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

- 书名: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
- 作者: 李清瑞
- 格式:PDF
- 时间:2024-07-25
- 评分:
- ISBN:9787544048149
内容简介:
以清代的巴县档案为主,以《大清律例》中的法律条文、地方县衙的审判制度等为辅,讨论地方档案中所呈现的拐案情况,以及拐案中反映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当时妇女生活所面对的问题,地方县级审判对于拐案这类命盗重案的处置,以及拐案中所呈现出的人际互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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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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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谦2023-07-04感觉是这套丛书里较好的一本,选题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社会价值,内容安排比较有条理,可读性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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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素光同2022-02-09很薄一本,在飞机上看完了,绪论不错,引起了我阅读的兴趣,后几章大部分是翻译,分析很少,作为硕论来说不能太苛刻。另一个收获是,作为重庆人,在看到熟悉的地名时,沉浸感较强,里面对70年代的拐卖分析,让我想起昨天下午看到的被拐儿童流动路线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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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影魔障亂真2021-01-21“在那个当下,我深深地感受到研究历史并不是那么遥远的事态,它同时反映了现实,而它也会一再地重演。”启发:(/验证)先秦~两汉<新儒>~宋明理学(两次质变)&思想的衍演过程(p92~93 关注点)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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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1-30“直里六甲监生龚文林具告任仑来生卖杨氏作奴等情一案”与“直里六甲监生龚文林具告黄文魁串拐民妻逃匿一案”两案中,其原告同为龚文林,其身份为监生,在乾隆四十年(1775)时,先花了33000文买得杨氏回家使唤,但不久后被拐逃;到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时,他又花了共10000文买得两个男佣,这两位男佣却又将龚家两女婢给拐走,先不管龚文林在短短两年间人财两失的情况有多严重,而也正由于其经济情况比一般人更好,至少在档案中的数字中显示,在这两年间他就拿出43000文钱来买奴婢为他工作或照应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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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1-30至于移民的来源,依照时间的先后,也有所不同。从顺治朝开始移民到康熙二十年(1681)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虽然政府已大力推行移民,但是其他省份也需要战后复原,况且四川亦是属于“三藩之乱”的战区,移民的数量自然不大,不过仍有少数陕、楚的居民移人。第二阶段是康熙二十年到六十一年(1722),“三藩之乱”结束后,四川治安更加稳定,政府又积极鼓吹,移民的人数激增,主要的来源是湖广。第三阶段是雍正朝到乾隆朝中期,雍正五年后,政府已明令停止移民政策,但是一些人口稠密的区域还是会有许多人愿意移入四川。在这段时间湖广来的移民仍是相当多,并且福建、广东、江西的移民数量上也相当突出。在清代,四川整个社会的人口流动率相当高,不仅是外省人迁入川地,四川本地的居民也会在不同的县份中迁移,②因为大家都愿迁往较为富庶的地方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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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怀普2022-01-30若用不当的方法将人略卖,便成为犯罪的行为。而“略人略卖人律”也就是专门处置这样的犯罪行为的法条。“略人略卖人律”的原文袭自于《大明律》,而律文中的小字,则是顺治三年(1646)修《大清律例》时加入的。关于律文本身的规定如下:“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意思就是说,若设计略取良人给人当奴婢,或卖给他人当奴婢,不论是主谋或是共犯,都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如果略走或略卖给他人为妻妾子孙,则是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如果因此伤到被略的人,则必须处以绞刑;若取被略之人性命者,则必须受斩;而被略之人,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置,可与亲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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