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左右:实践历史与中国农村的发展

- 书名:超越左右:实践历史与中国农村的发展
- 作者: 黄宗智
- 格式:AZW3,EPUB,MOBI
- 时间:2025-09-05
- 评分:7
- ISBN:9787559867230
内容简介:
本书是黄宗智教授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专著,“农业经济史三部曲”最后一部。书中从18 世纪中国与英格兰的对比出发,探究两者农业经济的差异所在,并以此来看待明清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中的“内卷化”问题和小农经济发展的问题。本书还检视了统筹城乡试验区的实践,探讨了中国农村发展出路相关的问题,如:源自城乡差别的农民工问题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应该怎样将之置于国民经济整体中来认识?一定程度上的城乡差别,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方案来解决?全书立足本土、从实践出发,集中体现了作者多年来对农村社会经济现实的思考。
作者简介: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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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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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z2025-09-08虽然是在复读,但至少复读的东西比较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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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心陪你读书2024-12-18很少读实践社会科学这一类的书,但黄宗智的这本书真的让我大开眼界。他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让我这个对社科一窍不通的人也能理解农村发展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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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棒猫2025-10-09总体而言还算靠谱,道理也大家都懂,但要真按黄宗智说得这么改也难。颇有点崔之元的味道,但理论和材料更扎实。对国企的批判还不够,虽然已经暗戳戳谈了几句。对付外企的方法说得倒是比较多,但私以为国企更毒瘤。
最新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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姝尹Y(^_^)Y2025-02-07首先,需要对当前的一些仍然具有很大影响的意见略作梳理。观点对立的两派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固然针锋相对,但对于农业本身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中国农业的低收入问题唯有在更高度城镇化之后,减轻人口压力,建立规模农业,才有可能解决。在这个基本共识下,一方要求的是维持当前均分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赋予农村人民基本生活保障,防止贫富分化,借以稳定农村,避免更尖锐的社会矛盾。另一方则要求土地私有化,依赖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让小部分能干农民实现规模经营,领先致富,期待进一步城镇化之后,走向西方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模式。双方的共识是小规模农业潜力十分有限,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农村劳动力继续过剩,大部分农业从业人员只可能仍旧贫穷。这种意见今天也是许许多多农民自己的想法;正因为如此,农村人民普遍把一切希望寄托于子女的教育,为的是让下一代跳出农业和农村的绝境,争得一份城市的富裕。这种意见显然也为决策者所接受。上上下下虽然都在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但总的想法仍然是寄长远希望于城镇化,眼前则提倡由工业来反哺农业,较少考虑到农业本身的发展潜力。一言以蔽之,决策者同样认为,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农业本身只可能是个待哺的弱势产业。笔者在2006年的一篇文章中(黄宗智,2006a),从历史角度回顾了这种现状的经济和制度性来源。该文认为在承包制下,务农人口普遍处于土地过少而引起的“不充分就业”或“隐性失业”,基本仍处于长时期以来人多地少的“过密”状态,因此大规模向城市就业。而他们的低农业收入又使其在城市所能得到的工资被压到远低于城市的水平,迫使许许多多农户同时依赖低收入农业和低收入临时工作,以部分家庭成员出外打工的“半工半耕”方式来维持生活需要。这是“三农”问题形成在经济上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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姝尹Y(^_^)Y2025-02-06在贫农阶级的底端是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结婚的单身汉,其中不少人变成由无业者和乞丐组成的“游民”的一部分。自18世纪以来,他们构成了中国社会一个持久的特征。笔者认为,溺杀女婴是这个庞大的社会危机的许多症候之一。它表明的是穷人生存压力的加剧,而不是李中清所主张的没有如此压力。同样,买卖妇女表明了赤贫阶层经受的压力,而不是没有这种压力,也不是市场刺激下资源的理性配置。这些其实是非常明显和常识性的事实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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姝尹Y(^_^)Y2025-02-06当然,19世纪中期并不是第一个大灾难发生的时期,伴随王朝更迭的灾难贯穿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在笔者看来,历史记载表明了这是一部由死亡强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严格的和狭隘的马尔萨斯意义上的“现实性抑制”。这一体系不应该与马尔萨斯就早期近代欧洲而建构的生育驱动的“预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来,更不能把溺杀女婴和没有生存与人口压力等同起来。这里,我们需要返回我们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的常识性认识。(三)日益加剧的社会危机在19世纪中叶的灾难时期达到巅峰的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是否就是溺杀女婴的社会情境?最近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杀女婴背后的同一生存压力导致了广泛的买卖妻女。这类现象如此泛滥,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条新例专门处治此类行为。这些新例大都颁布于乾隆年间(1736一1796)(薛允升,1970[1905],例275-3一例275-18)。对法庭案件档案的考察也显示妇女买卖非常普遍,此类“交易”引发的诉讼大约占到地方法庭处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们知道,清代法律系统虽然比过去所认为的要开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视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数人只有迫不得已才会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做这样的考虑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妇女买卖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诉诸公堂。如果我们取5%这一数字的话,也就意味着每年至少有165000宗这样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无论精确的数字到底是多少,赤贫人家买卖妻女的现象如此泛滥,以致清刑部起码在1818年已经决定对这样的人不予惩罚。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压力而出卖自己的穷人应该得到同情,而不应该被惩治(Huag,2001:157,168-169)。另外一个相关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的单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贫困(因为没有经济能力完婚而独身的男人)和溺杀女婴引发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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