14世纪后期所设想的税役制从一开始就有许多内在的矛盾:税役制实施时在以土地为基础和以人口为基础两种标准之间动摇不定;它不是为适应人口的变化而制定的,也没有预料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会普遍增加;它假定自然经济为计算纳税的基础(92%的夏季税和99%的秋季税征收实物)。这些特点在明初的战后环境很可能是合理的,但它们不能完全适应一种恢复的经济。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压力都立刻迫使税制作出意义深远的变化。逃税的种种诱因都总能出现在那些利用内部矛盾的人面前。在15世纪,不同方式的逃税包括:(1)投献,把自己的土地依附于其他豪强(主要是庄田)的土地中,这样就能从多种豁免中真正得益;(2)诡寄,把自己的土地登记在免除非正规徭役的有功名的人名下(有时他们是亲戚,但并不都是如此),这种行径通常是付给有功名的人一定的报酬,但有时在登记时后者甚至不知道;(3)花分,分割某人的财产自立门户(至少两户),从而把一个高税役类变成可以完全逃避徭役的低税役类。粮长的事例有助于弄清这种变化所产生的种种后果。粮长之职原来在10年的周期内轮流担任一年:这意味着有足够的户能提供领导,并且这些户在有的情况下有必要的物资和社会力量履行与此职有关的任务。特别在江南区,粮长的责任在永乐帝于15世纪20年代迁都北京变得大为沉重,因为运输税粮的距离大大增加。能担任这种服务的户数减少了,不过对那些其权势足以将送礼和行贿(包括自己的)的增加的负担转到它管辖下的户的粮长来说,这一职务仍是有利可图的,特别是因为王朝的初期,粮长之职是直接进入官场的踏脚石。在宣德朝(1425-1435年),少数(但更有权势)的户垄断此职,于是一些律令被修正,以反映这种变化。但后来在15世纪,科举制度发展到成为担任官职的惟一途径。结果在许多地区对家庭殷实而能担任此职的人来说,粮长一职的吸引力减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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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2022-10-22里甲制的实施根据最普遍使用的定义,里是“一个约有110个应税拥地户组成的地域上紧密的群体”。如上所述,这些里的人口统计表始终难以符合实际情况。一个里一旦划定,它从此就作为一个永久性的地方群体。10年一次的修正对已在里中登记的户的材料进行调整,而不再进行人口普查,以使记录也反映迁入本区的户的实际情况。明代的里与其他可能原先存在的定居类型的群体的关系,在范围和内容方面都必须加以考虑。前面已经指出,关于明代的里的性质的最早的争论焦点之一是,它是否为有自己村落机制的原来存在的自然村,它是否故意不顾这些村落的区划,以便设立与“自然村”不同的“行政村”。要弄清这一问题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当代中国对定居地地理的研究仍处于西方一个世纪前的阶段。可是村的平均面积、它内部的社会和政治的总体结构、它的宗教和其他传统,在确定其历史时是举足轻重的,与它的地形、经济基础,及与其他村落的关系一样重要。这些因素肯定影响了国家的控制,对我们历史学家来说是很重要的。虽然有的作者错把村落结构和组成中的区域变化解释为长期形成的现象,但我们也不能假设近代的特点适用于明代中国。现举一例,各地方志描述的中国北方的主要特点是,大批的村落归属于一个里,而至迟在明初它应包括不到100户而不是接近200户。因此,与晚清相比,明代地方的村庄似乎是很小的,只包括10户,最多到20户。北方村的平均规模从明初至晚清大为增加。在北方,也许由于水资源相对缺乏,从明至清的人口增长形成了较大的村落,从而更形成了村内的团结;而在南方,由于到处可以灌溉,定居地反而增加,从而出现了更多的单族村落。虽然江南有可称为小镇的大村分成几个里的罕见例子,最常见的形式是一个里包括几个小村或低洼地。因此,里不是最底层的“基本的自然”组织单位,它成了若干单位的地域集合体,这些单位在原先存在的单位的基础上组成,这样每个里就接近所定的110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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