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 书名: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 作者: 白凯
- 格式:AZW3,EPUB,MOBI
- 时间:2025-11-18
- 评分:
- ISBN:9787559870346
内容简介: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妇女财产继承问题的经典之作,揭示宋代至民国妇女财产权的演变。聚焦女儿、寡妇、妾等多种群体,展现近千年来法律变革对女性权利的影响。
作者简介:
白凯(Kathryn Bernhardt),1952年生,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教授(荣休)。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以来社会经济史、法律史及妇女史。主要著作有《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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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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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2025-01-21妇女获得财产的权利范围是结果而非目的。宋为敛财,明为维护匠户制度,强制侄子继嗣,同时明清鼓励“守节”,国民党时期为推行“一夫一妻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立法者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会实现,甚至产生相反效果)……政府出于各种目的修改法律,不同身份的女性能获得财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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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2025-08-208分。尽管一些论述显得有些唠叨,一些译文有机翻感,但总体阅读体验佳,流畅易懂。研究的女性视角既是其特色,又是其结论的根本依据。想来适时地转换视角,可以获得新的观点是本书读后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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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木2025-09-25实话实说更适合作为专业人员研读的书籍,从非专业人员来看是一本极力说明女性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有财产权的书,好的点是,读完之后,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妇女财产权分配制度和发展有了大致了解,不足的点是真的难读,几乎每一页里边都有要结合百度查了才能看懂的内容,不太适合作为大众读物。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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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3帝制时代经历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承祧制度。首先在宋代,妇女可以因男性的缺席而继承财产,宗祧继承还未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规定。在明初,由于强制侄子继嗣的实施,妇女的财产权利发生了急剧的收缩。女儿不再能因为没有兄弟而继承财产,她必须让位给四世以内的所有叔伯兄弟。同样,寡妇也不再能因为无子而继承丈夫的财产,她只能充当财产监护人,为应继(与亡夫关系最近的侄子)保管财产,她现在有法律上的义务过继他。最后,在清代中叶,由于新的法律允许寡妇在族侄中自由择继,寡妇的财产监护权大大地扩张。明末清初以来,法官们为褒奖守志寡妇而允许她们在择嗣时有更大的自由,法律这样做只是在认可久以为常的司法实践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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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夕felicity2024-10-17民国初年是一个过渡时期。清律和它对继承的规定仍然有效,被民国初年的统治者采纳来作为法律。大理院因此是在分家和承祧的法律框架内运作的。但是同时它对旧法律的解释给予了寡妇在择嗣上的绝对自由。在清中叶,寡妇在选择侄子继嗣时可以无视亲疏秩序,现在她则可以根本不从族侄中择嗣。大理院的判决因此有效地结束了强制侄子继嗣的规定。这是大理院时期在继承制度上的最重要变化,而它完全是在承祧法律的范围之内完成的。国民党的立法者们决心推翻旧继承制度的逻辑本身,而不仅仅是对它重新加以解释。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承祧制度上,在他们看来,这一制度是“封建”理念和实践的根源,正是它剥夺了妇女的继承权。他们相信,如果他们能摧毁承祧,而代之以个人财产(与家产相对立)和男女平等(与儿子独享继承相对立)的权利原则,他们就能对旧的继承制度施以毁灭性的打击,而妇女就能因此得到和男子一样的平等权利。但实际发生的情况在好几个方面与他们的期望背道而驰。首先,由于没有将分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来对待,他们不自觉地让它继续存在。他们的假定是赋予妇女平等的继承权就会结束儿子独享的分家制度,但在事实上,他们所援引的西方继承理论只有在财产所有者逝世的时刻才产生效果,所以只有在死后继承的情况下,妇女的平等继承权才能实现。这样,在实际上,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以赠与为手段继续传统的分家惯行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一个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结果女儿并未得到国民党立法者们希望给予她们的继承权。其次,国民党立法者们也剥夺了寡妇在先前法律中所享有的财产监护权。一旦她的丈夫死去,不论她的愿望如何,她亡夫的财产都会被分给他所有的继承人。她不再能通过立继来确保她对财产的控制。确实,立法者们也给予了寡妻一份她丈夫的财产,但她在财产继承上的这一所得是以她丧失对丈夫所有财产的监护权为代价的。他们废除承祧对寡媳和寡妾的负面影响则更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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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夕felicity2024-10-17对妇女各种角色的深入研究表明,分家和承祧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和概念体系,它们对财产继承有不同的关系。前者是当男子有亲生儿子时的财产继承原则,后者则是当他没有亲生儿子时的财产继承原则。对妇女来说,男性在场还是缺席对她们至关重要。在帝制时代,妇女在分家过程中的权利没有什么变化,自宋代以来她们仅有的权利是一笔嫁妆和扶养费。但是她们在承祧中的权利有重大变化。如我们所看到的,帝制时代经历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承祧制度。首先在宋代,妇女可以因男性的缺席而继承财产,宗祧继承还未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规定。在明初,由于强制侄子继嗣的实施,妇女的财产权利发生了急剧的收缩。女儿不再能因为没有兄弟而继承财产,她必须让位给四世以内的所有叔伯兄弟。同样,寡妇也不再能因为无子而继承丈夫的财产,她只能充当财产监护人,为应继(与亡夫关系最近的侄子)保管财产,她现在有法律上的义务过继他。最后,在清代中叶,由于新的法律允许寡妇在族侄中自由择继,寡妇的财产监护权大大地扩张。明末清初以来,法官们为褒奖守志寡妇而允许她们在择嗣时有更大的自由,法律这样做只是在认可久以为常的司法实践而已。父亲/丈夫的族亲是受妇女权利的这些变化冲击最大的群体。原先只要寡妇和女儿健在,他们对继承就毫无权利。到明初,在严格、僵硬的强制侄子继嗣制度下,他们才对继承有了优先权。虽然在清代他们继续保有这样的权利,但随着清律的修改,寡妇获得了决定选择哪个侄子继嗣的绝对权利,他们在继承中的优先权因此丧失了部分基础。以往的学术界未能把握这些变化,其原因是它未能区分承祧和分家,而之所以未能区分这两者,是因为它基本上只是从男性的角度来思考继承问题。站在男性的角度来看,承祧和分家就是互为支持的,因为它们是子承父业这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这是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这两位中国法制史领域的泰斗共同持有的基本观点。他们两人都确信分家和承祧完全吻合,结果他们都认定在中国的帝制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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