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 书名: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 作者: 阎步克
- 格式:PDF
- 时间:2024-06-25
- 评分:8.6
- ISBN:9787301161616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着重探讨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研究的理论与方法问题。作者参考了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对古代官阶的研究模式进行了系统建构,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线索及相应的研究方法与概念。基于“品位—职位”视角,把官阶研究对象定义为“官职的分等分类”和“官员的分等分类”,分别讨论品秩的构成要素权责、资格、薪俸、特权、礼遇,品位结构的样式与间架,品位性官号和位阶运用规则等。进而由技术层面进入政治层面,从功能组织与身份组织的二重性出发,对中国古代官阶制的特点、品位结构变迁的重大线索和各个层面,提供了较全面的阐述。《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对中国古代官僚等级制研究,以及认识中国古代的集权官僚政治,具有参考价值。
阎步克,1954年11月生,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史。主要著作有《察举制度变迁史稿》、《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服周之冕——〈周礼〉六冕制度的兴衰变异》,译著《官僚制》、《帝国的政治体系》,及论文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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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小酥肉2014-05-04职位和品位的探讨,一个重视“事”,一个重视“人”,权责、礼遇、特权、资格、薪俸五要素,层次、宽度二维度。“品秩官阶”、“官僚社会”,22号12000字读书笔记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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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nightSun2014-01-24阎老师的课程我就旁听过一节,大师也!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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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罴精的奥德赛2010-03-18值吾毕业,阎师出书频仍,捧读之深感数千年官场之赓续延绵。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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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MAN2023-12-01很有意思的是,宋朝的理学大师盛赞“八议”,不以为非,说是“八议设而后重轻得其宜”,使“恩”与“义”的关系得到了平衡。而异族统治者如金宣宗、清世宗,却力斥“八议”之非。金宣宗云:“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清世宗云:“若于亲故、功、贤等人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他郑重告诫大臣们:“八议”不可为训,虽律有其文,然而以往未曾实行,今后也不得使用。在中国政治史上,异族政权下专制集权往往趋强。明朝承元,满洲建清,其专制集权的强化,都借了异族统治的东风。瞿同祖先生论明清废“官当”,指出其背景与意义就是“明、清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可见随专制集权强化,“官权”便有萎缩之势。金宣宗、清世宗对“八议”的批判正可以在此背景下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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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MAN2023-12-01可见唐律对官僚利益的保障,百般体贴而无微不至。瞿同祖先生指出:“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有种种特权,生活方式上 (所谓礼)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也就是说,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等于承认了官职是官僚的既得利益,具有个人属性,即身份性。“官当”之法,为宋朝所承袭。做一概括:1. 周朝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最大。2. 若不考虑爵级,秦汉官吏依秩级而得到法律特权,相对较小。3. 魏晋南朝士族享有颇大法律特权,当然很多是法外特权。4. 唐宋的八议、减赎、官当等法,为官僚特权提供了正式法律保障。5. 明清旁置八议、废除官当,官僚依官品而取得的法律特权,遂有相当之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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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MAN2023-12-01唐律中还有“官当”之法,其法始于北魏。北魏规定,五等爵及官品五品以上,以一阶当刑二年。“官当”之名,则始见于《陈律》。隋唐法律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二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三年九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一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二年。流刑也可用官抵罪,三等流刑,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里,都比照徒刑四年计算。而且在用官职官品当刑时,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又单为一官,二者可以分别抵罪。若一身兼有两个以上职事官、散官,先用高品者抵罪,另一个留着,下次还能用。若罪轻而官品高,官品抵罪有余,可以留官收赎,即保留原官品,只用钱赎罪。罪重官品低,用官抵罪后仍有余罪的,也可以用钱来赎余罪。如果抵罪后还有余罪,以及又犯了新罪的,还可以用历任官品抵罪。用官抵罪后,若还有余官,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等叙用;如果抵罪时把官全用完了,三年后仍可以降二等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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